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記 |「所有權利都是積極權利」

社會科學報 發佈 2022-05-06T02:26:50.924856+00:00

在實際生活中,只有法律和政府出面,人們才能夠擁有並享有權利。原文 :《「所有權利都是積極權利」》上海社會科學院 殷嘯虎。


公民權利不僅需要政府,而且只有通過政府的積極干預,才能更好地實現;在實際生活中,只有法律和政府出面,人們才能夠擁有並享有權利。


原文 :《「所有權利都是積極權利」》

作者 | 華東政法大學 徐亦秋 

上海社會科學院  殷嘯虎

圖片 | 網絡


自從英國學者以賽亞·伯林提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兩種自由的概念以來,相關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而由此衍生出來的關於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的分類,更是對公民權利的發展與保障產生了重要影響。


一般而言,消極權利主張排斥政府的干預,積極權利則注重政府的干預。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思想家尤其是那些自由主義思想家,似乎更青睞於消極權利。而隨著福利國家的出現,對政府權力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的能動作用的要求日益突出。以美國總統羅斯福發布的第二權利法案為代表,強調了政府干預對公民權利實現的重要性,使得人們重新對兩種權利的關係和性質進行審視。美國學者凱斯·R.桑斯坦在其與史蒂芬·霍爾姆斯合著的《權利的成本——為什麼自由依賴於稅》一書中,提出了「所有權利都是積極權利」的觀點;在其稍後出版的《羅斯福憲法:第二權利法案的歷史與未來》(凱斯·R.桑斯坦著,畢競悅、高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一書中,他更為詳細地闡釋了這一觀點。


權利的保障依賴於政府


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區分的核心,是如何看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關係。傳統的自由主義主張「最小政府」,認為只有排除政府干預,權利才能得到最好的保證。對此,桑斯坦提出了「最消極的自由也需要一個積極的政府」的觀點,指出:「堅持想要『最小政府』的人,實際上需要最大的政府。同樣這些人,他們反對『政府干預』,卻每天都在依賴政府。」桑斯坦的這一觀點是建立在羅斯福那句名言「貧窮的人不是自由的人」的基礎之上的,他認為:如果沒有經濟安全和經濟獨立,真正的個人自由就不復存在;社會發展的現實也已證明,「自由來自於政府的缺席」這個荒唐觀念的徹底瓦解,並就此提出了一個重要觀點:政府不是個人自由的敵人;所有權利都依賴於政府。



因此,公民權利不僅需要政府,而且只有通過政府的積極干預,才能更好地實現;在實際生活中,只有法律和政府出面,人們才能夠擁有並享有權利。桑斯坦以公民的財產權為例,闡述了這一觀點。傳統自由主義認為財產權是一項最重要的消極權利,但在桑斯坦看來,即使「消極」的財產權也要求政府的出場。他引用羅斯福1923年在共和國俱樂部演講中所說的話:「財產權的行使可能會幹涉到個人權利,對此,政府必須介入。因為沒有政府的協助,財產權就不復存在,這不是要摧毀個人主義,而是要保護個人主義。」


權利如何從「享有」到「實現」


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區分的關鍵,是如何看待政府權力在公民權利享有和實現過程中的作用。所有權利都是積極權利,需要通過政府的干預才能得以實現。只有政府出面,才能享有權利;只有政府作為,才能實現權利。那麼接下去的問題就是政府應當如何作為。桑斯坦還是引用了羅斯福的觀點,認為真正的問題是實踐中的問題:何種形式的干預能最好地促進人類利益?何種形式的規制能使人類生活得更好?這也就回到了政府干預的實質問題:為什麼干預和如何干預。


關於前一個問題,桑斯坦在引用羅斯福的觀點時其實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那就是促進人類的利益。回到羅斯福所主張的第二權利法案,就是「免於匱乏」和「免於恐懼」,通過政府的積極作為,提供安全作為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條件,達到消除貧困實現公平的目的。桑斯坦指出:「第二權利法案保護兩個這種利益——基本的機會和最低的安全,這二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極其重要的。一個體面的社會應承諾保證它們。」



關於後一個問題,桑斯坦認為,實現這一目的的基本路徑是建立自由市場,自由市場不是不要政府的干預,而是同樣需要政府的干預;政府干預的基本手段就是法律。他指出:「自由市場的體制依賴於一系列的法律規則,規定誰可以做什麼,並且通過法院實施這些規則。」應當說,這一觀點在今天已經被普遍認同。美國學者斯蒂文·K.沃格爾在其《市場治理術:政府如何讓市場運作》一書中也認為「越自由的市場需要越多的規則」,他指出:「如果市場是一系列制度的話,那麼所有的市場都是被法律、慣例和規範的不同混合體所治理的,所以自由市場經濟與協調型市場經濟同樣受到治理。」


而政府對自由市場的干預,桑斯坦認為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要有所作為:一是提供機會平等,「在美國,正如在其他自由民主國家一樣,機會平等並不存在。要提供機會平等,國家必須進行大量的再分配」。二是防止壟斷,「為了真正機會的存在,政府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私人或政府的壟斷。因為壟斷壓制競爭,剝奪了人們在財富方面的公平機會」。三是提供救濟。用羅斯福的話說,就是對於其公民的幸福,政府負有最終責任;那些不是因為自身錯誤而遭遇困境的人有權利要求政府協助,而名副其實的政府必須做出適當的回應。



雖然桑斯坦是基於美國社會的現實,提出了「所有權利都是積極權利」的觀點,但這對於今天的中國社會同樣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鑑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公民權利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與此同時,又產生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矛盾。在協調利益、化解矛盾、保障權利等方面,需要政府的積極作為。同時,也需要注重對政府權力運行的監督與制約,通過打造法治政府,遏制權力的任性,保證政府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干預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文章為社會科學報「思想工坊」融媒體原創出品,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802期第8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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