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應納稅額通過計稅依據乘以稅率計算得出,其中計稅依據包括合同金額、產權轉移金額等,稅率包括比率稅率和定額稅率。
一、印花說在我國的發展
印花稅發源於17世紀的荷蘭,我國開徵印花稅較晚,最早可追溯到晚清時期,印花稅發展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具體如下:
1.清朝時期
隨著晚清財政危機的加劇,開始仿效西方開徵印花稅。
例如:李鴻章提出開徵印花稅以籌措海軍經費,伍廷芳等提議開徵印花稅用於支付向列強的賠款。1902 年,袁世凱奉旨在直隸嘗試通過徵收印花稅以籌措練兵經費,不過以從緩辦理而告終。
2.民國時期
民國政府仿照清政府實行的印花稅制,於1912年制訂《印花稅法》,徵稅範圍包括各類商事憑證和產權憑證,共26個稅目。
3.新中國時期
自1950年至1958年,印花稅徵稅範圍不斷縮減。
1958 年,我國進行工商稅制改革,在「簡化稅制」的指導方針下,印花稅被併入工商統一稅,不再單獨徵收。
直至 1988年《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頒布,才重新開始徵收印花稅。
二、應納印花稅的計算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1.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結合我國稅法設置的13個印花稅稅目,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經濟合同(借款、購銷、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技術、加工承攬、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貨物運輸、財產租賃、倉儲保管、財產保險)
經濟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3)營業帳簿(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
- 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為帳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 其他帳簿以憑證或帳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以證照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最後,對於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如還不能確定,依次按照市場價格、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來確定。
2.稅率
印花稅實行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相結合,其中比例稅率分為4個檔次,分別是0.005%、0.03%、0.05%、和0.1%;定額稅率是按件貼花,每件5元,具體如下:
(1)比例稅率
稅率0.005%:借款合同
稅率0.0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稅率0.05%:加工承攬合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
稅率0.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2)定額稅率
每件5元:營業帳簿中其他帳簿;權利、許可證照
三、案例分析
A企業於2021年10月開業,領取了房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土地使用證各一件。公司成立首月發生3筆銷售業務,與客戶簽訂了3份產品購銷合同,所載金額合計為300萬元。同時,當月向銀行借款50萬元,訂立借款合同一份。
(1)企業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應納稅額=4×5=20(元)
(2)企業訂立購銷合同應納稅額=3000000×0.0003=900(元)
(3)企業訂立借款合同應納稅款=500000×0.00005=25(元)
總結
雖然印花稅屬於小稅種,就單個事項而言,徵收的稅金也不高,但是其徵稅範圍已基本覆蓋了所有的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憑證的行為,和企業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