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強姦一男致死,靠大律師辯護使她們最後竟無罪釋放

新奇好玩匯 發佈 2020-06-14T22:37:52+00:00

於是上前搭訕,並把他拉到了棉花田裡,開始扒李甲的衣服,可憐李甲這個處男哪見過這個架勢,努力掙脫要走,可是也架不住人多,被姐妹花得逞,畢竟是小年輕初嘗禁果,又不懂得節制。

【案例】

大家好,今天給大家講一起不太一樣的強姦案,是關於強姦男人的。民國時期在江蘇有一對身材婀娜的姐妹花,姐姐叫周鳳寶,妹妹叫周鳳榮,這對姐妹風流成性和很多的男人都保持著不正當的關係。有一天呢,這對姐妹花正在棉花田裡摘棉花玩,結果路過了一個學徒叫李甲,由於李甲長的非常的俊俏,於是兩姐妹見到突然就春心蕩漾了起來。於是上前搭訕,並把他拉到了棉花田裡,開始扒李甲的衣服,可憐李甲這個處男哪見過這個架勢,努力掙脫要走,可是也架不住人多,被姐妹花得逞,畢竟是小年輕初嘗禁果,又不懂得節制。策馬奔騰的李甲心裡只剩下了兩個字「開炮!」,最終李甲靈魂的城堡在最後一聲炮響之後轟然倒塌。他突然開始面色慘白「炮筒」不斷流血,最後因為力疲精盡死了。也就是被榨乾了。

兩個姐妹這一看可嚇壞了,原本是想快活一下,誰知道這位老哥突然自己就跪了,於是那兩個人穿上衣服啊,就想趕緊逃跑,然而非常不巧,她們一出這個棉花田就遇到了一位路過的警察,那警察一看她們衣衫不整的樣子,於是上前盤問,結果呢就發現了李甲屍體。於是警察就把這兩名女子送到了縣裡,那當時的知事卻犯了難,因為這件事沒有目擊證人,所以無法斷定是兩個女人強姦李甲還是李甲強姦兩個女人。但是知事就想,如果是李甲強姦兩個女人,他不但得手了,還弄到自己灰飛煙滅,這也不太現實。而這兩名女子,在當地早就名聲在外了,所以知事就認為女子強姦李甲是比較可信的,可是法律上又沒有女人強姦男人的條款,所以不能按照強姦罪來判,但是不判吧,畢竟死人了,所以直接釋放也不太合適。於是知事絞盡腦汁給了這樣一個結論,周氏兩姐妹強姦李甲犯有強姦罪,又至人於死又有過失殺人罪。那李甲因為是初嘗風月過於沉湎,所以也有「貪歡情節」。故此綜合考慮判處周氏兩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此案完結。

然而過了沒多久,被稱為「民國第一大律師」的曹汝霖(民眾批判他是叛國賊)來江蘇遊玩,曹汝霖來了之後,這兩姐妹的家人就去找他,求給這兩姐妹去「伸冤」,而這個曹汝霖那就真的提起了上訴,曹汝霖那就辯護說:「本案的確是以奸斃命,但是關鍵的就在於兩姐妹到底是不是是不是「強迫成奸」?如果不存在強迫行為那就不是強姦案,而是通姦案,而李甲在通姦之時自己縱慾過度死亡。兩姐妹是不應該負任何的刑事責任的,那麼兩姐妹是柔弱女子,她們既沒有強迫李甲求奸的能力,也沒有置人於死地的膽量,所以如果不是李甲願意的話,她們又怎麼可能得手呢?因此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李甲不是自願的,那麼這就不是一樁強姦案,而是一樁和姦案」。而此時李甲早已經死無對證,兩姐妹又堅稱是三廂情願的,所以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江蘇省高等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決,宣布兩姐妹無罪並且當庭釋放。


本案是記載於曹汝霖寫的《奸非致死之辯訴》原文如下:

【原文】

寶山某鎮,有周姓姊妹,鳳寶、蓉寶。雖屬村姑,而豐致嫣然。惟天性風騷,時與鄉無賴作桑濮之行。某年秋初,周氏姐妹,正在田間脫花,適某店學徒李甲,途經其處,為周氏姐妹所嬲,席地交歡。時正夕照西沉,金風送爽,某學徒恣情不休,竟至精脫而死。時兒女手足無措,呆若木雞,適有警士過此,遂為所見,詢得實情,帶回所中。所長某,以事關刑事,不敢自專,即送至縣屬訊辦。知事民國初年,絕大多數縣仍實行行政司法合一體制,縣長監理司法。張某,更屬庸懦之輩,一任承審員之訊理。而此案結果,以事實確鑿,某學徒因輪姦斃命,周氏姐妹以奸非致人於死地。惟因貪歡誤殺,情有可原,乃為減等治罪。獄將成,律師曹汝霖適赴吳淞遊覽,聞其事而哀之,語人曰:「貴地豈無人知法律者耶?」人奇其言,爭相詰問,曹告以周氏姊妹不應受此枉罪。有周之戚沈某,求曹代為辯白,曹乃慨然允之,並不求報,乃對客揮毫,代做一控訴狀,上訴江蘇高等廳。

為不服周鳳寶、周蓉寶奸非致死李甲一案,提起控訴事。竊本案事屬奸斃,本無疑義。李甲為控訴人因奸致斃,事實昭彰,又無辯論餘地。惟本案理雖云然,法尚未妥。其最要之點,研究李甲是否為控訴人強迫成奸。設無強迫行為,是屬雙方和誘相奸者,當然不負刑事責任。查犯罪之成立,須以犯罪者是否有此能力為標準。設無能力,雖有犯罪嫌疑,故不能強以罪狀加諸也。今控訴人系弱質少女,既無強迫求奸之能力,又無致人死地之要素。設李甲而不願和誘也,控訴人焉能相強,何致斃命?李甲而情甘相歡也,貪慾喪身,雖死奚懟?咎由自取,報有應受!謂伯仁王導的堂兄江州刺史王敦,永昌元年起兵,攻入建業,以舊怨殺周。事前曾告訴王導,王導沒有表態。後來王導得知周顗曾在元帝面前為王敦謀反的事,多次為自己辯護,於是痛哭流涕說:「吾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負此良友!」由我而死則可,加害果非其罪也。律諸刑訴,婦女無強姦男子之名案,原判何能比擬男子奸死女子之條文?任意援引,法所不容。請撤銷原判,以伸冤抑。

結果:「此狀條理清晰,振振有詞。高檢廳亦不能決,曾店請京師大理院及總檢廳,示遵。復電以法律無明文,不為罪。獄尋寢,而此一對姊妹花遂得宣告無罪雲。」

【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備註:這裡面其實是不包含強姦男人的。

但是從2015年11月1日起實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這裡面裡面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這裡面「他人」是包括男性的,所以說以後男人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了。

【點評】

所以各位男讀者如果以後遇到了案子裡這種情況的話,請一定要拿好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你不願意保護自己,那也沒關係!哈哈。

但是請你遇到如下情況的時候,記得這條法律!

今天的好玩新奇匯就到這裡,針對本案件和這兩條刑法您有什麼想說的麼?歡迎下面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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