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流田源鄉這伙村霸判了!

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發佈 2020-06-13T01:51:39+00:00

6月11日下午,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水某、黃火某、黃富某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了宣判。


  6月11日下午,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水某、黃火某、黃富某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了宣判。

  案件回放

  經審理查明,約從2007年起,黃水某、黃火某長期在清流縣田源鄉田源溪流域河道非法采砂,並阻攔其他村民到該河段撈沙使用,共同或者夥同黃富某以暴力毆打、攔截堵路等方式,對在該河段承建工程的人員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鐵路項目在田源鄉施工以後,黃水某、黃富某等人又多次單獨或者共同實施攔截、堵路等妨礙施工行為。三人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逐漸形成以黃水某為糾集者,黃火某、黃富某為成員的惡勢力,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

  非法採礦

  被告人黃水某約自2007年起,即夥同其子被告人黃火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位於禁採區的清流縣田源鄉田源溪流域采砂,並對到其采砂河道撈沙的村民進行阻攔。其中,自2016年起,其二人抽取河沙經過加工後,銷售給徐某、黃某、黃氏宗祠、陽某等人,價值共計人民幣149083元。

  敲詐勒索

  2014年4月12日9時許,被告人黃水某發現被害人黃某和張某根在清流縣田源鄉田源村新山寺旁做田源鄉廖武村2013年土地整理項目工程A標段時,從新山寺正下方的河道里挖沙石用以墊機耕路,便通知被告人黃火某到現場,以該河道是自己撈沙的,不允許他人挖沙為由,進行阻攔。期間黃火某摔了黃某一個耳光,並向黃某索要財物。黃某和張某根明知黃水某和黃火某是非法采砂,為了避免其二人阻攔造成施工受阻,只好答應給付2000元,但因黃某和張某根身上現金不足未在當天支付,後黃水某和黃火某用鏟車和摩托車將挖機堵住。過了幾天,張某根將2000元現金給黃水某後,施工才得以繼續進行。

  強迫交易

  在無證采砂的過程中,被告人黃水某及其子被告人黃火某將沙子堆放在田源中學橋邊的田地里。2015年11月15日,田源鄉人民政府因田源溪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即將部署,向黃某根徵收了該範圍的耕地,並將征地款項轉至其銀行帳戶。

  綜合治理工程開始建設後,被告人黃水某、黃火某提出要將該部分沙子賣給承建工程的被害人黃某鋒,因沙子太細、泥沙含量太高,不適合在砌河堤上使用,黃某鋒不願意購買。黃水某和黃火某為了讓黃某鋒將沙子買走,夥同黃富某先後三次設置路障阻礙施工,造成工程延期一個多月,黃某鋒為減少損失,保證工期不再受阻,只好向黃水某和黃火某購買沙子,並分別於2016年1月12日、7月22日支付沙子款項4萬元。黃某鋒購買沙子後,因沙子質量不行,只在工地上使用少量,有部分轉賣給黃某林、吳某生、黃某亮(已死亡),剩餘60-70方堆在原處被黃水某和黃火某轉賣給徐某權和李某安。同時,因害怕被其三人報復,黃某鋒至案發時沒有報警。

  其他違法行為

  (一)2009年左右,被告人黃水某以黃某連收穀子的車輛在山下組新修的水泥路上壓壞10個煤球為由,向黃某連索要300元。此前,向村民黃某祥出售小豬的一名連城人也在這條路上被黃水某攔截。

  (二)2014年左右,被告人黃水某以鄧某鎮收地瓜的車輛影響馬某群三輪摩托車通過為由,將收割機停在鄧某鎮車子前面,到晚上10點多才把收割機挪開。

  (三)2017年,被告人黃水某以田源中學道路被壓壞,需要中鐵提供押金為由,將車輛堵在田源學校出來的三岔路口,時間長達數個小時。

  (四)2019年初,被告人黃水某、黃富某通過攔截、堵路的形式,限制外地人的車輛離開,時間長達數個小時。

  (五)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黃水某以煙田水渠被堵為由,召集菸農到中鐵五局第四架子隊車站大道(田源鄉田源村山下組)堵路,黃火某聯繫中鐵到現場進行處理。溝通過程中,黃水某不提菸農利益受損,但提出路面被中鐵弄髒要人打掃。後第四架子隊隊長左某寶因擔心叫其他人打掃又被黃水某找麻煩,就讓黃水某安排人員,黃水某遂叫其兒媳婦黃某燕和黃某燕的姐姐來掃地,每人每月工資3600元。

  (六)多年前,被告人黃富某因懷疑被害人黃某旺與黃水某妻子有不正當關係,到黃某旺家中對其進行毆打。

  審理過程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水某、黃火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而擅自采砂,造成資源破壞,涉案價值149083元,情節嚴重,其二人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黃水某、黃火某、黃富某以攔截、堵路等為手段,強賣商品,其中:黃水某、黃火某強迫交易涉案價值40000元,黃富某強迫交易涉案價值113315.5元,情節嚴重,其三人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黃水某、黃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威脅,強行索要財物2000元,數額較大,其二人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黃水某、黃火某、黃富某共同實施部分罪行,是共同犯罪;黃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黃火某、黃富某在所參與的非法採礦、強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黃水某、黃火某、黃富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黃水某、黃火某在判決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黃水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三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黃火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黃富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繼續向被告人黃水某、黃火某追繳敲詐勒索違法所得二千元,依法返還被害人黃某、張某根。

  繼續向被告人黃水某、黃火某追繳非法採礦違法所得十四萬九千零八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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