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嫂婚內出軌前同事 倆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育有一子

fans news 發佈 2021-11-30T22:49:02+00:00

甘肅會寧發生了一起令人氣憤的重婚案。女子張某背著現役軍人丈夫岳先生,在婚內出軌前同事田某,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並生下了一子。岳先生得知後非常生氣,於是向張某索要賠償41萬。張某同意支付24萬元,但只支付了前期的17.6萬元,後未再支付。

甘肅會寧發生了一起令人氣憤的重婚案。女子張某背著現役軍人丈夫岳先生,在婚內出軌前同事田某,二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並生下了一子。岳先生得知後非常生氣,於是向張某索要賠償41萬。張某同意支付24萬元,但只支付了前期的17.6萬元,後未再支付。岳先生便舉報了張某和田某涉嫌重婚罪、PoHuai軍婚罪。


後FaYuan調查發現,岳先生本來就打算和張某辦理離婚手續,但因為某些原因一直沒辦成。於是FaYuan對二人進行了調解,張某把剩餘的款項結付後,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而檢方對張某也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張某背叛現役軍人丈夫,婚內出軌還與情人生子,真是太可惡了。但是轉念想想,其實還真不能完全怪張某。雖然張某在婚內出軌的行為不對,但張某本來就打算與岳先生離婚了,只是因其他事情耽擱未能離成。在這裡張某錯就錯在沒有等到LingQu離婚證後再與田某一起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為常見的是與婚外第三人又領結婚證,或者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而本案中的張某與田某的行為正符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故張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於本案中的田某,其明知張某還未與岳先生辦理離婚手續,仍然與張某以夫妻名義生活,此行為構成PoHuai軍婚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來張某和田某應該分別被判刑,可是由於張某和岳先生本來就準備離婚了,所以張某的重婚行為以及田某的PoHuai軍婚行為其實並沒有那麼嚴重了。再加上張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情形,所以檢方認為張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


有網友認為可能是岳某故意拖延不辦理離婚手續,目的就是敲詐勒索張某。


其實,我覺得這個可能性很小。岳先生因為他的軍人身份,可能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不同於普通人,也可能是部隊上臨時有事耽擱了。至於岳先生向張某索要賠償,這是在履行他的合法權益,並不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規定了,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而敲詐勒索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岳先生雖然有威脅張某,如果不給賠償就舉報,但這個舉報行為本來就是岳先生可以履行的合法權益,張某的行為也確實觸犯了重婚罪。


因此,岳先生WeiHu自身合法權益時索要財產,即便數額過大,也不宜認定為敲詐勒索。


在這裡我們要提醒大家,只有雙方領了離婚證或者拿到了FaYuan的離婚判決書後,才算真正意義上的離婚。大家千萬不要認為,雙方沒感情了分居後就能自動離婚了,這是誤解。


Zui後,婚姻並非兒戲,請大家慎重對待。如果不愛,請儘早放手,婚內出軌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還有可能引起犯罪,切莫以身犯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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