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又有新變動:這4種財產不可以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行

阿吖說 發佈 2022-06-22T03:57:14.512248+00:00

自古以來,每個人都有對於金錢的追求,想要使自己擁有更好的生活條件,以金錢作為支撐是不可避免的。從一些影視作品以及歷史記載就可以看出,早在數千年前,一些家族為了爭奪財產就吵得不可開交,歷史長河中所湧現出來的各種悲劇也與財產爭奪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自古以來,每個人都有對於金錢的追求,想要使自己擁有更好的生活條件,以金錢作為支撐是不可避免的。依靠自己的個人實力來獲得的財產並不會存在太大的糾紛,但是有一類財產的分配從此至終都是人們熱議的話題,那就是關於遺產分配。

從一些影視作品以及歷史記載就可以看出,早在數千年前,一些家族為了爭奪財產就吵得不可開交,歷史長河中所湧現出來的各種悲劇也與財產爭奪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時至今天,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

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得到更加明確的解決,遺產分配自然也是這樣。繼承法的出現就很好的解決了這件事情,而且繼承法也在不斷的更新之中。那麼在繼承法的新變動之下,人們在繼承遺產的過程中究竟要怎麼分配呢?

從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就可以看到,遺囑的存在決定了逝者去世後的遺產分配問題。據了解,在我國現有的遺囑庫中有接近20萬份的登記記錄。遺囑既是對財產繼承的重要依據,與此同時,也更加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四類財產是獨生子女也沒有權利繼承的。

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時候,過快的人口增長率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並不平衡,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負擔。為了使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所以計劃生育政策隨之出台。在國家對於獨生子女政策的提升之下,確實也抑制了我國人口的增長速度。

不過現在我國的國情也發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變化,人口老齡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國家基於調整人口結構的目的,在2016年的時候就全面開放了二胎,在2021年的時候也隨時開放三胎。不管是獨生子女政策還是二胎和三胎家庭,其最主要的一個影響就是關於家庭人口數量的變化,而家庭人口數量的變化也會涉及到資產分配的問題。

或許一些人覺得在獨生子女家庭,關於父母遺產的繼承是非常簡單方便的,從現實情況也可以看出,很多遺產方面的糾紛都是存在有多個兄弟姐妹的家庭。但獨生子女繼承財產的時候真的有那麼方便嗎?在二零二二年關於繼承法的新變化之下,究竟有哪四類財產是獨生子女也無法繼承的?

首先就是不屬於父母個人所有的共有財產。在父母資產的構成部分中,有一部分是屬於他們個人所有的資產,但是也有一部分是與其他人所共有的,但是這筆與其他人所共有的資產就是子女無法繼承的。畢竟這份財產不屬於父母私有,繼承人只能找到相關的人士進行調解,從而確定財產分配的問題。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大多數時候都是出現在父母與別人合資創業以及建立公司的情況下,當父母與他人合資建立公司時,每個人所持有的股份都是不一樣的。逝者指定的財產繼承人可以繼承在企業中屬於逝者的那部分股份,但是合伙人的那部分財產是沒有權利繼承的。

其次就是父母的撫恤金及賠償金也是子女無法繼承的。不管是撫恤金還是賠償金,並不是子女單獨所享有的繼承權利,相反,與當事人有著近親屬關係的親屬都可以獲取相應的繼承權。所以當老人去世之後所產生的撫恤金以及賠償金,不管是老人的子女還是有著其他關係的親屬都可以繼承這筆財產。

再次就是不能繼承屬於父母的個人權利。一般來說,當老人去世之後,其指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老人的不動產及可動資產。但是也有一些財產屬於老人的個人權利,比如說著作權以及智慧財產權,這些權利是子女無法繼承的。

最後就是子女無法繼承父母繳納的保險所產生的保險金。保險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見的,一些人在生前也可能購買具有的保障金來使自己獲得更多的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險受益人不是老人子女的話,那麼其子女是無法繼承保險所產生的保險金的。

屬於父母所享有的個人權利不管是子女還是其他的親屬都沒有繼承權;屬於父母個人的那部分財產,要根據老人的遺囑來進行分配。只有指定受益人才能夠繼承相應的財產,如果受益人不是去世老人子女的話,即使是獨生子女也是無法享有繼承權利的。

結語:

從總體上來說,遺產繼承權的更新調整也是為了使資產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完善繼承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而且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以老人的遺囑為依據之外,還建議大部分老人應該以錄像或者視頻通話等形式來確立相關的遺囑。通過這樣的形式,可以最大程度上減少偽造遺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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