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程序,批准)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財產或者經費(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法定代表人(法律後果,善意相對人,追償)
二、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係
1、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是施工企業組建的非常設下屬機構。
2、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3、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後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4、項目經理部:大中型項目,應當設;小型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5、項目經理:每個項目必須設置。施工企業應當明確項目經理部的職責、任務 和組織形式。
三、代理中不當或者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連帶責任
(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是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違法
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行為必須符合:
(1)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3)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4)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5)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五、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投資額30萬元以下
(2)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房屋建築;
(5)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6)已經辦理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
(7)軍用房屋建築工程。
六、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已經辦理;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4)需要徵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6)有審查合格並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7)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8)建設資金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七、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資質序列
1.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淨資產(資產總額減去負債後的淨額)
(2)有符合規定的主要人員(建築業企業有註冊建造師及 其他註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
(3)有符合規定已完工程業績(三級企業不再要求已完工程業績)
(4)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可以租賃)
2.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1)施工資質分為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2)將10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
(3)企業資質全國通用
八、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1)超越資質、借用資質、出藉資質承攬工程的
(2)建設單位和企業串通投標,或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
(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4)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7)需要持證上崗的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8)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9)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10)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 一級建造師的註冊
1、註冊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
2、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有效期也是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3、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4、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5、因變更註冊申報不及時影響註冊建造師執業、導致工程項目出現損失的,由註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6、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發證機關除外)和個人不得扣押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
7、註冊一個專業的建造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參加繼續教育不少於120學時
十 建設工程共同承包的規定
(1)共同承包指由兩個以上具備承包資格的單位共同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
(2)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3)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4)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5)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