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實踐理性批判》可以用酷刑折磨恐怖分子嗎?西方的墮落

面向天空的特別沉靜 發佈 2022-05-01T20:30:07.591288+00:00

假設有一個恐怖分子在城市的某個角落藏了一枚核彈,而距離引爆只剩下24小時。假設這個恐怖分子的態度十分強硬,死活不肯招供,那麼你會對他的妻子甚至是孩子動用酷刑嗎?

有兩種東西,我對它們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們在我心靈中喚起的驚奇和敬畏就會日新月異,不斷增長,這就是我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

關鍵詞: 自然的形上學、道德的形上學,假言命令、定言命令,可普遍化原則,絕對命令的第一條派生法則,第二個派生命令,道德律,休謨的「二分」,自私的基因,情境倫理學(situation ethics),義務論

引言

假設有一個恐怖分子在城市的某個角落藏了一枚核彈,而距離引爆只剩下24小時。此時你抓到了恐怖分子,那麼你是否贊同用嚴刑拷打的手段,讓他說出核彈的下落呢?

假設這個恐怖分子的態度十分強硬,死活不肯招供,那麼你會對他的妻子甚至是孩子動用酷刑嗎?

核彈一旦爆炸,城市裡會有數百萬人死傷。按照功利主義的觀點,此時應不惜一切代價,必須要讓他招供。幾百萬市民和一家三口孰輕孰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恐怖分子的妻兒又何嘗不是無辜的呢?難道只要是為了某個合理的目的,生命權就能被輕易剝奪嗎?

德國哲學家伊曼努爾·康德如果在場,一定會否決這一提議。他認為不得對任何人動用酷刑。「什麼樣的人是道德的」和「什麼樣的行為是道德的」完全是兩回事。假設有人把雷鋒所有的經歷都複製了一遍,也做了很多好人好事,你或許會以為他是個高尚的人;但他告訴你,他這麼做只是為了圖一個美名,你還會覺得他是個有道德的人嗎?所以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提出了一種截然不同的道德評判標準。

Ⅰ 道德不能總講「如果」

「奠基」在德語中叫作Grundlegung,以往翻譯為「基礎」或者「原理」。康德想為道德形上學提供一個基礎,因此將自己的一本書命名為《道德形上學的奠基》。這本書完成於1785年,是在1781年出版的《純粹理性批判》和1788年出版的《實踐理性批判》之間的一個小冊子,可以被看作康德整個道德哲學的基礎。

形上學在康德哲學體系中被分為兩個部分:自然的形上學和道德的形上學。前者是純粹理性的思辨,後者則是純粹理性運動的實踐;前者為人類形成對世界的知識,後者成為人類道德和政治的指引。反過來,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又是同一個理性運用於不同領域的結果,且理論理性從屬於實踐理性。康德所說的實踐的含義,主要就是指「道德」。道德是一種規範,這意味著人不能隨心所欲,道德行為也絕對不是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現實目的,比如獲得榮譽感、滿足感等。康德倫理學的原則就是,真正的道德行為應該是「為道德而道德,為義務而義務」。

因此,康德在《道德形上學的奠基》(以下簡稱《奠基》)中首先區分了兩種命令: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命令」二字很好理解,因為道德規範通常表現為命令(imperative),即祈使句的形式。例如,「不得殺人」「不得撒謊」「不得偷盜」,等等。那麼「假言」和「定言」又是什麼意思呢?

假言命令的形式是「如果……,那麼……」。例如,如果不會長胖,那麼就吃這塊蛋糕。假言命令都由「如果」開始,說明它是有條件的,或者說是按情況而定的。定言命令的形式是「你應當……」,說明它是沒有條件的,是不可以討價還價的,不論發生何種情況都應該如此行事,所以定言命令又被稱為「絕對命令」。康德認為,要作為道德的最高原則就必須是絕對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比較一下兩種命令作為道德規範的效果:

定言命令:絕對不能在紅燈時過馬路。

假言命令:如果沒有車經過,就可以在紅燈時過馬路。

社會若想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那一定是定言命令的效果更好,否則除了在「沒有車」的情景外,大家會找各種各樣的理由亂穿馬路,「不得在紅燈時穿馬路」就會變成一句空話。

其實,在以往幾乎所有的宗教和哲學中都有定言命令。例如,《論語》中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基督教《十誡》中有「汝不得殺人,不得偷竊」,等等。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學並非基於宗教而是基於理性,也就是要運用人類的理性為道德奠基。

Ⅱ 為什麼說「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康德認為,理性的實踐運用必須保持邏輯一貫性。在《奠基》中他把道德原則的準則表達為一句話:「要只按照你同時也能夠願意它成為一條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maxim)而行動。」後來人們把康德的這句話稱為「可普遍化原則」。把這句拗口的話簡單「翻譯」一下就是:在做一件事情之前要設想一下,自己是否可以接受世界上每一個人都和你做一樣的事情。例如,當你即將說出一句謊話的時候,請先想一想,如果每個人都撒謊是否可行。你如果要允許自己撒謊,也要允許其他人對你撒謊。康德認為這顯然是無法接受的。再比如,「借錢不還」是否可以呢?按照康德的思路,首先想像一下每個人都借錢不還會是怎樣?那顯然世界上就不會再有人願意借錢給別人了。由此,康德推導出了絕對命令的第一條派生法則:「要這樣行動,就好像你的行為的準則應當通過你的意志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似的。」個人的每一個選擇實際上都要為整個人類立法,把自己的行為準則上升為普遍的自然法則。這是不是很崇高呢?

康德的第二個派生命令是:「你要如此行動,即無論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還是其他任何一個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時候都同時當作目的,絕不僅僅當作手段來使用。」這條命令也被叫作「人性」原則,又被簡化為一句名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不能把人當作手段,也就不能利用別人來獲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他人當作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哪怕這個目的非常崇高,做任何行動都要把人視為目的本身。一言以蔽之,要「把人當人」。這是非常不容易做到的。回到引言中的問題,康德的立場是清楚無誤的:不得拷問任何人。當拷問恐怖分子獲得核彈的下落時,恐怖分子就被當作一種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目的。這看似是為了拯救數百萬人的性命,其實在對他人施以酷刑的時候,是以正義之名行殘酷之事。

Ⅲ 自由就是自律

康德給所有人下了一個定言命令:要使你的行為的準則,永遠成為普遍的法則。這樣一個道德律的前提是什麼?它又是如何可能的?康德的答案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

為什麼康德把自由作為道德前提呢?康德自己在《實踐理性批判》的導言中就說,自由是整個思辨理性體系大廈的拱心石。康德認同休謨的「二分」,認為「應該」和「是」之間存在截然的差異。自然界中沒有「應該」一說。例如,一隻老虎吃掉一隻兔子,這是受到本能和欲望的支配,是十分自然的,並不能被視為不道德的。然而人是不同的,人會違背自己的自然本能,做捨身為人的事情,因為人們認為這是他們應該做的,這麼做是好的。

因此,如果在鐵達尼號上,一個人讓不讓救生衣,甚至讓給誰,其實也存在截然的差異。如果他為了自保而拒絕將救生衣讓給其他老幼婦孺,這一行為是可以被理解的,但一定不會被視為道德的,它只是符合人的自然本能罷了。如果父母把救生衣讓給自己的小孩,情況就不同了。支持「自私的基因」理論的人會說這依循了自然規律,父母只不過是為了把自己的基因延續下去而已;情境倫理學(situation ethics)的學者則會說這就是道德的,是出於父母對孩子的愛;康德或許會同意這是很崇高的行為,但是把救生衣讓給完全不認識且不是自己的孩子的人,就是完全利他的行為,也更符合利他的普遍原則。

人可以部分地不受自然規律的支配,那時才會有道德出現。人有選擇的自由,這是道德的根基。假設人的一切都是被外部力量所支配的,那就沒有道德可言了。

康德的道德哲學立場被稱為義務論(deontology)。希臘文中deon的意思是「義務」,也就是具有約束力的東西。義務,是康德道德哲學最為核心的觀念。在康德看來,義務就是「出於對道德尊重而行動的強制性」。換句話說,一種行為如果是道德的,人們就必須這樣做。義務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是自主性,也被譯為自律。康德提出人要為自己立法,這意味著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服從法律的臣民。一個理性的存在者「只服從由他自身制定的同時也是普遍的法則」。一個人服從道德法則,並不是因為它來自某個神靈或某個權威,也不是因為權力的脅迫,而恰恰是因為法則是他自己確立的。也正是因為這樣,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時,也擔負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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