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孩玩蹦床,致十級傷殘,家人向涉事公司索賠15萬!

多年以後一切安好 發佈 2020-06-13T05:01:14+00:00

近年來,娛樂場所的蹦床項目刺激、新奇,吸引了很多人遊玩,但人們在玩蹦床時常常容易忽略其中的安全隱患,從而導致玩蹦床過程中造成意外傷害。

近年來,娛樂場所的蹦床項目刺激、新奇,吸引了很多人遊玩,但人們在玩蹦床時常常容易忽略其中的安全隱患,從而導致玩蹦床過程中造成意外傷害。去年,12歲的女孩小黃(化名)就因在某遊樂場玩蹦床時不幸發生意外,造成十級傷殘……

2019年8月16日,12歲的小黃在父母的帶領下到昆明某遊樂場遊玩,小黃在玩「高空逃生」項目時,從2層樓高的地方跳入蹦床後,發現自己腿部受傷不能動彈。事發後約15分鐘,小黃被背出了遊客場。

之後,小黃被送往昆明市某醫院進行檢查,因病情嚴重轉至昆明市某兒童醫院住院治療,並被診斷為右側脛骨遠端骨骺骨折伴腓骨下段骨折。出院後,小黃在昆明某骨傷科門診部多次進行康復性治療。

經司法鑑定,小黃此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在治療期間花費了數萬元,後期醫療費評估為18000元,休息期評定為傷後180日,護理期評定為傷後90日,營養期評定為傷後90日。

自小黃受傷後,因該遊樂場的運營管理者未支付任何費用,小黃作為原告、小黃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將其上訴至盤龍法院,主張遊樂場方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

審理現場:雙方各執一詞 均認為雙方存在過錯

近日,昆盤龍區人民法院龍泉法庭段雯法官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西林社區居民代表應邀到場全程旁聽觀摩。庭審中,小黃父母稱,在小黃玩耍時,自己按照遊樂場規定沒有進入場地,所以不清楚孩子在裡面玩耍的項目及項目的危險性。同時被告沒有做相關項目的動作示範,沒有盡到安全講解示範的義務,所以被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在進入遊樂場後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原告之所以受傷,是因為原告沒有按照安全提示——跳下應背部著地的要求遊玩才導致的,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隨後,原、被告雙方圍繞本案被告是否具有過錯和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等充分發表了意見。據悉,庭審結束後,本案將擇日宣判。

法官提醒: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安全事故發生

「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所有父母的期望,當孩子在遊樂場玩耍時,無論是商家還是家長,都要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安全責任,給孩子們創造一個快樂且安全的遊玩環境。」段雯法官說。

對此,段雯法官對遊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分別做出安全提醒。

遊樂場經營者:

作為遊樂場所的經營者,對前來遊玩的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遊客場應在消費者進場時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在場內多處懸掛安全提示標牌,安裝監控攝像時儘可能覆蓋全場,從而藉助監控觀察場內狀況,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

其次,對安全隱患較大的娛樂項目,應安排專門的教練指導消費者對娛樂項目的玩耍,對相關動作予以示範,並對動作的要領進行講解;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項目,要提前做好危險預判,增強保護措施,對風險性較大的項目應當不允許未成年人遊玩。在未成年人玩耍時,應要求監護人仔細閱讀安全須知內容,同時陪同未成年人一起入內,以加強監護。

遊樂場消費者:

蹦床是一項危險係數較高的體育項目,消費者要綜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不能盲目的為了追求刺激而挑戰自己。要認真閱讀安全告知事項,提前做好熱身準備,在專業教練的指導下按要求玩耍。如果不小心受傷,要及時求助場館的專業人員,並儘快到醫院進行救治。

若是孩子想要進行蹦床項目玩耍,家長不能盲目寵愛孩子,從而忽視了項目中隱藏的風險,而是要從孩子的實際出發,選擇適合孩子的娛樂項目。在孩子玩蹦床項目的過程中,家長更要時刻關注孩子的情況,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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