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媽媽爭1歲兒子撫養權被法院駁回!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律師楊文戰 發佈 2022-05-15T09:50:43.362681+00:00

在南京務工的張某與山東女孩王某戀愛,未婚先孕2人匆匆辦了婚禮一直未領證。起初王某堅決不要兒子,張某便悉心照顧兒子。

在南京務工的張某與山東女孩王某戀愛,未婚先孕2人匆匆辦了婚禮一直未領證。兒子出生1月後2人頻繁爆發衝突遂分手。起初王某堅決不要兒子,張某便悉心照顧兒子。兒子1歲時王某卻訴至法院爭奪撫養權,且要求張某每月支付兩千元撫養費。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孩子的撫養權歸張某,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到孩子18歲為止。王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是孩子1個月時母親放棄撫養權,孩子1歲時又來要求變更撫養權,而不是一般的撫養權爭議案件!


本案孩子的父母雙方雖然舉辦了婚禮,但是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他們並沒有婚姻關係。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在法律上同婚生子女是一樣的,在雙方分手時確定撫養權歸屬的規則,也是按照夫妻離婚時確定撫養權歸屬的規則來處理的。


那麼關於2歲以下孩子撫養權爭議的問題法律到底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對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是這樣規定的:「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所以,法律上確實規定2歲以內原則上撫養權給女方,那是因為通常來看這個年齡段顯然母親撫養對孩子更有利。但同時這個規則也有例外的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同時也有規定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這裡的「其它原因」可能性有很多,比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其實關於撫養權爭議歸屬的最大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成長」。


而且離婚時2歲以內孩子原則上歸母親撫養的規則也是在雙方離婚或分手時確定撫養權歸屬的規則。如果雙方已經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確定撫養權歸父親,在這之後母親再來要撫養就屬於「撫養權變更」的問題了。本案就屬於撫養變更的案子了。

在撫養權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單方想變更撫養權和離婚或分手時雙方爭撫養權是不一樣的。

在離婚或分手時爭撫養權雙方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而確定撫養歸屬後再要求變更,要求變更的一方負有更重的舉證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明顯不利於孩子的行為,否則基本是不支持這種單方要求變更的訴求的。


所以,本案案子僅以孩子不到2歲的理由要求變更撫養權,顯然是不可能支持的!換名話說,在孩子1個月更需要你的時候你都不要撫養權,孩子1歲了你又憑什麼要呢?生孩子畢竟不是遊戲,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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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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