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4067:2018(E)溫室氣體一產品碳足跡一量化要求和指南二

石材講習所 發佈 2022-06-26T19:53:34.182182+00:00

接續ISO 14067:2018(E)溫室氣體一產品碳足跡一量化要求和指南一4、應用本文件的可能應用包括為產品研發、技術改進、CFP績效跟蹤和溝通提供信息。根據ISO 14026,本文件促進了 CFP和部分CFP的溝通。5、原則5.

接續ISO 14067:2018(E)溫室氣體一產品碳足跡一量化要求和指南一

4、應用

本文件的可能應用包括為產品研發、技術改進、CFP績效跟蹤和溝通提供信息。

根據ISO 14026,本文件促進了 CFP和部分CFP的溝通。

5、原則

5. 1綜述

這些原則是基本原則,是本文件後續要求的基礎。

5.2生命周期視角

CFP的量化考慮了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釆購、設計、生產、運 輸/交付、使用和壽命終止處理。

注 1:本款改編自 ISO 14040:2006, 4.1.2。

注2:通過這樣一個系統的概述和生命周期的觀點,可•以確定並可能避免生 命周期階段或單個過程之間潛在影響的轉移。

5.3相對方法和功能/申報單位

CFP研究是圍繞一個功能單元(CFP)或一個聲明單元(部分CFP)進行的, 結果是相對於這個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進行計算的。

註:本款改編自 ISO 14040:2006, 4.1.4。

5.4疊代方法

當將生命周期評價的四個階段(目標和範圍定義、生命周期清單分析、生命 周期影響評估和生命周期解釋,見6. 3至6. 6)應用於CFP研究時,應採取一種 連續重複評佔的疊代方法,正如當細化該項研究時所需要的那樣。這將有助於研 究和報告結果的一致性。

註:本款改編自 ISO 14040:2006, 4.1.5。

5.5科學方法的優先順序

在CFP研究中做岀決定時,優先選擇自然科學(如物理、化學、生物學)。 如果這是不可能的,則釆用其它科學方法(如社會科學和經濟學),或參閱在本 國際標準第6. 3. 2中定義的地理範圍內相關的和有效的公約。

只有在既不存在自然科學基礎,也不存在基於其他科學方法或國際公約的正 當理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作出基於價值選擇的決定。

注1:有關分配程序的更多信息,請參見6.4.6.2。

注 2:本款改編自 ISO 14040:2006, 4.1.8。

5.6相關性

選擇適合評估所研究的整個或部分系統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清除量 的數據和方法。

5. 7完整性

所有對正在研究的產品系統的CFP或部分CFP有重大貢獻的溫室氣體排放和 清除都包括在內。顯著性水平由截止標準確定(見6.3.4.3)。

5. 8 一致性

在整個CFP研究中,按同樣方式應用假設、方法和數據,以根據目標和范 定義得出結論。

5.9連貫性

選擇為產品分類已公認的並已採用的方法、標準和指南,從而允許在任何特 定產品種類中各產品碳足跡之間儘可能具有更大的可比性。

5.10精確度

CFP和部分CFP的量化是準確的、可救證的、相關的和不誤導的,並且盡可

能減少偏差和不確定性。

5.11透明度

以開放的、綜合的和易懂的方式呈現並記錄所有相關問題。

披露任何相關的假設,並對所使用的方法和數據來源給出相關的參考。清楚 地解釋任何估計值並避免偏差,以使產品碳足跡研究報告忠實地表述它原本希望 呈現的信息。

5.12避免重複計算

避免在產品系統內重複計算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和清除量。

註:見6. 4. 9. 4. 1中給出的示例。

6、產品碳足跡和產品部分碳足跡的量化方法

6. 1通則

根據本文件進行的CFP研究應包括針對CFP或部分CFP的LCA的四個階段, 即目標和範圍定義(見6.3).生命周期清單分析(見6.4).生命周期影響評估 (見6. 5)和生命周期解釋(見6.6)。組成產品系統的單元過程應分為生命周期 階段,如原材料的獲取、設計、生產、運輸/交付、使用(見6. 3.7)和壽命終 止(見6. 3.8)o產品生命周期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應分配到溫室氣體排放 和清除發生的生命周期階段。對於各部分產品碳足跡,只要按相同方法評估,則 可對其進行累計,以形成完整的產品碳足跡。

註:作為建築行業的一個例子,可以對物質或製劑(例如水泥)、大宗產品 (例如礫石)、服務(例如建築物維護)或組裝系統(例如磚牆)使用部分CFP。

一個組織可以制定一個CFP系統方法。如果有,則應按照附錄C的要求進行 開發。

6. 2產品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的使用

如果存在相關的PCR或CFE-PCR,則應採用它們。提供相關的PCR或CFP - PCR:

它們是根據ISO/TS 14027或適用於ISO 14044要求的相關行業特定國際標 准開發的;

符合第6.3. 6.4和6. 5條的要求;

應用本文件的組織認為它們是適當的(例如系統邊界、模塊化、分配和數 據質量),並符合第5條的原則。

註:應用本文件的組織包括商品和服務提供商、CFP研究的從業者和專員。

如果存在多套相關的PCR或CFP-PCR,相關的PCR或CFP-PCR應由應用本文 件的組織進行審查(例如,系統邊界、模塊化、分配、數據質量)。應合理選擇 採用 PCR 或 CFP-PCRo

當PCR滿足本款中的所有要求時,這些PCR等同於CFP-PCRO

如果CFP-PCR用於CFP研究,則應根據CFP-PCR中的要求進行量化。

如果不存在相關的CFP-PCR,則應採用與特定產品或材料類別相關的其他國 際商定部門特定文件的要求和指南,前提是這些文件符合本文件的要求,並且適 用本文件的組織認為這些文件是適當的。

6.3目標和範圍的定義

6.3.1產品碳足跡研究的目標

開展產品碳足跡研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截止標準(見6. 3. 4.3),通過量 化產品生命周期或選定過程中的所有重要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量,計算產品對全 球變暖的潛在貢獻,用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注1:該量化支持一系列目標和應用,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附件B進行的個別 硏充、比較研究和隨時間進行的績效跟蹤,並適用於一系列受眾。

在確定CFP研究的目標時,應明確說明以下各項:

預期應用;

開展CFP研究的原因;

目標受眾;

符合ISO 14026的CFP或部分CFP信息的預期通信(如有)。

注 2:本款改編自 ISO 14044:2006, 4.2.2。

6.3. 2產品碳足跡研究的範圍

CFP研究的範圍應與CFP研究的目標一致(見6. 3. Do

在確定CFP研究的範圍時,應考慮並清楚描述以下項目,同時考慮到本文件 相關子條款中給出的要求和指南:

a) 擬研究的系統及其功能;

b) 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見6. 3.3);

c) 系統邊界,包括所研究系統的地理範圍(見6. 3.4);

d) 數據和數據質量要求(見6. 3.5);

e)數據的時間界限(見6. 3.6);

f) 假設,尤其是使用階段和壽命結束階段(見6. 3.7和6.3.8);

g) 分配程序(見6.4.6);

h) 特定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見6. 4.9),例如由於LUC (見6. 4. 9.5);

i) 解決特定產品類別問題的方法(見6. 4.9);

j) CFP研究報告(見第7條);

k) 關鍵審查的類型(如有)(見第8條);

l) CFP研究的局限性(見附錄A)。

如果進行比較,應遵循附件B中的要求。

在某些情況下,由於不可預見的限制、約束或其他信息的結果,可能會修改 CFP研究的範圍。此類修改及其解釋應記錄在案。

註:本款改編自 ISO 14044:2006, 4.2.3.1。

6. 3. 3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

CFP研究應明確說明所研究系統的功能或聲明單元。功能或申報單位應與 CFP研充的目標和範圍一致。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與輸入和輸 出相關的一個基準。因此,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應明確定義並可量化。

申報單位只能用於部分CFP。

當採用產品碳足跡-產品分類規則時,所使用的功能或聲明單位應為 CFP-PCR中規定的單位。

在選擇了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後,應定義相關的基準流。在產品系統之間進 行比較時,應以相同的功能單元為基礎。如果省略的生命周期階段相同(見附錄 B),則允許基於部分碳足跡(申報單位)的比較。基於申報單位的比較只能用於 企業對企業的目的。如果在比較功能單元時沒有考慮到任何產品系統的附加功能, 則應解釋和記錄這些遺漏。作為這種方法的替代方法,與這些方法的交付相關的 系統

功能可以添加到其他產品系統的邊界,以使產品系統更具可比性。在這些情 況下,應解釋和記錄所選的過程。

注1:功能或聲明單元的選擇以及相關基準流需要特別注意,例如,以使比 較無偏差(另見附錄B)。

實例1:在烘手功能方面,對紙巾和空氣乾燥系統進行了研究。所選功能單 元可以用兩個系統乾燥的相同數量的手來表示。對於每個系統,可以確定基準流, 如分別為平均烘乾一雙手所需的平均紙張質量或熱氣量。對於這兩個系統,可以 根據基準流彙編輸入和輸出的清單。在最簡單的層面上,就紙巾而言,這與所消 耗的紙張有關。在空氣乾燥器的情況下,這將與乾燥手所需的熱空氣的體積和溫 度有關。

注2:上述示例摘自ISO 14040:2006, 5.2.2,並作了修改。

實例2:一噸鋼的功能單位不能確定,因為一噸鋼可以轉化成各種能發揮各 種功能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申報單位是適當的。

6. 3.4系統邊界

6. 3. 4. 1 通則

系統邊界是確定哪個單元流程須納入產品碳足跡研究。

CFP-PCR (見6.2),則其對所包含過程的要求也應適用。系統邊界的選擇應 符合CFP研究的目標。應識別和解釋用於建立系統邊界的標準,例如截止標準(見 6.3.4.3)。應決定CFP研究中應包括哪些單元過程,以及應研究這些單元過程的 詳細程度。只有當生命周期階段、過程、輸入或輸出不會顯著改變CFP研究的總 體結論時,才允許排除正在研究的系統內的生命周期階段、過程、輸入或輸出。 應明確說明排除生命周期階段、過程、輸入或輸出的任何決定,並解釋排除這些 決定的原因和影響。應說明重要性閾值,例如作為截止標準(見6. 3. 4.3),並 證明其合理性。

示例:如果資本貨物的排除預計不會顯著改變根據特定標準得出的結論,則 可以根據目標和範圍排除資本貨物。

還需決定包括哪些單元過程、輸入和輸出,並應明確說明CFP量化的詳細程 度。

注]:本款前五段改編自ISO 14044:2006, 4. 2. 3. 3。

CFP和部分CFP不包括碳補償。

注2:與碳補償無關的溫室氣體去除能在產品系統的系統邊界內體現。

6. 3. 4.2設定系統邊界

根據本國際標準進行的量化須在定義的邊界內包括那些對產品碳足跡有顯著貢獻的單元流程的所有排放量和清除量(見6. 3. 4. Do 在目標和範圍定義階段,須對一致性標準做如下定義:

哪些單元流程因其對產品碳足跡預期有顯著貢獻而需要作出詳細評估;

哪些單元流程因其對產品碳足跡預期貢獻較小,或由於原始數據難以收集

(如需要採用某一排放因子預設值),可依據次級數據對排放進行量化(見

6. 3.5);

哪些單元流程可以合併,例如工廠內的所有運輸流程。

6. 3. 4. 3截止標準

一般而言,應包括分析系統的所有過程和流程。如果發現個別材料或能量流 對特定裝置工藝的碳足跡不重要,則出於實際原因,這些材料或能量流可排除在 外,並應報告為數據排除。

應在目標和範圍定義階段定義一致的截止標準,允許排除某些次要過程。所選截止標準對研究結果的影響也應在CFP研究報告中進行評估和描述(見6.4.5 和 6. 6)o

註:有關截止標準的其他指南,請參見ISO 14044:2006, 4. 2. 3. 3. 3。

6. 3. 5數據和數據質量

對於進行CFP研究的組織具有財務或運營控制的單個過程,應收集現場特定 數據。數據應代表收集數據的過程。現場特定數據也應用於那些最重要旦不受財 務或運營控制的單元流程。

注1:最重要的過程是那些共同為CFP貢獻至少80%的過程,從截止後最大 到最小的貢獻開始。

注2:現場特定數據指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通過直接監測、化學計量、質量 平衡或類似方法確定)、活動數據(導致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的過程的輸入和輸 出)或排放因子。特定站點的數據可以從特定站點收集,也可以在包含正在研究 的系統中的流程的所有站點中平均。只要結果特定於產品生命周期中的過程,就 可以對其進行測量或建模。

當收集現場特定數據不可行時,應使用非現場特定數據且己接受第三方審查 的主要數據。

二次數據只能用於一次數據收集不可行的輸入和輸出,或用於次要過程。

注3:在某些情況下,作為次要數據的默認排放因子不是基於生命周期的排 放因子,可能需要調整或修改。

應證明二次數據的合理性,並將其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CFP研究應使用儘可能減少偏差和不確定性的數據,使用可用的最佳質量數 據。數據質量應具有定量和定性兩方面的特點。

數據質量的特徵描述應包括以下內容:

a)時間範圍:數據有年限而且應收集時間長度最短的數據;

b) 地理覆蓋:為滿足CFP研究的目標,應從中收集單元過程數據的地理區 技術範圍:

c)具體技術或技術組合;

d)d)精度:測量所表示的每個數據值的可變性(如方差);

e)完整性:測量或估計的總流量的百分比;

f) 代表性:定性評估數據集,反映真實感興趣人群的程度(即地理覆蓋率、 時間段和技術覆蓋率);

g) 一致性:定性評估研究方法是否統-應用於敏感性分析的各個組成部分;

h) 再現性:定性評估有關方法和數據值的信息允許獨立從業者重現CFP研 究報告結果的程度;

i) 數據來源;

j) 信息的不確定性。

注4:上述編號列表改編自ISO 14044:2006, 4. 2. 3. 6. 2。

數據質量評估應釆用兩步評估法:

根據上述a)至d)項的數據質量要求,應對CFP研究進行描述;

應根據上述a)至d)項的要求評估數據。

注5:數據質量要求是CFP - PCR的強制性部分(見6.2)。

注6:對於不同類型的數據,數據質量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進行CFP研究的組織應該有一個管理和保留數據的系統。他們應努力持續改 進其數據的一致性和質量,並控制文件化的信息。

6. 3. 6數據的時間邊界

數據的時間邊界是指產品碳足跡的量化值具有代表性的時段。

應規定和證明CFP代表的時間段。

選擇數據收集的時間段時,應考慮年度內和年度間的變化性,並在可能的情 況下使用代表所選時間段趨勢的值。如果產品生命周期內與特定單位工藝相關的 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隨時間變化,則應在適當的時間段內收集數據,以確定與產 品生命周期相關的平均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

如果系統邊界內的過程與特定時間段(如水果和蔬菜等季節性產品)相關, 則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評估應涵蓋產品生命周期中的特定時間段。在此期間以 外發生的任何活動也應包括在產品系統內(如與苗圃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九

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數據應與功能或申報單位有關。

6. 3. 7使用階段和使用特徵

當使用階段包括在CFP研究範圍內時(見6. 3.2),應包括產品使用階段產

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應在CFP研充中規定產品的用戶和產品的使用概況。

請注意,使用階段從指定用戶擁有成品開始,到產品準備好進行處理、重新 利用以實現不同功能、回收或能量回收結束。

使用壽命信息應可驗證。指產品的預期使用條件和相關功能。使用概況應力 求代表選定市場中的實際使用模式。

在沒有其他理由的情況下,應根據發布的技術信息確定使用概況(即使用壽 命和選定市場的情景),例如:

a) CFP - PCR (見 6.2);

b) 已發布的國際標準,規定了被評估產品使用階段場景開發和使用壽命的 指導和要求;

c) 已發布的國家指導方針,規定了被評估產品使用階段的場景開發和使用 壽命指導方針;

d) 已發布的行業指南,其中規定了所評估產品使用階段的場景開發和使用 壽命指南;

e) 根據所選市場中產品的記錄使用模式使用配置文件。

如果沒有根據上述a)至。)確定產品使用概況的方法,則執行CFP研究的 組織應確定在確定產品使用概況時所做的假設。如果使用階段假設對CFP研究結 論具有重要意義,則應進行敏感性分析。

製造商對正確使用的建議(例如在指定溫度下在烤箱中烹飪指定時間)可能 為確定產品的使用情況提供依據。然而,實際的使用模式可能與建議的不同。任 何差異都應該解釋。

使用階段的所有相關假設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6. 3. 8報廢階段

注1:當研究中使用的產品準備好進行處理、回收、不同用途的再利用或能 量回收時,報廢階段開始。

如果該階段包括在範圍內(見6.3.2),則產品報廢階段產生的所有溫室氣 體排放和清除應包括在CFP研究中。壽命終止過程可能包括:

a) 報廢產品的收集、包裝和運輸;

b) 回收再利用準備;

c) 從報廢產品上拆卸部件;

d) 粉碎和分類;

e) 材料回收;

f) 有機回收(如堆肥和厭氧消化);

g) 能量回收或其他回收過程;

h) 底灰的焚燒和分類;

i) 填埋、填埋維護和促進分解排放物,如甲烷。

注2:對於報廢過程,CFP - PCR可提供附加指示

關於報廢處理的所有相關假設應為:

-基於最佳可用信息;

-基於現有技術;

在CFP研究報告中記錄。

報廢情景應反映當前市場,並代表最有可能的備選方案之一,或可評估多個情景(包括未來情景)。場景將允許用戶縮放結果以評估實際選項。

6.4產品碳足跡生命周期清單分析

6. 4. 1通則

LCI是LCA的一個階段,涉及產品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的輸入和輸出的彙編 和量化。

在目標和範圍定義階段之後,應進行產品碳足跡研究的生命周期清單分析。 這包括以下步驟,改編自IS。14044,適用於相關情況:

a) 數據收集;

b) 數據的驗證;

c) 將數據關聯到單元過程和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

d) 細化系統邊界;

e) 分配。

本文件中的特殊規定適用於:

CFP績效跟蹤;

評估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時間段;

特定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處理。

如果CFP研究釆用CFP-PCR,則LCI應按照CFP-PCR的要求進行。

5.4. 2數據收集

對於包括在系統邊界之內的所有單元流程,須收集納入清單的所有定性和定 量數據。收集的數據,無論是測量的、計算的還是估計的,都被用來量化一個單 元過程的輸入和輸出。重要的單元過程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對於可能對CFP研究結論有重要意義的數據,應參考相關數據收集過程的詳 細信息、收集數據的時間以及有關數據質量的進一步信息。如果這些數據不符合 數據質量要求,應說明這一點。

由於數據收集可以跨越多個位置和發布的參考資料,因此應使用研究中系統 的代表性和一致性數據集。

注1:本款改編自ISO 14044:2006, 4.3.2。有關進一步的指導,請參見ISO 14044:2006, 4.3.2.2。

注2:數據和數據質量見6.3.5。

6. 4. 3數據驗證

在數據收集過程中,應進行數據有效性檢查,以確認並提供證據證明已滿足 6. 3. 5中規定的數據質量要求。

驗證應包括建立質量平衡、能量平衡和/或排放因子或其他適當方法的比較 分析。由於每個單元過程都遵循質量和能量守恆定律,因此質量和能量平衡對單 元過程描述的有效性提供了有用的檢查。

註:本款改編自 ISO 14044:2006, 4. 3. 3. 2。

6. 4.4與單元過程和功能/聲明單元相關的數據

對於每個單元流程,須確定一個適當的流量。單元流程的量化投入和產出數 據均須針對這一流量進行相關計算。

根據流程圖和單元流程之間的流量,所有單元流程的流量都與基準流相關。計算應將系統輸入和輸出數據與功能單元或聲明單元聯繫起來。

在匯總產品系統中的輸入和輸出時應小心。累計水平應與CFP研究的目標一 致。如果需要更詳細的累計規則,則應在CFP研究的目標和範圍定義階段解釋這 些規則,或將其留給後續的LCIA階段。

註:本款改編自 ISO 14044:2006, 4. 3. 3. 3。

6. 4.5細化系統邊界

為了反映產品碳足跡量化的疊代性質,針對將被納入產品系統的數據所作出 的各項決定須基於敏感性分析,以確定數據的顯著性。初始系統邊界須根據範圍 定義中所確定的截止標準酌情修改。這種細化過程和敏感性分析的結果須以文件 形式記錄於產品碳足跡研究報告中。

敏感性分析可導致

a) 當在敏感性分析顯示無顯著性時,排除某些生命周期階段或某些單元流 程,

b) 排除對產品碳足跡研究結果無顯著性的投入和產出數據,或

c) 納入敏感性分析顯示具有顯著性的新單元流程、投入和產出。

系統邊界的細化將後續數據處理限制在那些確定對CFP研究目標具有重要 意義的輸入和輸出數據上。

註:本款改編自 ISO 14044:2006, 4.3. 3.4。

6. 4. 6分配

6. 4. 6. 1 通則

輸入和輸出應按照明確規定和合理的分配程序分配給不同的產品。

某一單元流程中分配的投入和產出之和須等於分配前該單元流程投入和產 出之和。

如果有兒個備選分配程序適用,應進行敏感性分析,以說明偏離所選方法的 後果。

當根據ISO/TS 14027制定PCR或CFP-PCR時,不需要進一步的敏感性分析。

註:本款部分改編自ISO 14044:2006, 4. 3. 4. 2。

6. 4. 6. 2分配程序

產品碳足跡研究應包括識別與其他產品系統共享的過程,並按照以下所述的 步驟進行處理。

請注意,步驟1不是分配過程的一部分。

a) 步驟1:儘可能避免分配

1) 將要分配到兩個或多個子流程的單元流程分開,並收集與這些子流程相 關的輸入和輸出數據,或

2) 擴展產品系統以包括與協同產品相關的附加功能。

b) 步驟2:在無法避免分配的情況下,系統的輸入和輸出應以反映它們之 間潛在物理關係的方式在其不同的產品或功能之間進行劃分。

c) 步驟3:如果不能單獨建立物理關係或將其作為分配的基礎,則應在產 品和功能之間以反映它們之間其他關係的方式分配輸入。例如,輸入和輸出數據 可以在副產品之間分配。

與產品的經濟價值成比例。當產出既包括副產品乂包括廢物時,應確定副產 品與廢物的比例,並僅將投入和產出分配給副產品。分配程序應統一-適用於所研 究產品的類似輸入和輸出。例如,如果對離開系統的可用產品(如中間產品或廢 棄產品)進行分配,則分配程序應類似於進入系統的此類產品所使用的分配程序。

生命周期清單是基於輸入和輸出之間的物料平衡。因此,分配程序應儘可能 與這種基本的輸入/輸出關係和特性大致一致。

注]:本款改編自ISO 14044:2006, 4.3.4.2。

注2:對於分配程序,CFP - PCR可提供附加的指導。

6. 4. 6. 3再使用和循環利用的分配程序

6. 4. 6. 1和6. 4. 6. 2中的分配原則和程序也適用於再利用和回收情況。

應考慮材料固有特性的變化。此外,特別是對於原產品系統和後續產品系統 之間的冋收過程,應識別和解釋系統邊界,確保按照6. 4. 6. 2所述遵循分配原則。

然而,在這些情況下,由於以下原因,還需要進一步闡述:

再利用和循環利用(以及堆肥、能量回收和其他可用於再利用/循環利用的 工藝)可能意味著與原材料提取和加工或產品最終處置的單元工藝相關的輸入和 輸出將由多個產品系統共享;

再利用和循環利用可能改變材料在後續使用中的固有特性。

在定義與回收過程有關的系統邊界時,應特別小心。

一些分配程序適用於再利用和回收。下面將對一些程序的應用進行區分,以 說明如何解決上述約束。

a) 閉環分配程序適用於閉環產品系統。它也適用於OpenLoop產品系統,在 這些系統中,回收材料的固有特性沒有發生變化。

在這種情況下,避免了分配的需要,因為二次材料的使用取代了原始(一次) 材料的使用。然而,在適用的開環產品系統中首次使用原材料可能遵循B中概述 的開環分配程序。

b) 開環分配程序適用於開環產品系統,其中材料被回收到其他產品系統中, 材料的固有特性發生變化。

如果可行,共享單元過程的分配程序應使用以下順序作為分配的基礎:

物理性質(如質量);

經濟價值(例如,廢料或回收材料的市場價值與原材料的市場價值相關); 或

回收材料的後續使用數量。

注1:附錄D給出了 LCA研究中如何處理再循環的示例。

注 2:本款改編自 ISO 14044:2006, 4. 3. 4.3。

6.4.7產品碳足跡業績跟蹤

當產品碳足跡有意用於業績跟蹤時,應滿足以下對CFP量化的額外要求:

a) 評估應在不同的時間點進行;

b) 對於具有相同功能或聲明單位的產品,應計算CFP隨時間的變化;

c) 對於所有後續評估(例如,用於選擇和管理數據的系統,系統邊界,分 配,相同的表徵因子),應使用相同的方法計算CFP隨時間的變化,並且如果使 用,則使用相同的PCR。

進行CFP性能跟蹤的時間點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應短於6. 3. 6中描述的數據的時間邊界。應在CFP研究的目標和範圍中進行描述。

6. 4.8 GHG排放量和清除量的評估期

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清除量應按照評佔期開始時的釋放或清除計算,而不 考慮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延遲的影響。

使用階段(見6. 3. 7)和/或壽命結束階段(見6. 3. 8)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量和清除量超過10年(如果相關PCR中未另作規定)該產品已投入使用,相對 於產品生產年份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時間應在生命周期清單中規定。如果計算 出溫室氣體排放和產品系統清除時間(如C(M)的影響,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單 獨記錄。用於計算時間效應的方法應在CFP研究報告中說明並證明其合理性。

註:選擇10年的時間段是為了避免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數據和額外報告溫室 氣體排放量和清除量的過度負擔,並在報告中實現可比性。

根據經驗或改進的科學知識,未來可能會對此值進行修訂。

6. 4.9關於GHG源和匯的具體處理

6. 4. 9. 1 通則

為了量化的一致性,以下子條款中針對具體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提供了具 體要求和指導,其中不同的方法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其他要求,指南和數據可 能在相關的CFP-PCR,其他部門指導文件或足跡計劃中提供。

6. 4. 9. 2化石碳和生物碳

來自化石碳源和生物碳源以及匯的GHG排放量和清除量須納入清單,而且須 分別記錄在產品碳足跡研究報告中。(見圖3)。

注1:化石溫室氣體清除的一個例子是通過非生物過程捕獲發電廠的化石排 放,然後通過地質封存進行儲存。生物質衍生產品生命周期的所有相關單位過程 應包括在所研究的系統中,包括但不限於生物質的培養,生產和收穫。

注2:與土地利用變化和土地利用有關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處理見 6. 4. 9. 5 和 6. 4. 9. 6。

注3:有關農業和林業產品的指導,見附件E.

6. 4. 9. 3產品中的生物碳

在進行從搖籃到大門研究時,應提供有關生物碳含量的信息,因為該信息可 能與剩餘價值鏈相關。有關報告要求,請參閱第7條。

注2:對於含有生物質的產品,生物碳含量等於植物生長期間的碳去除率。這種生物碳可以在壽命終結階段釋放。

6. 4. 9. 4 電力

6. 4. 9. 4. 1 通則

與用電有關的溫室氣體排放應包括:

電力供應系統生命周期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例如上游排放(例如開採 和運輸發電機的燃料或生物質的生長和加工用作燃料);

發電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輸電和配電過程中的損失;

下游排放(例如,處理由核電發電機運行或從燃煤電廠處理灰燼產生的 廢物)。

註:同樣的方法適用於購買和銷售的加熱和冷卻能源以及壓縮空氣。本文件 包括5. 12中避免重複計算的原則和6. 4. 9. 4.2至6. 4. 9. 4.4中關於電力的指導。

舉例不會發生重複計算:

使用電力而非其他過程的過程可能會聲稱該電力的發電機特定排放因子;

特定發電機的電力生產不會影響任何其他過程或組織的排放因子。

6. 4. 9. 4.2內部產生的電力

當電力為內部生產(如現場發電)並提供給所研究的產品使用,該電力的生 命周期數據則須用於該產品。

6. 4. 9. 4. 3直接連接供應商的電力

當某一電力供應商能夠提供某一特定電力產品時,並保證該電力銷售和相關 的碳排放沒有重複計算,該電力的數據則須用於所研究的該產品。當電力供應商 不能提供該具體電力產品的GHG數據時,則須使用在該生命周期內與國家電網相 關的GHG排放數據。

6. 4. 9. 4.4電網發電

當供應商能夠通過合同工具保證電力產品時,應使用供應商特定電力產品的 生命周期數據:

傳送與傳送的電能單位相關的信息以及發電機的特性;

以獨特的索賠保證(見5. 12);

由報告實體或其代表跟蹤和贖回、退休或取消

儘可能接近合同文書的適用期限,並包含相應的時間跨度;

在國家或市場邊界內生產,如果電網互聯,則在市場邊界內生產。

如果正在研究的系統內的過程位於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則可使用此 類過程的合同工具對CFP或部分CFP進行額外量化,而不考慮電網互聯。

注1: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由聯合國[20]定義。

如果沒有關於供應商特定電力的信息,則應使用與獲得電力的相關電網相關 的溫室氣體排放。相關電網應反映相關地區的用電量,不包括先前聲稱的歸屬電 力。如果沒有電力跟蹤系統,所選電網應反映該地區的用電量。

注2:合同工具是雙方之間的任何類型的合同,用於銷售和購買與發電相關 的屬性捆綁的能源,或用於未捆綁的屬性索賠。

合同文書可包括能源屬性證書、可再生能源證書(REC)、原產地保證(G0S) 或綠色能源證書。

注3:發電機特性示例包括設施的註冊名稱、發電廠的所有者和發電性質、 發電能力和所提供的可再生能源。

注4:如果供電系統內某一過程的具體生命周期數據難以獲取,則可使用來 自公認資料庫(例如通過環境署或UNFCCC)的數據。

一些電力屬性,如綠色證書,出售時沒有直接耦合到電力本身。在一些國家, 部分來自可再生能源的電力可以作為可再生電力出售/出口,而不排除在供應組 合之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採用相關的消耗電網組合進行靈敏度分析,並 在CFP研究報告中報告,以證明電力跟蹤儀器的結果差異。

6. 4. 9.5±地利用變化

過去幾十年內,由於直接土地利用變化(DLUC)而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 除(見注1)應按照國際公認的方法進行評估,如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17]並納入CFP。淨DLUC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清除量應單獨記錄在CFP研究報告 中。如果應用了特定地點的數據,貝U應在CFP研究報告中透明地記錄這些數據。 如果釆用國家方法,數據應基於經驗證的研究、同行評審的研究或類似的科學證 據,並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注1:經常使用20年的IPCC一級周期。

當評估過程導致與參考土地使用相比的碳儲量變化時,與這些變化相關的溫 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應記錄並分配給研究中的系統。

注2:「碳儲量變化」是指土壤碳的變化以及隨時間變化的地上和地下生物 量。

注3:基準土地利用的選擇可能對CFP和部分CFP產生重大影響。附錄E提 供了選擇參考土地使用的指南。淨變化應在選定的時間段內分配給正在研究的系 統。

應記錄和證明為分析選擇的時間段。對於涉及種植作物或樹木的過程,至少 應包括一個完整的輪作周期。

注4:從Luc來看,林地中剩餘林地的木材排放量為零。有關LUC的進一步 指導,見附錄E。

注5:國家方法可包括政府認可和公布的方法和計算器。

一旦存在國際商定的程序,間接土地利用變化(ILUC)應包括在CFP研究中。

所有的選擇和假設,包括應用的方法,應在CFP研究報告中證明和記錄。

注6:目前正在進行研究,以制定將ILUC納入GHG報告的方法和數據。

注7:Luc排放不僅來自農林業產品的生產,例如在砍伐森林或將草地轉化 為能源作物的情況下,也來自於其他產品系統的Luc,例如與土地轉化為採石場、 基礎設施和生產廠有關的Luc。

注8:關於與產品相關的海洋區域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只能獲得非 常有限的信息。

6. 4. 9.6±地利用

通過土壊和生物量碳儲量變化(不是土地管理變化的結果)導致的土地利用 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應進行評估,並納入CFP。如果未評估土壊和生物量 碳儲量的變化,則應在CFP研究報告中證明該決定是合理的。如果包括這些排放 和清除,應根據國際公認的方法進行評估,如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17], 並應在CFP研究報告中單獨記錄。

當土地管理的變化導致土壊和生物量碳儲量的變化時,與參考土地使用相比, 應記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清除量,並將其分配給正在研充的系統。

注1:同一用地類別內的土地管理變更不視為土地使用變更。

土壤和生物量碳儲量的淨變化廠在選定的時間段內分配給正在研究的系統。應記錄和證明為分析選擇的時間段。對於涉及種植作物或樹木的過程,至少 應包括一個完整的輪作周期。

如果由於改良的土地使用做法導致土壤或生物量碳淨增加,則淨增加應包括 在CFP和部分CFP中,前提是採取措施解決其永久性。

如果釆用國家方法,數據應基於經驗證的研究、同行評審的研究或類似的科 學證據,並應記錄在CFP研究報告中。

注2:國家方法可包括政府認可和公布的方法和計算器。

注3:持續的土地利用可導致土壤碳淨增加或減少,例如乾旱期間減少。

注4:目前正在進行研究,以開發方法和模型,並提供將土壤碳變化納入溫 室氣體報告的數據。

注5:緩解土壊和生物量碳非永久性風險的方法有多種,如緩衝區和儲備帳 戶。

注6:如果土壊碳變化檢測涉及直接現場測量,則結果取決於變量,包括采 樣點的位置、重複土壤樣品的數量、採樣時間、土壤剖面深度和採樣技術。ISO 10381 (所有部分)提供了設計土壤釆樣策略和技術的原則和規則。

注7:關於土地使用的進一步指導,見附件E。

6. 4. 9. 7飛機GHG排放

飛機運輸溫室氣體排放應包括在CFP中,並在CFP研究報告中單獨記錄。

如果使用航空倍增器,該倍增器的效果不應包括在CFP屮,並應與來源一起 單獨報告。

註:由於與大氣發生物理和化學反應,飛機在某些高海拔環境下的溫室氣體 排放會對氣候產生額外影響。有關飛機溫室氣體排放的更多信息,請參閱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17]和IPCC航空特別報告。

6. 4. 9. 8要求和指南概要

表1提供了 6. 4. 9中給出的要求和指南的信息摘要。圖3顯示了 CFP特定組 件的信息性說明完整要求和指南請參考6. 4. 9. 2至6. 4. 9. 7。

表1-CFP或部分CFP中的特定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處理,並在CFP研究報告中單一獨記錄

子條款

特定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

產品碳足跡的處理

在產品碳足跡報告中 的記錄

必須 包括

應該

包括

應考 慮

必須

記錄

如果計算,應 記錄

6. 4. 9. 2

化石和生物GHG排放和清除-

X



X


6. 4. 9. 5

直接土地利用變化導致的GHG排放

X



X



和清除-






6. 4. 9. 5

間接土地利用變化導致的GHG排放 和清除-



X


X

6. 4. 9. 6

土地利用的GHG排放和清除』


X



X

6. 4. 9. 3

產品中的生物碳」





X

6. 4. 9.7

飛機GHG排放

X



X


a.關於排放和清除時間的報告,見6. 4. 8o

1.規定以外的溫室氣體排放 2. R機排放 3生物碳排放 4.直接土地利用變化和土地管理變化的排放 5 土地利用排放,不包括土地管理變化 6.淨化石溫室氣體排放和去除 7.生物溫室氣體去除 8.直接土地利用變化和土地管理變化的清除 9. 土地利用清除,不包括土地管理變化 10.產品中的生物碳 11.冋接土地利用變化排 放 12 .間接土地利用變化清除

圖3碳足跡特定組成部分的解釋

註:化石排放和清除,DLUC和ILUC對CFP有積極或消極的貢獻。

未完待續

根據網絡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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