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產品使用和維護管理

消防界 發佈 2022-02-10T12:36:01+00:00

最近,黑龍江省新發布了地方標準:DB23/T 3068-2021。《消防產品使用和維護管理》明確了室內外消火栓、防火門、防火捲簾、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相關消防產品、滅火器、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給水系統相關消防產品的巡查、測試和維護保養要求。

最近,黑龍江省新發布了地方標準:DB23/T 3068-2021。《消防產品使用和維護管理》明確了室內外消火栓、防火門、防火捲簾、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相關消防產品、滅火器、火災探測報警產品、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給水系統相關消防產品的巡查、測試和維護保養要求。對投入使用或購買時的資料收集,檔案內容和管理要求,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巡查檢查、維護管理內容和方法制定了詳細標準。

正文如下: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消防產品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維護和管理、檔案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於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護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25201—2010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誌 第1部分:標誌

GB/T 5907.1—2014 消防詞彙 第 1 部分 通用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消防產品 fire products

指專門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3.2 專項維修資金 residential maintenance fund

專項用於消防產品的維修和更新的資金。

3.3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對建築消防設施直觀屬性的檢查。

3.4 檢測 test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產品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檢驗維修情況要有詳細完整的記錄。

4.2 消防產品使用單位應建立消防產品檔案,檔案內容應符合本文件的規定。

4.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每日消防產品狀態巡查,並形成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4.4 使用單位應組織新上崗員工對本崗位涉及的消防產品基本構造、性能及使用方法進行培訓,並建立培訓記錄。

4.5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產品管理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產品進行統一管理。

4.6 使用單位選用的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4.7 使用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該產品需經技術鑑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8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拆卸消防產品。

4.9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產品、設施管理人,制定崗位職責。

4.10 單位應設立消防產品、消防設施專項維修資金。

4.11 單位應建立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消除登記制度。發生故障,應及時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4.12 巡查或檢查時,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設施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

5 維護和管理

5.1 消防給水系統相關消防產品

5.1.1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減壓閥、報警閥和閥門等,應有明確的標誌。標誌應符合 GB 13495.1 的規定。

5.1.2 消防水泵和穩壓泵等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每日應對穩壓泵的停泵啟泵壓力和啟泵次數等進行檢查,記錄運行情況;

b) 每日應對柴油機消防水泵的啟動電池進行檢測,每周應檢查儲油箱的儲油量,每月應手動啟動柴油機消防水泵運行一次;

c) 每周應模擬消防水泵自動控制的條件自動啟動消防水泵運轉一次,且應記錄自動巡檢情況,每月檢查記錄情況;

d) 每月應手動啟動消防水泵運轉一次,並檢查供電電源的情況;

e) 每月應對氣壓水罐的壓力和有效儲水容積等進行一次檢測;

f) 每季度應對消防水泵的出流量和壓力進行一次試驗。

5.1.3 減壓閥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每月應對減壓閥組進行一次放水試驗,並檢測和記錄減壓閥前後的壓力。當不符合設計值時,

應採取滿足系統要求的調試和維修等措施;

b) 每年應對減壓閥的流量和壓力進行一次試驗。

5.1.4 閥門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每天應對水源控制閥、報警閥組進行外觀檢查,並應保證系統處於無故障狀態;

b) 雨淋閥的附屬電磁閥應每月檢查並作啟動試驗,動作失常時應及時更換;

c) 每月應對電動閥和電磁閥的供電和啟閉性能進行檢測;DB23/T 3068-2021

d) 系統上所有的控制閥門均應採用鉛封、鎖鏈固定在開啟或規定的狀態,每月應對鉛封、鎖鏈進行一次檢查,當有破壞或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更換;

e) 每季度應對室外閥門井中,進水管上的控制閥門進行一次檢查,並應核實其處於全開啟狀態;

f) 每季度應對系統所有的末端試水閥和報警閥的放水試驗閥進行一次放水試驗,並應檢查系統啟動、報警功能以及出水情況是否正常。

5.1.5 每年應對系統過濾器進行至少一次排查,檢查過濾器是否處於完好狀態,當堵塞或損壞時應及時檢修。

5.1.6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發生故障需停水進行修理前,應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同意。同時應臨場監督,在採取防範措施後再動工。

5.2 消火栓、消火栓箱

5.2.1 建築內部消火栓箱不應被遮掩,消火栓箱門四周的裝修材料顏色與消火栓箱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或在消火栓箱門表面設置符合 GB 13495.1 規定的發光標誌。

5.2.2 箱門應開關靈活,箱內消防器材應按標準配置齊全,且保持乾淨整潔。

5.2.3 每日對消火栓箱及箱內器材進行外觀檢查,保持外觀良好、無損壞、無鏽蝕;查看消火栓啟泵按鈕外觀和配件,確認燈顯示情況。

5.2.4 每季度對消火栓系統進行一次漏水情況檢查。

5.2.5 消防水帶使用後,應清洗乾燥,並按標準要求放置在消火栓箱內,潮濕的水帶不應收卷存放。

5.2.6 每月檢查消防水槍的密封墊圈是否完好,消火栓手輪是否轉動靈活。

5.2.7 每半年對室內消火栓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維修。

5.2.8 每年對全部消火栓按鈕進行一次功能檢測。

5.2.9 室外消火栓每月要開展以下檢查:

a) 應保持室外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標誌的完整有效;

b) 用專用扳手轉動消火栓啟閉杆,觀察其靈活性。必要時加注潤滑油;

c) 檢查橡膠墊圈等密封件有無損壞、老化或丟失等情況;

d) 檢查栓體有無鏽蝕,外表面油漆有無脫落,如有鏽蝕、脫落要及時修補。

5.2.10 入冬前檢查消火栓的防凍設施是否完好。

5.2.11 室外消火栓每年應逐一進行出水試驗。室內消火栓每年應在最不利點和壓力最高點進行出水試驗。

5.3 防火捲簾、防火門、防火窗

5.3.1 防火捲簾、防火門、防火窗投入使用時,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a) 工程竣工圖及主要設備、零配件的產品說明書;

b) 設備工作流程圖及操作規程;

c) 設備檢查、維護管理制度;

d) 設備檢查、維護管理記錄;

e) 操作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5.3.2 防火捲簾、防火門、防火窗及其控制設備應定期檢查、維護,並應按本規範附錄 A 填寫設備檢查、使用和管理記錄。

5.3.3 每日應對防火捲簾下部、常開式防火門門口處、活動式防火窗窗口處進行一次檢查,清除妨礙設備啟閉的物品,同時檢查外觀是否完好、主件是否齊全。

5.3.4 每季度應對防火捲簾、防火門和活動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進行檢查:

a) 手動啟動防火捲簾內外兩側控制器或按鈕盒上的控制按鈕,檢查防火捲簾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b) 操作防火捲簾手動速放裝置、溫度控制裝置,檢查防火捲簾依靠自重恆速下降功能;

c) 操作防火捲簾的手動拉鏈,檢查防火捲簾升、降功能,有無滑行撞擊現象;

d) 檢查常閉式防火門開、關功能,有無卡阻現象;

e) 手動啟動活動式防火窗上的控制裝置,檢查防火窗開、關功能,有無卡阻現象。

5.3.5 每年應對防火捲簾、防火門、防火窗的下列功能進行檢查:

a) 防火捲簾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自動控制功能、手動控制功能、故障報警功能、備用電源轉換功能;

b) 常開式防火門火災報警聯動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功能、現場手動控制功能;

c) 常閉式防火門故障報警功能;

d) 活動式防火窗火災報警聯動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功能、現場手動控制功能;

e) 全部防火門監控器及其配接的現場部件啟動、反饋功能;

f) 防火捲簾應至少進行一次聯動控制功能檢測。

5.3.6 對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損壞或不合格的設備、零配件應立即更換,並應恢復正常狀態。

5.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相關消防產品

5.4.1 各規格的噴頭均應有一定數量的備用品,其數量不應小於安裝總數的 1%,且每種備用噴頭不應少於 10 個。

5.4.2 每周檢查不帶鎖定的明杆閘閥、方位蝶閥等閥類的閥門是否處於全開啟狀態,閥類開關後是否有泄漏現象。

5.4.3 每月應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相關消防產品開展以下檢查:

a) 應對不少於 10%的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對損壞的噴頭應及時更換;對噴頭上的異物應及時清除,無法清除的應予以更換,更換或安裝噴頭均應使用專用扳手;

b) 檢查濕式報警閥鏽蝕狀況,各個部件連接處有無滲漏現象,壓力開關動作是否靈活並能迅速反饋信號,主閥復位是否到位,警鈴動作是否靈敏;

c) 對固定控制閥門的鉛封、鎖鏈進行一次檢查,當有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更換;帶鎖定的閘閥、碟閥等閥類的鎖定裝置位置是否正確,開啟是否靈活,閥門是否處於全開啟狀態,閥類開關後是否有泄漏現象;

d) 檢查電磁閥,並做啟動試驗,動作失常時應及時更換;

e) 檢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並應保證接口完好、無滲漏、悶蓋齊全;

f) 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

5.4.4 每年對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進行一次動作信號反饋功能檢查。

5.5 滅火器

5.5.1 購置滅火器時,使用單位應留存維修手冊,維修手冊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a) 必要的說明、警告和提示;

b) 滅火器維修企業具備的條件和維修設備的要求、說明;

c) 滅火器維修建議;

d) 滅火器易損零部件的名稱、數量;

e) 關鍵零部件說明。

5.5.2 使用單位應按照維修手冊要求,對照滅火器使用情況,將需維修、報廢的滅火器送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其授權的維修機構進行維修、報廢處理。

5.5.3 滅火器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鏽蝕、滅火劑泄漏、被開啟使用過,或者達到下列維修年限時,應按照程序報修:

a) 手提式、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 3 年,首次維修以後每滿 1 年;

b) 手提式、推車式乾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 5 年。首次維修後每滿 2 年。

5.5.4 使用單位送修滅火器時,一次送修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 1/4。超出時,需要選擇相同類型、相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且其滅火級別不得小於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5.5.5 檢查或維修後的滅火器均應按原設置點位置擺放。

5.5.6 滅火器存在下列情況,應報廢:

a) 永久性標誌模糊,無法辨識;

b) 筒體被火燒過;

c) 筒體有嚴重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d) 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 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 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h)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i)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包括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經看不清生產廠名稱,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

j) 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 6 年,乾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 10 年,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 12 年;

k)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5.5.7 候車(機、船)室、歌舞娛樂放映遊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照附錄 B 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其他單位或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照附錄 B 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5.5.8 滅火器檔案應記明滅火器類型、配置數量、出廠時間、維修時間、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維修單位是否有滅火器生產廠家授權、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5.5.9 發現滅火器被挪動,缺少零部件,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置。

5.6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

5.6.1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維修一般應在 48 小時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5.6.2 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按鈕等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

5.6.3 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採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5.6.4 使用單位與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各自做好維修記錄,並保持至產品報廢。

5.6.5 使用單位應根據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保養要求制訂保養計劃。保養計劃應包括需保養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

5.6.6 產品使用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簽訂相關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5.6.7 具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在報髒時應及時清洗保養。沒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清洗保養,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 2 年清洗或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後應及時更換。

5.6.8 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不超過 12 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雷射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 5 年。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

5.6.9 產品使用單位應建立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報廢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按進貨渠道退回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廠商或者他們的委託回收單位,不得任意棄置。

5.6.10 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和模塊等現場部件應有不少於設備總數1%的備品。且每種類型備品數量不得少於 4 個。

5.6.11 每月對不少於 10%火災探測器進行試驗,查看報警功能是否正常,並排除探測器的故障。

5.6.12 每年應對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相關消防產品開展以下檢查:

a) 對每一隻報警按鈕、區域顯示器進行一次火災報警功能檢查,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所有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及確認燈顯示功能;

b) 對每一隻模塊進行一次功能檢測。

5.7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5.7.1 系統投入使用時,應具有但不限於下列文件資料:

a) 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b) 系統部件現場設置情況記錄;

c) 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邏輯編程記錄;

d) 系統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5.7.2 使用單位應按本文件 5.7.1 和第 6 章的規定建立系統產品檔案,並應有電子檔案備份。

5.7.3 應保持系統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5.7.4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並填寫巡查記錄,巡查過程中發現產品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報修,巡查記錄應按照附錄 C 的內容填寫。

5.7.5 每月對燈具進行一次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應急工作持續時間檢查。

6 檔案

6.1 單位應明確消防產品的維護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消防產品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消防產品正常使用。

6.2 單位應建立紙質消防產品管理檔案,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6.3 消防產品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各類消防產品情況,附有必要的產品照片、圖表,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6.4 消防產品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消防產品負責人和管理人情況;

b) 單位使用的消防產品種類、品牌、數量、規格型號、標稱生產者、生產日期等情況;

c) 消防產品使用說明書;

d) 消防產品來源的合法證明材料,由採購方提供的合同、發票;

e) 消防產品巡查記錄,檢測、維護保養記錄,故障維修記錄,檢測和維修保養合同及其他需裝入檔案材料;

f) 消防產品合格證明材料:

1) 屬於強制性認證產品,要存檔強制性認證證書和型式檢驗報告;

2) 已取得自願性認證證書的產品,要存檔自願性認證證書和型式檢驗報告;

3) 取得鑑定認證證書的產品,要存檔鑑定認證證書和型式檢驗報告;

4) 其他類產品,要存檔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及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需取得的檢驗報告。

6.5 消防產品巡查檢查、維護保養等動態管理記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 2 年,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 5 年,重要的技術資料應永久保存。

6.6 消防產品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來源丨黑龍江消防、靠山屯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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