淄博一房產公司違約,向業主賠錢了

魯中網 發佈 2020-05-22T08:05:21+00:00

一份購房合同引發多項違約糾紛,市民走上仲裁庭維權。經仲裁庭審理查明並經雙方舉證質證後,最終裁決,淄博某房產公司因變更設計、逾期交房、逾期辦理房產證等違約行為,賠付市民周先生違約金共計萬餘元。

一份購房合同引發多項違約糾紛,

市民走上仲裁庭維權。

經仲裁庭審理查明

並經雙方舉證質證後,

最終裁決,

淄博某房產公司因變更設計、

逾期交房、逾期辦理房產證等違約行為,

賠付市民周先生違約金共計萬餘元。


申請人周先生仲裁申請稱: 2016年12月26日,他與淄博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商品房一套,他隨後交付了購房款,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8年6月1日前,但被申請人一直未交房,違反合同第八條的約定;房子結構發生改動,客廳、廁所兩個窗戶被封死,與原設計結構不符,且未通知自己,違反合同第十條的約定,且造成房屋貶值。為此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返還因觀景窗多交付的費用40844元;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2582元;被申請人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違約金41940元(申請人合法取得房權證書前所發生的違約金由被申請人繼續承擔)。以上三項共計95366元,申請人只主張59471元,並由被申請人承擔該案仲裁費用。


淄博某房產公司答辯稱,雙方簽訂合同之前已經進行了設計變更,並對申請人進行了明示,申請人未提出異議,表示默認了房屋設計的變更。另外,購買房屋時,每平方米優惠500元,故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成立;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前,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交房義務,由於申請人的原因,未及時交接,造成逾期交房的責任在於申請人。故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雙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證據並經對方進行了質證。

經仲裁庭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計415651元;約定2018年6月1日前,被申請人將符合驗收合格條件的房屋交付;此外,雙方對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交房違約金、逾期辦證違約金等也作了相應約定。合同簽訂後,申請人付清了全部房款。在2016年7月13日,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向被申請人下達建設工程設計消防違法通知書,因設計違法,要求整改,2016年7月31日,該樓變更設計,均不開設窗口。2018年7月30日,房屋驗收合格;2018年7月20日被申請人電話通知交房,但申請人至今未接受所購商品房,被申請人至今亦未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

仲裁庭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關於返還因觀景窗取消多交付的房款的請求。合同對設計變更約定,如因規劃部門同意的設計變更,出賣人應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退房。該案中,設計變更系根據消防部門的要求作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書面通知了申請人,但申請人並未申請解除合同,因此,被申請人通知與否,實際沒有影響到申請人行使權利。雖然窗戶的存在與否能夠對房價產生影響,但房價高低的因素顯然不是僅僅由窗戶一項所決定的,申請人請求返還的房款數額與窗戶取消之間也沒有相互對應的關聯關係,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但是,窗戶取消雖不應由被申請人承擔責任,卻因此導致被申請人節約了施工成本,同時,窗戶取消也確實導致了申請人在房屋的使用中諸如觀景、照明等方面產生了影響,也與申請人購房前的預期產生了一定的反差,因此,從公平角度考慮,對申請人的此項仲裁請求,仲裁庭酌情予以支持。

關於逾期交房違約金。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18年6月1日前,被申請人於2018年7月20日通知申請人交房,但驗收合格的時間為2018年7月30日,因此,只能認定被申請人2018年7月30日才履行交房義務。按照合同第九條約定,被申請人應以已交房款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一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申請人至今未收房,不是被申請人的責任,因此,申請人的此項仲裁請求仲裁庭部分予以支持。

關於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按照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8年12月前(商品房交付使用後18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產權證書,如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取得產權證書的,按照已付房款,每日支付千分之一違約金。被申請人至今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應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 ,但應自實際交房或具備交房條件之日起滿180天後,即2019年1月28日起計算。申請人主張計算至2019年2月28日,仲裁庭予以支持。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裁決淄博某房產公司因設計變更退還申請人周先生購房款10000元;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452元(415651元×0.0001×59天)。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660元(415651元×0.0002×32天);該案仲裁費2841元由申請人負擔1841元,被申請人負擔1000元。


老百姓買個房子都不容易

對於開發商違反合同、侵犯權益的行為

應該積極運用法律武器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魯中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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