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5人往豬肉中注射「鹽酸腎上腺素」被判刑!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發佈 2020-05-23T07:01:00+00:00

近日,山東濟南高新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為了讓豬肉色彩鮮艷、重量增加,向豬肉里注射「鹽酸腎上腺素」?法 官 說 法。

近日,山東濟南高新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為了讓豬肉色彩鮮艷、重量增加,向豬肉里注射「鹽酸腎上腺素」?!小編帶您了解一下~~

案 情 回 顧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得知在屠宰生豬時注射「鹽酸腎上腺素」可使豬肉新鮮、保水後,遂多次購買從事屠宰生意的李某(另案處理)從網上購來的含有「鹽酸腎上腺素」的藥水,後將該藥水分別轉賣給從事生豬屠宰生意的被告人張某二瓶,被告人劉某二瓶。張某、劉某將藥水注射到生豬身上後注水屠宰,以保證注水後的豬肉增加重量、色彩鮮艷,被告人王某、趙某明知張某、劉某在屠宰生豬時注射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王某與張某、趙某與劉某仍一起銷售注射過「鹽酸腎上腺素」的生豬肉。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農業部屠宰技術中心認定:屠宰的畜禽在離開飼養場地後,使用腎上腺素的,屬於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腎上腺素屬於獸醫處方藥物;給生豬注射後,屠宰出的豬肉色澤鮮艷,賣相好,並且有利於豬肉保水。肉品中殘留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給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潛在的危害。對用於屠宰的畜禽在離開飼養場後,使用該藥物的,屬於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裁 判 結 果

濟南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張某、劉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趙某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二年零九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宣判後,被告人朱某、張某、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 官 說 法

濟南高新法院刑事行政團隊負責人 張釗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健康和生命。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讓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對老百姓來說是「天大的事」。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每個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應當好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誠信守法經營、安全第一的理念,企圖以非法方式獲利,危害群眾健康,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同時,政府職能部門也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從業人員法律培訓和健康管理,加大對不法經營者的查處力度,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等。此外,我們消費者也要注意到正規商超、市場購買食品,不購買、不食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共同打好食品安全「保胃戰」。

來源:濟南高新法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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