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險單冒充投保單,聊天記錄暴露保險公司欺詐借款人的真相

fans news 發佈 2022-01-25T12:35:06+00:00

無投保即無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的前提是有人進行了投保,在無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具保單的行為僅是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不成立,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行為構成欺詐。

無投保即無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的前提是有人進行了投保,在無投保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出具保單的行為僅是其單方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不成立,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行為構成欺詐。騙中騙、局中局——借款、保證保險、人身意外險捆綁銷售+以欺騙的手段收錢+用保險單冒充投保單以糊弄借款人,是欺詐中的欺詐。

第二組證據:借款人2019年11月13日微信支付截圖一份,某某財險先冒充投保單、後自認無投保單的微信交流截圖各一份。

證據內容:2019年11月份,自稱是某某財險工作人員的、姓名為喬某的人找到借款人,推銷貸款,慫恿借款人借款,並在花言巧語的掩蓋下收取了借款人2327元,後經一再投訴,某某財險自認收到了該筆資金,稱該筆資金的性質為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為了本案貸款需要而收取。2021年7月26日,某某財險工作人員吳某通過微信向借款人的親屬發了一份PDF文檔,謊稱其為人身意外險投保單;當PDF文檔被打開之後,顯示其並非投保單,而是某某財險單方製作的人身意外險保險單;謊言被戳穿後,某某財險於當日自認本案並無人身意外險投保單。

證明目的:某某財險先通過哄騙的方式收取借款人錢財,再用保險單冒充投保單,虛構投保事實,後雖自認本案無人身意外險投保單,但拒不退還收取的資金,侵犯了作為消費者的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欺詐。

註:本文系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李大賀律師舉證意見的部分內容整理改編,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僅供參考。讀者對自己的案件,可根據具體的個案案情,委託專業律師來進行相應的分析評價,對起訴狀、上訴狀、申訴書、答辯狀、舉質證意見、辯論意見等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風險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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