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中再延長的含義:大規模生產是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

法能量傳遞 發佈 2022-06-03T07:08:10.751263+00:00

現代工業的標誌是告別工業產品家庭作坊的生產方式;現代農業的標誌也不例外,大規模生產是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例如,農業機械可以減少繁重體力勞動,集約勞動力成本等。

現代工業的標誌是告別工業產品家庭作坊的生產方式;現代農業的標誌也不例外,大規模生產是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例如,農業機械可以減少繁重體力勞動,集約勞動力成本等。農村土地第三輪承包即將來到,社會不同群體關注《土地承包法》中的「再延長」,並有不同的解釋,其「意味深長」;不同的解釋可能影響著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

在我國,農業人口龐大,而土地資源稀缺。農忙季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出勤體現了勞動力的價值;農閒季節,全部農民出工相當於「窩工」,在「工分」制度下,農民還不得不從事農業生產,例如,農民在冬季的勞動通常是「水利會戰」,或者開墾新土地,以期容納更多的勞動力等。

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受極「左」思維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從事農業生產,例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工業、副業等被視為「資本主義尾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事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積累,農民僅能維持溫飽;以「解放」農村勞動力為目標,或者構想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應運而生。

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符合上個世紀相關的國情,例如,農民外出打工沒有人加以干涉;再如,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並沒有利用農業土地資源上的衝突等。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事實上限制了規模農業生產,甚至影響食品安全,例如,極少數農民將自己食用與銷售的農產品分別種植等。

隨著我國計生政策的改變,或者調整,家庭承包經營可能與未來的國情不符,例如,孩子倘若在每輪土地承包後出生,其有可能在三十年,甚至七十年不能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是,每個自然人能有幾個三十年,或者五十年?

農業生產統一經營,或者規模經營能夠克服前述「缺陷」。一方面,農業生產規模經營有利於農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化肥等使用的監督,從而從根本上改善食品安全結構,例如,要求統一經營者設置農技員,或者派駐農技員;另一方面,農業生產規模經營並不影響農民以身份分配農產品,例如,生產隊時期,不參加勞動的農民仍能分得「口糧」。

不參加農業生產的農民能分得農產品為既成的事實,例如,家庭承包經營制前,農村中的未成年人,不能參加勞動的老年人分得「口糧」等。不參加農業生產的農民能分得農產品也有法律根據,例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成員,是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註:不分年齡)。

問題是,農村土地第三輪承包即將來到,社會不同群體為何更加關注《土地承包法》中的「再延長」,而不討論規模農業生產?答案可能是:不同的既得利益者。《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再延長」符合立法時的國情。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台前,農村地區計生政策嚴格實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2001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土地承包法》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規定的「再延長」與計生政策相符;國家鼓勵適齡婚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再堅持「再延長」可能與國情不符。

已取得承包責任地的農民希望「再延長」。一方面,該部分農民的子女生育三個孩子有保障;另一方面,該部分農民獲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可以以成員身份獲得額外收入。但是,該部分農民忽視了他人的利益,與集體利益。

已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農業生產經營者希望「再延長」。一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排除土地流轉規模經營農業生產;另一方面,國家對糧食收購價格、補助「從優」的政策利益巨大。最為重要的是,多數流轉土地的農民僅收取固定的「租金」,並不知道可以分配「口糧」。

我國規模農業,統一經營的條件已具備。一方面,無論由誰經營農業生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能以成員身份取得收益;另一方面,普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使年老的農民脫離農用地而「退休」。

法律人解釋《土地承包法》中的「再延長」的結論應當通過體系解釋獲,而不是「照顧」既得利益者。《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再延長」對應統分結合中的統一經營。

「長久」與「長期」含義,或者概念相同,但長久和長期並不是指永遠和永久;法律人又怎樣解釋長久的期限呢?多數人理解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為長期不變,五十年可以解釋長久。

更為重要的是,《土地承包法》立法時的國情可能已根本,或者較大的改變,例如,當時的農民並沒有社會保險等。大規模生產是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社會還在等待什麼?等待第三輪土地承包後再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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