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與家庭治療的倫理

fans news 發佈 2022-01-19T17:50:32+00:00

一、婚姻與家庭治療倫理中的一般原則(1)家庭和夫妻諮詢是一門單獨的學科,需要專門的技能才能有效的實踐。所以家庭和夫妻諮詢師第一條倫理原則就是要經過足夠的訓練,並且有足夠的受督導經驗以保證勝任力。

一、婚姻與家庭治療倫理中的一般原則


(1)家庭和夫妻諮詢是一門單獨的學科,需要專門的技能才能有效的實踐。所以家庭和夫妻諮詢師第一條倫理原則就是要經過足夠的訓練,並且有足夠的受督導經驗以保證勝任力。


(2)如果諮詢師既是個體諮詢師又是其家庭諮詢師,那麼他就要保證每一個成員在做個體諮詢時的保密,在沒有徵求當事人的同意下,不得透露給第三方。


(3)婚姻諮詢師要促進個人利益和家庭利益的最大化,促進家庭和個人的福祉,尊重來訪者做出決定的權利,並且幫助他們理解決定的後果。


(4)諮詢師明確告知來訪者,他們有權做出同居,結婚,離婚,分居,和解,監護和探望等各種關係的決定。


(5)如果諮詢師試圖挽救或延長一段婚姻,而這段婚姻在本質上會對至少一位參與者造成傷害,那麼他們這樣做就是不合適的。


(6)慎重用悖論技術和家庭雕塑,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7)不建議婚姻和家庭治療師對涉及監護權或者是探視權的未成年人及其成人在法庭上做評估。


二、對不願意參加家庭治療的成員處理


(1)把其他家庭成員參與的活動錄音讓沒有參與的人聽,為的是幫助那個人更加了解治療過程。


當然,要得到參與治療成員的同意。


如果他們拒絕參與治療主要是因為對於諮詢的誤解或者恐懼,這種方法將很有效(Teisman,1980)。


(2)給沒有參加的人寫信,向他(或她)解釋家庭治療的過程,並描述其他家庭成員可能發生的變化,這些變化都有基於研究的證據。


這封信是一個邀請,讓那個人重新思考是不是要參加,既是幫助其他家人的姿態,也是促進其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


當對方在信上簽字並返回,即便這封信對於他(或她)沒有說服力,治療師也可以繼續家庭治療(Wilcoxin &Fenne11,1983;Miller et al.,1990)。


(3)給沒有參與的成員進行一次個體諮詢,幫助他(或她)理解自己的焦慮,並且減輕其對於諮詢的恐懼和誤解(Teisman,1980)。


(4) 推薦其他家庭成員去做個體諮詢,直到全家都能夠參加諮詢(wilcoxin & Fennell,1983)。


三、同時進行個體和家庭諮詢的倫理


首先,諮詢師已經做出判斷,這樣可能會對來訪者有益,而且諮詢師自己有能力參與這兩個諮詢。


其次,諮詢師完成了合理的知情同意程序,確保來訪者理解了在關係問題諮詢中的風險、獲益、過程和保密問題,尤其是專業人員有責任保守在個體諮詢中獲知的私密信息這一點。


最後,與配偶的另一方也需要走知情同意程序。


在諮詢過程中,諮詢師必須警惕由於與諮詢師的接觸歷史不同而可能引發的問題。


另一方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像第一位來訪者那樣信任諮詢師,而且諮詢師要特別的努力,才能對另一方在關係中的功能作出獨立而可靠的評估。


與前一位來訪者交流中了解了新的來訪者,但這並不能讓諮詢師獲得此人全面而準確的印象。


而且,諮詢師需要警覺,另一方可能會認為諮詢是「有偏向的」,或者第一位來訪者會產生消極的情緒,因為他們要和另一方「分享」諮詢師。


四、有家庭暴力的家庭諮詢倫理


(1)有效的家庭諮詢,其參與者必須感覺可以自由分享他們的觀點和感受,也可以在面談之間自由地改變自身的行為。


(2)如果家庭里有一個成員在虐待另外一個成員,成功治療的基礎就垮塌了。


(3)受害者因為擔心產生不好的結果而不能公開表達自己的想法或者感情,或者不能嘗試改變自己的行為以避免再受傷害的危險。


而且,施虐者經常這樣為自己辯護,說是對方挑起了虐待。當暴力問題已經確定為一個家庭問題時,這種說法通常都不會受到質疑。


在這種情況下,讓施虐者為他們的行為負責就更加困難了。所以,許多學者都建議,如果虐待還在進行中,那麼應當避免進行家庭諮詢(例如,Houskamp,1994)。


(4)按照這種看法,家庭諮詢師應單獨會見伴侶雙方,以便探索他/她到底需要什麼。


(5) 如果施虐者對於虐待行為已經承擔了責任,開始恢復正常,而且受害人也開始感到一些力量和控制感,就可以開始共同面談了。


(6)經歷著內部暴力的家庭並不總是能夠自由地把這件事情說出來,因此諮詢師應當保持警覺,在家庭諮詢之前的評估和甄選過程中注意家庭暴力的徵兆。


(7)還有學者認為,如果這個家庭最近剛剛發生了家庭暴力,那麼除非專業人員具備足夠能力採取特殊措施控制這個家庭的發展動力,並能夠保護受害人的安全,否則就不要進行共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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