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手握「尚方寶劍」,購房者可否拒絕收房?

房質網 發佈 2022-02-24T09:18:22+00:00

開發商已經取得了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並按約通知收房,購房者有沒有權利拒絕收房?房子變更規劃,且存在問題,而開發商拒絕整改,導致房屋逾期交付,購房者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嗎?蘇州的郭女士通過自身曲折的維權經歷告訴購房者,答案是肯定的!


開發商已經取得了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並按約通知收房,購房者有沒有權利拒絕收房?

房子變更規劃,且存在問題,而開發商拒絕整改,導致房屋逾期交付,購房者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嗎?

蘇州的郭女士通過自身曲折的維權經歷告訴購房者,答案是肯定的!


開發商取得《交付使用通知書》,購房者卻拒絕收房

2012年,郭女士JK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後者開發的某住宅小區房屋一套同時約定:

出賣方應當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將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方使用。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方應當書面通知買受方辦理驗收交接手續。買受方應當在出賣方交接通知書到達之日起3天內,會同出賣方共同對該商品房進行勘驗。雙方進行勘驗時,出賣方應當出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勘驗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的,雙方應當及時簽署房屋驗收單以示交接。買受方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方還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示《建築節能工程專項驗收報告》。出賣方不提供或不出示上述文件,買受方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方承擔。

該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個月內,經該商品房所在地的區級或區級以上有資格的檢測機構檢測,認定該商品房存在一般工程質量問題,出賣方應當自檢測機構認定質量問題之日起30天內予以修復,按實承擔買受方發生的檢測費用,根據買受方實際受到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並另行簽訂補償協議。

……

房屋交付時,郭女士準備收房,並邀請某機構對房屋進行毛坯房檢驗,發現牆體開裂等處問題郭女士多次要求JK公司修整,但均無果。不僅如此郭女士還發現其購買的房間兩個衛生間天花板被打洞,有施工隊施工遂與JK公司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請求判令JK公司對房屋進行修整,使其符合合同要求,以便收房並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JK公司辯稱房已通過房管局的交付使用備案,郭女士也簽收了接房通知書,因此,該房符合交付使用標準郭女士在驗房時提出的質量瑕疵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開發商本著負責任的態度積極予以整改,但是郭女士仍拒絕收房,導致延遲收房,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一審:駁回全部訴求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1月,某建築設計研究院涉案樓房結構問題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內容如下:涉案樓房因現場未按圖施工,現同意在衛生間樓板上開洞。洞口直徑不得大於150mm。開洞時不得破壞結構其餘部分2013年4月17日,整改工作結束並通過驗收。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訟爭房屋已於2012年12月26日通過交付使用備案並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JK公司於當日向郭女士郵寄《接房通知書》,告知於2012年12月31日辦理接房手續,逾期將視為已按期交付房屋。郭女士接到通知後,未按約至被告處接房,按約定視為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房屋交付郭女士單方委託第三方對訟爭房屋進行毛坯房檢驗並出具《檢測報告》,雖然列明了房屋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不影響訟爭房屋的交付郭女士拒絕接收房屋產生的逾期交房責任由自行承擔,要求JK公司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或在外租房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JK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改變設計異層排水變更為同層排水施工,後經技術確認恢復成異層排水,並經驗收合格,郭女士要求將衛生間恢復原樣違反了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此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郭女士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JK公司發出交房通知時涉案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如此,JK公司不應再變更設計、對房屋衛生間進行整改,應恢復原狀,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等違約責任。事實上,整改前,該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約定,JK公司應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雙方合同約定:本合同簽訂以後,出賣方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出賣方需要變更的,應當徵得實際受到影響的買受方書面同意,並報規劃部門、設計審查機構批准。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審查機構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方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方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買受方。買受方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方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方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方的,買受方有權退房。

涉案商品房工程通過交付使用備案並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一審法院同時查明涉案房屋原設計樓層排水為異層排水,在施工過程中JK公司未經審批擅自將六層及以上排水變更為同層排水,與相關業主發生爭議,後經設計變更改為異層排水。因此,JK公司當時交付的房屋並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經整改結束並驗收通過,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的約定。一審法院認定郭女士接到通知後,未按約接房,按約定視為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房屋交付,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JK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JK公司支付郭女士逾期交房違約金9萬餘元。


有了交付使用通知書購房者也有權拒收收房

房屋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是證明開發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條件的重要依據但是並非唯一依據

商品房交付有兩個標準需要遵照執行,第一是法定標準,第二是約定標準。即便符合法定標準,比如取得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等,也不意味著就符合交付條件,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仍應當遵守。

本案中,開發商取得了房管局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是還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即如果變更設計或者規劃則應當書面通知購房者並徵得同意的約定。而購房者有充分證據證明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備合同約定條件的。開發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為由,主張其已按約履行房屋交付義務不應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然,逾期交房的原因是非常複雜的,郭女士的維權經歷也堪稱曲折,由此來看,起訴並非最佳選擇。購房者不如尋找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比如房質網,與開發商展開談判,以在短時間內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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