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離婚時,房產的4種處理方式,看看對你有好處

律師幫幫法律諮詢 發佈 2020-02-24T04:25:20+00:00

其實,對於父母贈予的房子是屬於一方的,而夫妻婚後購買房產,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如今,離婚率不斷升高,而房產,作為婚姻生活中的重件,自然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重點。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的產物,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了重新的部分劃分,下面我們具體看看。


賀某與羅某結婚後,賀某父母 為了兩人能有一套自己的婚房,便一次性付款購買房屋一套,房屋產權登記在女兒賀某的名下。

然而,婚後雙方卻常因生活瑣事爭吵,越演越烈,最後發展成雙方大打出手,甚至打得遍體鱗傷。2015年3月11日,雙方婚姻已走到盡頭,決定協議離婚。 那麼,在協商過程中,房產分割問題應該怎麼解決呢?


其實,對於父母贈予的房子是屬於一方的,而夫妻婚後購買房產,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進行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3)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同時,《婚姻法》還明確了房產分割的4種情形,如下所示: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接下來我們具體來看看離婚時四種房產的處理方式。

1.贈與房產。婚後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贈送給自己的子女,若沒有公證說明該房屋是贈予夫妻雙方的,則默認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饋贈,屬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前受贈的自然還是婚前個人財產,但若是婚後受贈的,就要看受贈對象了;如果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但若是贈與個人的,則仍然是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共同房產。共同房產有一個特徵就是夫妻雙方對該房屋的購買都有出資。無論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婚姻存續期內獲得房產證的,還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獲得房產證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子女名下的房。在法律中認定為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贈送,法律也沒有規定房產必須屬於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擁有個人財產,這種房產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子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夫妻中任意一人,

4.婚前房產。夫妻中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自己獨自付清了全部房款並獲得房產證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中,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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