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質疑業務流程違規 保險公司:保單不生效不算

燕趙都市報 發佈 2021-10-25T12:37:29+00:00

近日,邢台威縣的陳先生向記者反映稱,2019年8月,他愛人王女士通過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邢台中支)辦理了70000元貸款。

近日,邢台威縣的陳先生向記者反映稱,2019年8月,他愛人王女士通過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邢台中支)辦理了70000元貸款。在辦理這筆貸款業務的過程中,陽光財險邢台中支的業務員拒絕了王女士以房產或汽車作為抵押辦理貸款的要求,讓其辦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為貸款增信。此外,陽光財險邢台中支先為王女士辦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後帶其辦理貸款的業務流程,被質疑違反了原保監會對其開展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批覆。

客戶想貸款須先買保險

2019年8月13日,王女士接到陽光財險邢台中支營銷人員電話稱,可以幫助其辦理貸款。於是王女士來到該公司辦公地點了解情況。

隨後,陽光財險邢台中支的業務員向王女士介紹了貸款利率等情況,並表示王女士需要先購買一份增信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才能辦理該項貸款。王女士詢問能否以自家的房產或汽車作為抵押辦理貸款,遭到了業務員拒絕。

於是,王女士按要求辦理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後,陽光財險邢台中支業務員帶其來到河北銀行邢台燕雲台支行辦理了70000元貸款合同。

王女士的還款計劃顯示,她需要每月還款3186.21元,其中第一個月需還本金1762.29元,利息387.92元,以及保費1036元。其中,還款本金每月遞增,利息每月遞減,但保費為固定額度。

「每月的還款利息最高才387.92元,每月的保費卻要交1036元,折算下來貸款成本太高了。」陳先生認為,自己愛人可以用房產或汽車作為抵押被拒絕,反而需要買保險增信,增加了貸款負擔,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陳先生質疑,先給客戶辦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後帶領客戶辦理銀行貸款,在業務流程上是否違反了監管規定。

曾因先辦保險後貸款被罰

陽光財險因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被投訴的情況並非個例。記者在投訴平台「黑貓投訴」上看到,在河北某城商行的頁面下,前十條投訴中,涉及陽光財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投訴達到了半數。其中,有人投訴「利息變相變成保費」,還有人投訴「收取費用和當時陽光保險業務員介紹的情況不符合」。

而陳先生在向記者介紹情況時質疑,自己愛人此前並未給陽光財險邢台中支留過聯繫方式,也沒有與其產生過業務往來,陽光財險邢台中支是如何知曉個人信息的。

對此,陽光財險回應稱,該公司要求業務人員通過合法合規途徑開發意向客戶,但經辦該單業務的銷售人員郭某現已離職,郭某表示由於時間較長,已不記得具體獲客渠道。

而對於陳先生質疑的陽光財險邢台中支讓其愛人先辦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後辦理貸款業務,違反監管規定。陽光財險認為該「業務操作並未違反保險條款的規定。」

陽光財險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確認,2019年8月13 日,客戶王女士(陳先生愛人)與該公司簽署《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電子保單》,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燕雲台支行為被保險人,同日王女士與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燕雲台支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

「合同簽訂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概念。」陽光財險認為,保單簽署後並未生效,只有客戶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後保單才開始生效;如果銀行未向投保人發放貸款,客戶對應的保險單未生效,該公司將註銷保險單。因此,「保單生效時投保人具備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資格,從邏輯關係和法律關係上看,我司業務操作並未違反保險條款的規定。」

陽光財險的解釋並不能得到監管部門的採納。2020年12月30日,湖北宜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宜銀保監罰決字〔2020〕20號)就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類似業務操作行為進行了處罰。

宜昌銀保監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經查,陽光財險宜昌中支存在保險合同早於貸款合同簽訂的行為,投保人投保時不是與被保險人訂立個人貸款合同的借款人,不具備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投保人資格。」「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階段就需要確定投保人資格,並不是保險合同生效後再確定投保人資格。且經監管部門批准的保險條款應嚴格執行,不能擅自變更條款執行的條件,按照批准的貸款保證保險條款,訂立個人貸款合同的借款人才為適格的投保人。」

因此,宜昌銀保監分局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作出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時任負責人一同被行政處罰。

(燕都融媒體記者李紅波 張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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