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核、年終獎、個稅,節前幫你一次算清

大三明 發佈 2020-01-04T05:49:33+00:00

法治沙縣 再過二十二天就過春節了,年底職場權益「避坑」指南也隨之出爐!末尾淘汰制、年終獎、個稅……與單位的這「五筆帳」一次幫你算清楚!年終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嗎?Q:公司有「年終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如果年底業績排在末位,便認定其年終考核不合格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治沙縣

再過二十二天就過春節了,

年底職場權益「避坑」指南也隨之出爐!

末尾淘汰制、年終獎、個稅

……

與單位的這「五筆帳」

一次幫你算清楚!

年終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嗎?



Q:公司有「年終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如果年底業績排在末位,便認定其年終考核不合格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能否單憑勞動者的考核排名來解除勞動關係?


A:不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需要法定理由。勞動者在單位等級考核中居於末位等次,不等同於「不能勝任工作」,也並非是嚴重違紀,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業餘時間排練年會節目,算加班嗎?


Q:利用周末時間排練年會節目,這算不算加班呢?


A:視情況而定。


如果職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年會活動,是為了服從單位的安排,且年會內容與工作有關,都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種延續。


從嚴格意義上講,如果排練是企業安排的,那麼將年會排練放在雙休日的話,都應該屬於加班,應付給員工加班費。但如果參加年會節目的排練是勞動者自發提出的,企業對於勞動者的排練行為沒有強制要求,或者是不予認可的,那麼勞動者要求加班費則無依據。


年底休假扎堆,

沒用完的年假能「換錢」嗎?


Q:按照公司規定,年休假必須當年休完,否則過了元旦就作廢。那年休假能否跨年使用?如果沒有用完,是否可以折算成一定金額?


A:視情況而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單位對於職工帶薪年休是有統籌安排權的,換句話說「休不休由職工說了算,但是怎麼休由用人單位說了算」。


《條例》對於用人單位年休假的安排期限及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法律後果也進行了規定: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底離職,

沒用完的年假怎麼辦?


Q:年底離職,但年休假還沒有休完。公司是否可以將年休假折算成工資報酬?


A:能。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終獎能用實物代替嗎?

這些情況下,可以不發年終獎嗎?


Q:年終獎能用年貨禮品替代嗎?


A:不能。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貨幣以外的形式發放年終獎。


Q:年底離職,還能不能拿到年終獎?禮品替代嗎?


A:視情況而定。


這既要看雙方勞動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也要看企業年終獎發放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勞動者還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釐清「個稅」問題,

鎖定2020年的到手實惠



Q:如果明年想繼續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我應該做些什麼?


A:抓緊時間通過「個人所得稅」App填報!


●若要在2020年1月份工資中享受稅前扣除,您需要根據政策享受條件並結合明年您的實際情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及時修改填報信息。


●若個稅信息無變化將自動繼續享受扣除並延長至2020年。


●2019年12月31日前若職工未及時通過手機登陸「個人所得稅」App確認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於2020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職工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Q:如果今年沒來得及確認,後續還能補扣嗎?


A:能。


補填信息之後,在下個月發工資時可以一次性補扣,當月補扣不完的,以後的工資可以繼續補扣,一直到可以享受的所有減稅紅利都享受完為止。


Q:對於「按年計稅」、年終獎如何計稅等問題是否能詳細解讀?


A:「按年計稅」即把全年12個月的收入加到一起計算稅收。


免徵額從每月5000元變成了每年6萬元。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某些情況下,這種計稅方式可以幫職工省下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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