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Tap暗諷小米遊戲中心「抄作業」,應用界面維權難點何在?

fans news 發佈 2022-01-06T14:14:04+00:00

12月29日晚間,TapTap官方微博發文喊話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並配上TapTap和小米遊戲中心的移動端APP應用界面截圖,暗指小米遊戲中心的應用界面抄襲TapTap。

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蔡姝越 上海報導

應用商店頁面的抄襲應如何判定?近日,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兩款遊戲應用中心間拉開帷幕。

12月29日晚間,TapTap官方微博發文喊話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並配上TapTap和小米遊戲中心的移動端APP應用界面截圖,暗指小米遊戲中心的應用界面抄襲TapTap。母公司心動隨即轉發該條微博,並附言「I'm not OK」。

(圖說:TapTap官微喊話雷軍,並配上應用界面對比圖)

而在微博發出的第二天,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查看小米遊戲中心APP後發現,小米已悄然修改了其界面布局。

但對於小米遊戲中心此前的頁面布局是否構成對TapTap的侵權,多位專家在接受21記者採訪時指出,應用界面的設計更像是一種「工程方案」,而不是《著作權法》中所定義的「作品」。界面設計者的獨創性發揮空間實際非常有限,很難就此界定小米遊戲中心的界面設計確實抄襲了TapTap。

應用界面高度撞車引爭議

於12月28日剛結束的小米新品發布會中,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提出了「正式對標蘋果,向蘋果學習」的口號。值得一提的是,TapTap在微博中還附上了帶有這句口號的照片,認為小米遊戲中心非但沒有學習蘋果,反而「抄錯作業」。

此次喊話小米遊戲中心的TapTap是一家提供第三方遊戲下載的應用平台,於2016年4月正式上線,由心動公司董事長、CEO黃一孟與已離職的聯合創始人黃希威等人共同創立。其微博中附上的截圖內容顯示,TapTap和小米遊戲中心兩款APP中的「推薦」界面皆採用了帶圓角的卡片式設計,其界面布局、字體、配色都較為相似。

(圖說:左圖為TapTap應用界面,右圖為小米遊戲中心應用界面)

21記者於發稿日再次查看小米遊戲中心的「推薦」頁面時,小米已撤下該頁面,目前首頁展示的頁面布局與TapTap差異度較大。

(圖說:小米遊戲中心目前的「首頁」和「精選」界面)

多位法律行業專家在接受21記者採訪指出,儘管此前兩款APP的界面看起來有諸多類似之處,但小米遊戲中心抄襲TapTap這一行為是否成立仍有待商榷。

「從理論上來說,TapTap可以以侵犯著作權或不正當競爭案由起訴小米。」夏海龍告訴記者,他也指出,小米遊戲中心是否構成對TapTap的侵權,關鍵要判斷TapTap給出的爭議界面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下的作品,或者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軟體界面可能同時包括圖形圖標、圖片及動態視覺效果等各類元素,這些元素也同時構成了界面整體布局,對TapTap來說,最重要的是要首先明確小米遊戲『抄襲』了哪些元素,才有可能進一步明確後續維權的法律依據。」但夏海龍進一步指出,單從界面設計的角度出發,很有可能被法院認為缺乏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

界面設計可否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

APP應用界面設計疑似被「過度借鑑」,為何難以採用《著作權法》保護自身權益?

諾誠遊戲法創始人、遊戲律師朱駿超及其助理律師劉申凡在採訪中表示,據TapTap微博中展示的現有截圖內容,難以認定小米應用中心構成著作權侵權。「有著作權才有可能被侵權,TapTap首先需證明其應用界面具有獨創性且不屬於通用表達,進而可以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這是難點所在。其次需要證明其基於創作或授權享有應用界面的著作權,最後才可以對小米作出應用界面侵權指控。」劉申凡告訴21記者。

而APP應用界面的設計更像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工程方案」。劉申凡指出,搜索欄、推薦欄、排行榜、應用宣傳圖、應用介紹欄是APP應用界面的核心組成,是界面的必備構成或通用表達,恰如「開始遊戲」、「保存遊戲」、「讀取遊戲」、「遊戲設置」、「退出遊戲」等選項構成遊戲初始界面的核心組成。

實際上,21記者對市面上其他遊戲中心的應用界面進行觀察後發現,目前遊戲中心的主流界面大多採用了卡片式設計,且各組件布局相似度較高。界面設計同質化加劇,進一步提升了APP應用界面維權的難度。

(圖說:左圖為貼吧遊戲中心,右圖為bilibili遊戲中心)

在這一背景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否能為界面設計維權提供有效解法?

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鋼在接受21記者採訪時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界面設計保護中是一條常用的法律依據。根據基礎法律條文的不同,也分為兩種保護模式,分別基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項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一般條款:「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

「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項為例,若維權方能夠證明相關界面設計足夠知名,已經能夠達到識別APP來源的程度,或者說在其他APP中使用該界面設計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APP與維權方及其運營者存在聯繫,則可以主張對該界面設計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裝潢』進而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傅鋼表示。

但劉申凡向21記者強調,此類事件雖然可以考慮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但未必能成功。他指出,通過《反法》維權,維權方首先需明確其具有值得法律保護的權益,應用界面的設計本質上是為了方便用戶使用。「如果以法律保護間接賦予壟斷使用地位,最終將使得用戶的正常使用選擇受到不利限制,這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相悖。

此外,朱駿超也特別提醒,《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其獨立的立法和使用考量,當前理論和實務界均有傾向認為不宜將之一貫地作為兜底法律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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