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不同、喪葬費不同?職工去世後的待遇有哪些?能統一標準嗎?

暖心人社 發佈 2020-05-26T10:51:35+00:00

有的人說不同身份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同,為什麼國家沒由統一標準呢?這個問題需要從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說起。為什麼會規定喪葬費和撫恤金?

有的人說不同身份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同,為什麼國家沒由統一標準呢?這個問題需要從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說起。

為什麼會規定喪葬費和撫恤金?

其實,喪葬費、撫恤金原則上是屬於社會福利待遇的一種,後來逐漸跟用人單位或者各個區域綁定了。

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險條例不僅規定了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待遇,實際上也對職工去世後的各種待遇進行了規定。比如說因工死亡的遺屬待遇,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甚至包括了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的待遇。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勞動保險基金會給付喪葬補助費,數額是該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個月。另外,除了喪葬補助費還有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為一人的發放6個月的本人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為二人的發放9個月的本人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發放12個月的本人工資。目前上海、天津等地仍然執行這一標準,但是由於時過境遷,很多地區的一些地方性規定替代了有關待遇標準。

比如說山東省的喪葬補助費標準只有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陝西省是1500元,重慶市是20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這些地方的喪葬補助費都是定額包干使用。當然比如遼寧、福建、寧夏等一些地區是2~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一次性救濟費,山東省是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北京市是20個月的最低工資標準,重慶市是15個月的本人養老金,陝西省是20個月的本人養老金,河北省是最高20個月的省平養老金,上海、天津等地都是按照三六九個月的社平工資計發。當然還有一些詳細的標準,可能根據參保情況不同而標準不同。

上述兩種待遇退休後的職工一般由社保基金承擔,如果是未退休的職工一般有用人單位承擔。

除了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個人帳戶的餘額也是可以繼承的。退休後,我們會按照退休時個人帳戶的餘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每月支取一份,直至個人帳戶養老金領取完畢為止。領取完了以後會有國家補貼等額的個人帳戶養老金,確保我們的退休待遇不變。

老人去世以後養老金不可以由家人繼續領取,但是國家還有一種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這一部分待遇有些省市據說沒有,但是山東、陝西、上海等地都仍然繼續執行。不過具體標準並不高,一般只有三五百元。山東省根據地區不同分為三個檔次,430元、480元和530元。

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喪葬費、撫恤金

機關事業單位一直到2014年10月才首度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都是由國家這個廣義上的用人單位來支付工資、退休費以及各種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待遇。機關事業單位稱之為一次性撫恤金,而不是救濟金,稱謂上還是有區別的。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機關事業單位也是按照各省市的規定執行執行,但是一次性撫恤金是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職工因病非因工去世的職工是本人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機關工作人員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及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如果是烈士或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評定為烈士,還有烈士褒揚金,上一年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總體來看,相應的待遇確實是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種方式,主要是由用人單位原先的制度規定。目前我國的喪葬費和救濟金、撫恤金待遇除了工傷已經納入了工傷保險條例範疇以外,其他的待遇都是遵守原規定執行的。相信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步伐的不斷推進,有關待遇會慢慢的拉平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