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ues of international law before municipal courts」的翻譯問題

國際法大視野 發佈 2021-10-18T23:18:27+00:00

在布朗利教授所著的《國際公法原理》第5版第2章中,作者討論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問題。其中,作者專門以「issues of international law before municipal courts」為題,專家討論了「國內法院審理中的國際法問題」。

在布朗利教授所著的《國際公法原理》第5版第2章中,作者討論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問題。其中,作者專門以「issues of international law before municipal courts」為題,專家討論了「國內法院審理中的國際法問題」。


對於此節的標題即「issues of international law before municipal courts」,國內學者將其翻譯為「國際法在國內法院中的(適用)問題」。相關作者在翻譯的時候,特意強調,「適用」是翻譯作者自己加上去的。此種翻譯,尤其是增加「適用」的翻譯,一方面彰顯了翻譯者對該節內容把握的欠缺,另一方面也顯示出國內國際法學者在國際法國內適用問題上的簡單粗暴思維模式。換言之,這樣的翻譯具有明顯的誤導性。


第一,從該節討論問題的具體「語境」來看,「適用」是無論如何不應該加上的。


在該部分,作者開始即指出,一旦法院認定,在國內法律體系內適用國際法規則或條約規定沒有相應障礙,即會將國際法作為「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問題予以對待(同一翻譯作者將其翻譯為「司法說明」)。要理解作者在此部分所討論問題的實質,首先就需要把握「司法認知」的含義。


司法認知制度源於英美法系,是指法院承認某一事實不具有爭議性,不需要相應的證據支撐。《布萊克法律詞典》(第九版)對此的解釋是:法院基於便利考慮而接受某一沒有爭議的事實,不需要提交相應證據;法院有權接受此類事實。


以「司法認知」為前提和基礎,作者轉而強調,國際法和條約作為司法認知有其特別之處:第一,在缺乏正式證據的情形下,找到有關國際法問題的可靠證據並求助於專家證人,這事實上是一個嚴重問題。第二,公共政策問題及在國家間獲取證據的難度問題,這兩個問題一旦糾結在一起,如戰爭狀態的存在,某一實體主張享有主權豁免的問題等,由於既涉及到了法律也涉及到了事實,相關問題就可能需要徵詢行政部門的意見。而就作者所強調的這兩種情形而言,無一例外地,均涉及到了對相關國際法規則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翻譯作者有關此兩點的翻譯委實是「你不翻譯我還明白,你一翻譯我更糊塗」)。因此,至少從此種角度看,國內法院對於國際法的適用就既不是一個單純的「套用」或「援引」問題,也不是一個單純的「司法認知」問題。國內法院中國際法的「司法認知」確實有其獨特性。


第二,從「適用」的角度來看,國內國際法學者有關國內法院「適用」國際法的討論是具有誤導性的,不是一個真命題。


從國內學者的相關討論和國內法院有關「適用」國際法的實踐來看,法院「適用」國際法似乎就是一個單純的「援引」或「引用」問題。實際上,這種看法和實踐極具誤導性,主要理由有兩個:


一方面,「適用」國際法當然會涉及到對國際法規則的解釋問題。「適用」如果只是停留在單純的「引用」層面,一國法院就無法通過對相關國際法規則的解釋來向國際社會「提供」本國的國際法實踐。由於國家法院的實踐是國家國際法實踐的主要提供者,法院在國際法「適用」層面如果欠缺「解釋」國際法規則的意識,對於國家國際法實踐而言,顯然是重要損失。


另一方面,「適用」國際法還涉及到通過「適用」創製新規則和新實踐的問題,而在這方面,更需要國內法院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有角色和使命擔當意識。在國際法的學習和研究過程中,我們可能已經注意到了,國際法的很多規則,其實就是英美國內法規則的「國際化」。從國際法發展的階段角度來看,英美國內法規則國際化是可以解釋的:英美國內法院通過自身的國際法實踐,為相應國際法規則的「萌芽」和發展提供相應土壤和營養,進而吸引其他國家跟進,最後,一旦國家在此領域的實踐普遍化之後,其進入國際法層面就「順理成章」了。國際法規則的形成,並不是咱們國內國際法教材所稱的那樣,是「國家協調和共同制定」的,在「國家協調和共同制定」之前,人家已經事先提供好了幼苗和土壤,已經把規則之樹培植成功了。「共同制定」其實是國際法制定的最大假象,是自欺欺人的說法。


總體而言,對於一國國內法院來說,「適用」國際法絕對不是簡單的「援引」或「引用」問題。一旦某一案件涉及到相應的國際法規則的「可適用性」,在決定「適用」之前,國內法院既要考慮適用的必要性,也要考慮適用所涉及到的國家利益問題。與此同時,法院還需要考慮通過對國際法規則的解釋甚至創製來為國際社會提供本國的國際法實踐的問題。離開了這些要點去談國際法在國內法院中的「適用」是沒有意義的,會使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庸俗化和形式化,甚至因此而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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