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物珍品:延祐三年奴婢買賣文書

莫高窟參觀預約網 發佈 2020-05-24T20:24:40+00:00

《元延祐三年奴婢買賣文書》為周炳南的藏品。周炳南,字靜山,甘肅狄道人。第四行,中間人:官牙人,明示赴務投稅必須有官牙人,官牙人對契約有申查的義務,內容屬實後才能鈐官府印。

《元延祐三年(1316)奴婢買賣文書》為周炳南的藏品。周炳南,字靜山,甘肅狄道人。曾任「肅州巡防各路邦統兼帶第四營」,長期鎮守安肅道(今酒泉地區)。周炳南雖伍行出身,但愛好文物古玩,收集了一些文獻殘片,裝裱為二本冊子,題為「敦煌石室遺墨」,後捐給國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延祐三年奴婢買賣就是其中之一。敦煌研究院館藏號D0612號(發表號381號)。

該文書為白麻紙,卷長22、高28.9厘米。上鈐朱文九疊篆書印五枚。印高6.9、寬6.1厘米。印文不可辨。文書存7行,行8至18字不等。照錄如下:
永昌稅吏司
今據也的迷石用價錢中統抄(鈔)壹拾陸
定(錠)買到囗囗約失駈女一名喚女女年一十七歲
望准官牙人赴務投稅凡合行出給
右付也的迷石准此
延祐三年七月 日給(畫押)

此件文書雖殘,但契約的基本內容都存在:第一行「永昌稅吏司」是頒契機關。第二行買主:也的迷石,價錢:中統抄壹拾陸錠。第三行是買主,名字難辨。被賣對象:17歲女奴女女。第四行,中間人:官牙人,明示赴務投稅必須有官牙人,官牙人對契約有申查的義務,內容屬實後才能鈐官府印。第五行「右付也的迷石准此」說明此券是交給買主收藏的文件。第六行是給券年月日「延祐三年七月 日」,其左下方有一「花押」,這是簽發者的署名。最後一行上方是一個大大的「司」字。

永昌稅吏司。即永昌路徵收課稅的辦事機構,即課稅使之官衙。《元史·食貨志》,凡受理課稅事宜之衙署,不稱「所」,即稱「司」。元初,以原西涼府治西夏故地。當時西涼府經過長期戰亂,已是一座殘破不堪、荒涼悽慘的空城。於是另選城北水草豐美的永昌鎮地界築新城,於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十一月建成。元世祖賜名「永昌府」。永昌地名開始沿襲至今。到了至元十年(1273)秋,元朝為了加強其統治,設置了地方行政機關永昌路,並「省西涼府入永昌路」。從此,元朝在武威的統治中心,由西涼府轉移到了永昌府,永昌府成了當時涼州的政治、經濟、軍事中心。

買主「也的迷石」。蒙古人,《廿五史補編·元史氏族志》中叫「迷失」的不少,《元史》、《蒙兀兒史記》中后妃、公主、諸王叫「迷失」的也不少。此件契約沒有提供更多買主的信息,只能判定是位蒙古人,從買得起奴婢看,或許還是蒙古貴族。

「中統鈔」。亦即「中統元寶交鈔」,是元中統元年(1260)忽必烈時代發行的紙幣。宋已有紙幣「交子」,但至今未見實物。「中統元寶交鈔」是中國現存的最早由官方正式印刷發行的紙幣實物。中統元寶交鈔以銀為本位,以貫、文為單位,面額有2貫文、1貫文、500文、100文、50文、30文、20文、10文共9種,中統鈔是通行於全國各地的統一貨幣。

驅口。驅口是戰爭中被俘強逼為奴、供人驅使的人。驅口一詞始見於金代,後來驅口成了奴婢的通稱,驅口主要被用於家內服役。陶宗儀《輟耕錄》卷第十七「奴婢」條「今蒙古色目人之臧獲,男曰奴,女曰婢,總曰『驅口』」,文書中的女女屬於「驅女」,說明是一名女奴,所以她的去留乃至生死都由主人決定。強調她是驅口,是因為「買良為驅者有禁」,強調是驅女,官府核查後才能有「合行出給」印章,承認買賣的合法性。女女年方17歲,可能不是俘虜,而是奴與婢匹配為夫婦所生的家生孩兒。父母終身為奴,自己的孩子出生就註定為奴。

官牙人。牙人是中國古代對交易中介人的主要稱謂,官牙人的職責,一是參與議定價格,二是買賣成交以後,「赴務投稅」,相當於現在的經紀人。

契尾。歷朝稅率大致相同,在百分之四上下波動。元朝的官版契書,分為兩聯,正契稱「契本」,存根稱「契根」。元代稅額「三十分取一」,稅錢全部上交朝廷,為了截留契稅,許多地方契稅「多不用元(原)降契本,止辦務官契尾」,契尾大致相當於官府給出的收據,用於逃稅,朝廷雖三令五申,但仍是「縱有用契本者,百無一二。」敦煌研究院藏《延佑三年奴婢買賣文書》即是一種契尾。元代契尾僅此一份,十分珍貴。

參考文獻:

施萍亭:《延佑三年奴婢買賣文書跋》,《敦煌研究》1989年第2期。

楊際平:《元代買賣奴婢手續——從敦煌研究院藏元延佑三年永昌稅使司文書談起》,《敦煌研究》1990年第4期。

來源:敦煌研究院,作者:邰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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