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化、核查、報告和改進的實施指南(試行)二

石材講習所 發佈 2022-06-26T20:55:19.543864+00:00

接續DB42/T727-2011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化、核查、報告和改進的實施指南(試行)一8、GHG清單的設計與編制8.1 組織邊界和運行邊界的確定8.1.

接續DB42/T727-2011溫室氣體(GHG)排放量化、核查、報告和改進的實施指南(試行)一

8、GHG清單的設計與編制

8.1 組織邊界和運行邊界的確定

8.1.1 確定邊界目的

獲得組織溫室氣體排放現況的基本信息;作為組織確定GHG清單編制邊界以及整體規劃的依據,由組織邊界和運行邊界共同組成清單的計算邊界

8.1.2 組織邊界的確定

組織應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對設施層次GHG排放和清除進行匯總:

a) 基於控制權[ 對組織能從財務或運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設施的所有定量 GHG 排放和( 或)清除進行計算] 的匯總方法:

財務控制權:如果一個組織可以對一項業務做出財務和運營政策方面的指示以從其活動中 獲取經濟利益,前者即對後者享有財務上的控制權。

運行控制權:如果一個組織享有提出和執行一項業務的運營政策的完全權利,這個組織便 對這項業務享有運營控制權。

b) 基於股權比例的匯總方法:

對各個設施的GHG排放和( 或)清除按組織所有權的份額進行計算。

註: 當有關 GHG 方案或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具體規定時,組織可以採用不同於上述思路的匯總方法學。 ISO14064-1:2006附錄A對兩種匯總方式提供了指導。

8.1.3 運行邊界的確定

組織運行邊界確定的範圍如下:

a) 直接排放(範圍1/Scope1) ;

b) 能源間接排放(範圍2/ Scope2) ;

c) 其他間接排放(範圍3/ Scope3)。

例1:直接排放— 自有鍋爐、車輛和生產設備產生的GHG排放;

例2:能源間接排放—外購電力和蒸汽等產生的GHG排放;

例3:其他間接排放—員工差旅、委外零部件加工、委外廢物運輸等產生的GHG排放。

溫室氣體排放源和匯應分別按以上範圍進行分類,並計算範圍1、範圍2和範圍3的GHG排放和清除。溫室氣體種類及運行邊界範圍參見圖1。

註: 燃燒生物質帶來的CO2直接排放不計入範圍1內,應單獨報告。

圖 1 溫室氣體種類及運行邊界範圍

8.2 基準年的確定

8.2.1 基準年的選擇與建立

8.2.1.1 選擇原則與分類

為體現溫室氣體減排方案的績效和組織的管理業績,組織應選擇和報告有可供核驗的排放數據的基 准年,並具體說明選擇這一特定年份的理由。

基準年分為固定基準年和滾動式基準年。

8.2.1.2 固定基準年

組織可選擇連續年份的平均排放量或某一年作為基準年,若無法取得過去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清除量充分的信息,組織也可選首次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的年份或溫室氣體方案規定的年份為基準年。

8.2.1.3 滾動式基準年

如組織持續通過收購、擴產、擴容等實現產品或服務的增長,則基準年將每隔一定時間向前滾動,通常取上一年為基準年。

8.2.2 重新計算基準年排放量

8.2.2.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組織應制定、應用基準年GHG清單重新計算程序並形成文件:

組織發生了對基準年排放量有重要影響的結構性變化,即產生排放的活動或業務的所有權或控制權從一個組織轉到另一個組織。相關案例參見附錄 B.1;

合併、收購和資產剝離 。相關案例參見附錄 B.2;

產生排放的活動的外包和內包;

計算方法發生變化, 或者排放係數或活動數據準確性得到提高,對基準年排放數據產生了重要 影響;

發生重大錯誤或多個累積錯誤,產生重要的總體影響

註: 如果組織收購(或內包)或剝離( 外包)在基準年不存在的業務,則不重新計算基準年的排放量,相關案例參

見附錄B.3;不報告範圍3的情況下,在範圍1和範圍3之間轉移大量排放的外包/內包,基準年要重新計算;若單 獨跟蹤不同範圍在不同時間內的排放量,並且每個範圍有單獨的基準年,應重新計算外包或內包的基準年排放 量;組織有機增長或縮減不引起基準年排放量和歷史數據的重新計算。

8.2.2.2 當基準年發生變更時,組織應對改變做出解釋,同時提供基準年清單和報告。

8.3 排放源的鑑別

清單中應按不同排放源種類進行鑑別和歸類,排放源的種類通常包括:

a)能源類排放源(E):製造電力、熱、蒸汽或其它化石燃料製造能源產生的GHG排放;

註: 這類排放源通常指邊界內靜止的、內部的設備燃料燃燒,如 :鍋爐 、熔爐、渦輪、加熱器、焚燒爐、引擎、燃燒塔等。

b) 生產過程排放源(P):生產過程中由於生物、物理或化學過程造成GHG排放;

註: 這類排放源通常指邊界內生產過程中物理或化學工藝產生的排放,如:煉鋼、水泥生產過程產生的二氧 化碳,石化、合成氨工藝催化、裂解過程產生的二氧化碳,煉鋁過程產生的全氟化碳排放等。

c)運輸過程排放源(T):包括擁有控制權下的原料、產品、垃圾與員工交通等運輸過程產生的GHG 排放;

註: 這類排放源通常指邊界內移動設施或運輸工具燃燒,如:汽車 、卡車、 巴士、火車、飛機、輪船、廠內鏟車和移動轉運車等。

d) 逸散排放源(F):有意及無意的排放, 如從設備的接合處、密封處、加料等造成的泄漏或從煤堆、 廢水處理廠、礦井、冷卻塔、瓦斯加工設備排放的GHG。

注1: 逸散排放源通常也稱為無組織排放源,指確定邊界內密封設備的接縫、密封件、包裝和襯墊等發生的有意或無意泄露;還包括煤堆、廢水處理、礦坑、冷卻塔、空調和消防設施的無組織排放和逸散等。

注2: R22屬於HCFC類排放物,本不屬於ISO14064-1中需要核查的範圍,但是由於目前R22使用量大且較普遍,所以本著對環境負責的態度,建議組織將其進行核算; 範圍3的排放不做要求,企業可依實際需要和具 體情況選擇是否對其進行量化。

8.4 活動水平數據收集

8.4.1 收集方式

8.4.1.1 集中式

各組織的部門收集數據,並向組織直接報告活動水平數據,由組織的GHG推行小組匯總後,按照選 取的量化方法學計算排放總量。

8.4.1.2 分散式

各組織的部門收集本部門的活動水平數據,並按照選取的量化方法學計算出本部門的排放量,將這些數據向組織的GHG推行小組報告,由組織的GHG推行小組進行計算匯總。

8.4.2 常見活動水平獲取方式

各組織可根據各自管理情況自行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之一進行活動水平數據的收集,並將收集的所有 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常見排放源的活動水平獲取方式可參照(但不限於)表3的內容。

表3 活動水平獲取方式

排放源

活動水平數據

獲取方式



計算期內煤的使用量

1.連續測量記錄

2.供貨單

3.發票與台帳


汽油/柴油


計算期內汽油/柴油的使用量

1.加油卡記錄

2.發票或結算單

3.企業內部的記錄

天然氣

計算期內天然氣的使用量

1.連續測量記錄

2.發票或結算單


單體空調/冰箱


出廠時製冷劑的填充量

1.銘牌

2.說明書

3.企業提供的證明

中央空調

計算期內製冷劑的逸散量

填充記錄


固定式沖噴滅火系統

計算期內的使用量

使用記錄

初始填充量

銘牌


小型滅火器 ( <5kg)

計算期內的使用量

使用、 填充記錄

大型滅火器

計算期內的使用量

使用、 填充記錄

化糞池

計算期內可降解的生活廢水的 BOD 總量

出勤記錄,BOD 總量( kg)=人數*45g/ 人天*24 小時制工作天數*0.001

工業廢水處理設施

計算期內工業廢水厭氧處理環節可降解的 COD 總量

厭氧處理前後實測的 COD 值

變壓器中使用的 SF6

出廠時 SF6 的填充量

銘牌,說明書

計算期內 SF6 的逸散量

企業的填充發票或表單

電力

計算期內電力的使用量

1.連續測量記錄

2.發票或結算單

蒸汽

計算期內蒸汽的使用量

1.連續測量記錄

2.發票或結算單

民航飛機

計算期內人員航空飛行總里程

飛機里程

企業內部的記錄

客運火車

計算期內人員火車行駛總里程

1.火車裡程

2.企業內部的記錄

表 3 活動水平獲取方式(續)

8.4.3 活動水平數據的計算和匯總

根據表3將收集的活動水平數據進行整理和計算,並可參照表4的形式進行匯總。

例如: 根據汽油加油卡記錄、發票或結算單等對核查覆蓋時間內的汽油使用量進行累加和計算。

活動水平記錄方式包括記錄軟體、採購單據或其他可作證據的文件記錄,若為自行推估必須有推估的依據和方式,包括數據來源、計算方法及詳細的計算過程,並提供計算過程中所參考的文獻資料。

活動水平依據測量設備、測量時間和頻次的不同分為三級:

a)自動連續測量;

b)定期量測;

c)自行推估。

儀器校準等級依據活動水平監測儀器校準頻率、校準方法和記錄頻率分三級:

a)依規定執行校準工作,且校準結果在容許誤差範圍內;

b)依規定執行校準工作,但校準結果超出容許誤差範圍,並調整設備至正常誤差範圍內;無法執行校準,但數據來源可供查證;

c)未依規定執行校準,或無法校準。

活動水平等級和儀器校準等級見表5。

8.5 排放因子的選取

排放因子按表5的規定,等級由高向低進行選取。

如組織不能獲取等級較高的排放因子,可參考《2006 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國能源 統計年鑑》、《中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和《2010 Guidelines to Defra / DECC's GHG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等,選擇與活動水平數據相一致的排放因子,並按上限選取原則。

各排放源的每種溫室氣體排放因子應以表格的形式進行整理, 並提供數據來源。

8.6 GHG 排放量的計算

通過活動水平數據和排放因子計算出每種排放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利用全球增溫潛勢(GWP)(參 見附錄A)將每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轉化成CO2當量,以噸CO2 e表示。主要計算內容如下:

a) 各排放源每種GHG排放量及總量;

b) 各排放源按照運行邊界(範圍1、2、3)統計的排放量及各範圍占總量的比例;

c) 每種GHG排放總量。

註: GWP值可參見ISO 14064-1:2006附錄C或http://www.ipcc.ch/publications_and_data/ar4/wg1/en/ch2s2-10-2.html。 上述計算內容應按表格的形式匯總與統計。

8.7 數據品質評估

應對所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數據品質或數據可靠性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活動水平等級、排放因子等級和儀器校準等級,根據表5對評估內容進行打分,並計算各排放源的平均積分。

利用不同排放源排放量所占比重以與各排放源的平均積分的乘積,得出各排放源的加權平均積分最後算出加權平均積分總計,判定其等級,定性地了解組織GHG數據的品質。

加權平均積分和加權平均積分總計的劃分等級參見表6。

如果組織有其他評價數據品質的方法,只要能提供參考來源,均可被採納。

註: 組織進行數據品質評價時還可參考Guide to the Expression of Uncertainty in Measurement(GUM).BIPM,IEC, IFCC,ISO,IUPAC,IUPAP, OIML,1993(corrected and reprinted in 1995)所提供的原則和方法,


表6 數據品質劃分等級

數據等級 ( DL)

平均積分數值範圍

第一級

≥5.0

第二級

4.0≤DL< 5.0

第三級

3.0≤DL< 4.0

第四級

2.0≤DL< 3.0

第五級

DL<2.0

註: 將數據品質區分成五級, 級數越小表示其數據質量越佳,組織可採取方法不斷提高數據質量。

8.8 源和匯的排除說明

根據ISO 14064-1:2006( 4.3.1)的規定,對 GHG 排放或清除作用不明顯,或對其量化在技術上不可行,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顯的直接或間接的 GHG 源或匯可排除。對於在量化中所排除的具體GHG 源或匯,組織應說明排除的理由。排放源排除說明案例參見表7。

表7 GHG 源和匯的排除說明(案例)

溫室氣體源/匯

員工差旅

廠區垃圾外運

注塑件外委加工

某森林碳匯

溫室氣體種類

CO2 、 CH4 、N2O

CO2 、CH4 、N2O

CO2 、CH4 、N2O

CO2



排除的理由

員 工差 旅閒 散且 無登記記錄, 所以 難 以 將 產 生 的 CO2 量化。

廢棄物處理廠商不僅運輸本 公司的廢棄物, 所以難以估算 本公司廢棄物的運輸油耗及 相應的 CO2 排放量。

注塑件委外加工,由 於供應商不光給本公 司供貨,所以無法量 化。



清除作用不明顯, 且暫 無相關排放因子。

8.9 與 GHG 減排有關的直接行動

如果組織有直接行動,則在清單中應對直接行動進行詳細描述,如果可行還應對直接行動產生的減排量進行量化,並說明採取直接行動前後單位耗能量、排放強度( 密度) 及採取直接行動後產生的減排量,直接行動可參照ISO 14064-1:2006中5.2.1條款的方式來實現。

8.10 GHG 減排或清除增加項目

如果組織在自願碳減排行動中購入了GHG項目產生的GHG減排或清除( 森林碳匯、碳的捕獲及封存等)的量,則在清單中應將這些減排或清除的量單獨列出,並提供參與GHG項目的相關證明。

9、GHG報告的編制及其使用

9.1 報告的編制

9.1.1 在盤查、量化、收集和編制了GHG 清單的基礎之上,結合核查年份的排放情況和組織的管理情況編制 GHG 報告。GHG 報告應符合ISO 14064-1:2006 中提到的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和准 確性原則。報告要按照 ISO 14064-1:2006 中的第 7 章關於GHG 報告的要求進行編寫,報告的框架可參見附錄 C,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明確說明出版日期和版本號;

b)進行組織邊界描述時附上組織架構圖和組織平面圖;

c)參加GHG量化和報告工作的人員架構圖及各自的工作職責;

d)非基準年報告應對基準年和歷史基準年進行GHG量化情況的描述;

e)對運行邊界進行描述;

f) 如排放因子是通過計算得來的,應描述排放因子的計算過程,並提供參考資料或證明;

g)組織應對工藝流程做簡要介紹,尤其是有GHG排放的工藝過程,要描述GHG產生途徑,並附工藝 流程圖;

h) 應對GHG的GWP值的來源和參考文獻進行說明;

i) 說明是否經過內部審核。若已經通過內審,描述內審的時間、內審參與人員、內審的內容、內審的結果和不符合項整改情況;若未進行內審,請說明,並確定內審時間;

j) 應描述組織是否經過外部核查。若已經現場核查,描述核查時間、核查方及核查保證等級;若未經核查,描述預計外部核查時間、核查方和預定保證等級。

9.1.2 公開的 GHG 報告還可以包括以下選報信息或附加信息:

a)能夠取得可靠數據的範圍3的排放情況;

b)出售或轉移給其他組織或最終用戶的自產電力、熱力或蒸汽所產生的排放量;

c)《京都議定書》沒有規定的溫室氣體( 如氟氯碳化物和其他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量;

d) 概述本組織針對GHG管理或減排擬制定的計劃和組織發展策略。

9.2 報告的發布和管理

組織應安排相關部門進行GHG報告的編制,並向管理者代表匯報,由管理層審核和最高管理者或其 授權代表簽署發布。組織應定期編制GHG報告,以滿足自身持續改進或第三方跟蹤監督核查的要求,GHG 報告的最終版本要妥善保存歸檔,並注意對相關信息的保密。

9.3 報告的使用

組織應編制具有透明性、準確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GHG報告,並根據報告的預期用途和目標用戶 的要求確定報告中應表達的具體信息和內容,為了保證報告的真實性,可通過第三方核查對報告進行客觀的評價。

自願性的或強制性的國際、國家或以下層次的制度或內部減排管理計劃可能對報告的要求有所不同,區分公開報告和全面的溫室氣體報告是必要的,前者適宜於在公眾媒介下公布,以體現組織的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但對於後者除了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申報完整的信息外,涉及組織經營秘密的敏感數據不必公開。

10、GHG管理體系試運行

10.1 內部審核

10.1.1 內審目的

10.1.1.1 審查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10.1.1.2 確認清單的計算過程的準確性和內容的完整性。

10.1.1.3 檢查 GHG 管理系統實施的情況。

10.1.1.4 客觀的評估和檢查報告內容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10.1.2 內審過程關注點

10.1.2.1 活動水平證據收集的完整性和充分性。

10.1.2.2 排放源是否完全覆蓋。

10.1.2.3 排放量的計算過程的正確性。

10.1.2.4 排放因子選取的準確性。

10.1.2.5 有無 GHG 減排和清除增加方面活動的描述。

10.1.2.6 是否有基準年清單。

10.1.2.7 報告內容是否完整。

10.1.2.8 文件化的 GHG 管理系統是否適宜。

10.2 GHG 管理體系的評審

10.2.1 總則

最高管理者應按策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 GHG 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特性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評價改進 GHG 管理體系的機會和變更的需求 。應保持管理評審的記錄。

10.2.2 管理評審輸入

10.2.2.1 內審的結果及改進情況(內審報告)。

10.2.2.2 國內外環境形勢和排放政策法規的變化。

10.2.2.3 組織所做的改善承諾和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

10.2.2.4 溫室氣體盤查的利益相關方對 GHG 清單的其它要求或申投訴。

10.2.2.5 對 GHG 管理系統進行提升和改進的建議。

10.2.3 管理評審輸出

10.2.3.1 政策法規是否變化。

10.2.3.2 減排措施實施情況。

10.2.3.3 內部審核發現問題的改進情況。

10.2.3.4 組織設定的有關目標是否已經實現。

10.2.3.5 對管理系統進行提升和改進的建議。

10.2.3.6 是否需要加入其他考核點。

11、外部核查

11.1 核查流程

外部核查應遵循ISO 14064-3:2006的要求。

核查的基本流程按圖2進行。

11.2 申請與合同簽訂

需要進行外部核查的組織,應將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組織平面圖、工藝流程 簡述與核查申請一起提交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方進行合同評審和合同報價後,雙方確認無誤並達成一 致後簽訂合同。

11.3 文件評審

11.3.1 文審目的

通過對項目委託方提交的文件和資料的評審,核查組了解該項目的情況,確認溫室氣體報告的範圍與基礎情況、正確性與完整性,建立現場核查的審核思路和核查重點。

11.3.2 文審內容

組織應將與GHG核查有關的資料提交給核查機構,由核查機構指定核查組先對資料進行文件評審,文件評審的主要內容:

a)組織的介紹和平面圖,如屬於生產型企業,需要提供工藝流程圖;

b) 活動水平證據,活動水平證據按照清單中排放源的順序整理,每一個排放源的活動水平證據單獨裝訂;

c)排放因子參考資料,排放因子數據來源按照清單中排放源的順序整理,每一個排放因子數據來源單獨裝訂;

d)組織的溫室氣體報告;

e)組織的GHG清單,其中要註明詳細的量化公式和公式參考資料;

f)組織的溫室氣體管理相關程序。

注 :組織指定聯繫人,匯總上述文件和資料,並與核查機構保持聯繫。

11.3.3 文審結果

如文件符合要求,可按雙方確認時間進行現場核查;如文件不符合要求,核查方在GHG核查文件評 審記錄中進行不符合項描述,且在文件評審結束後通知委託方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委託方對不符合項 實施糾正,並重新提交修訂後的文件,重新實施文件評審,以便確定現場核查日期。

11.4 現場核查

11.4.1 組織人員配備

文審通過後,現場核查按文審過程確定的核查日期進行。組織應安排相關人員配合GHG核查過程的 實施。

11.4.2 制定核查計劃

組織與核查組商定核查組織邊界、運行邊界、保證等級、核查準則和核查活動安排, 核查組制定書 面核查計劃。

在核查過程中,如有必要,應對核查計劃進行修訂。核查組應將此計劃與委託方或受核查方溝通。

11.4.3 信息收集與驗證

11.4.3.1 按 ISO14064-3:2006 附錄 A.2.5 和 A.2.6 執行。組織應配合提供現場信息證據收集的實物 證據、文件證據和證人證據。

11.4.3.2 實物證據如:

a)計量燃料或其他公用資源耗用的儀表;

b)排放監測設備;

c) 校準設備。

11.4.3.3 文件證據如:

a)運行和控制程序;

b)發票、記錄單、採購單、領料單;

c) 內審計劃及不符合項整改情況;

d)管理評審報告和結果等。

11.4.3.4 證人證據如:

a)通過詢問不同部門的相關人員收集信息,來驗證數據的準確性;

b) 活動水平數據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11.4.4 形成核查發現

在收集核查證據工作結束後,核查組長召開核查組內部會議,匯總核查證據,對照核查準則以形成 核查發現。當存在可能導致實質性偏差的錯誤或遺漏的情況時,核查組開具不符合項報告,提出糾正/ 糾正措施要求。如組織提供的信息不夠充分,不能有效的支持GHG報告和清單中的信息,應開具澄清項。

11.5 不符合項整改

組織應按預先商定的糾正/糾正措施完成時間完成不符合項的整改,並將整改材料提交給核查方進行確認,直到不符合項關閉。

11.6 核查陳述簽發

組織將所有資料提交核查方進行歸檔保存,並複印一份自己保存。核查方在核查資料匯總齊全後,編寫核查陳述,交由組織進行核查陳述確認,核查方還要組織相關技術專家評審通過後,將在與委託方商定的時限內發布核查陳述,必要時授牌。

12、GHG減排的改進

12.1 總則

GHG核查報告和核查陳述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政府、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方的預期用途,更重要的是在GHG清單製作完成後,組織要設定GHG減排的具體目標。只有正確利用核查清單,針對目前組織的重點 耗能部位和主要排放源採取監測、控制或技術改進措施,才能達到節能減排的終極目標。

12.2 減排目標的設定

組織應按照核查清單的數據,結合政府、行業、社會公眾、GHG方案的要求和組織的自身情況,調 整和改進排放強度和排放量,並確定減排目標,該目標應是可測量的。

採用絕對減排目標和排放密度下降目標。採用排放密度下降目標的組織應報告目標所涉及的排放源 的絕對排放量,並通過所決定的多個排放密度下降目標而實現最終的絕對減排目標。

註: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步驟參見附錄D。

12.3 實現減排目標的措施

12.3.1 管理措施

組織應制定並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減排目標的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目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如果一個管理方案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減排管理與該方案相適應。

12.3.2 排放源控制

組織應針對 GHG 清單控制排放源,必要時配備相關設備,制定管理、運行和/或操作程序,以確保 這些排放源得到有效控制,相關設備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或運行。

12.3.3 計量監測和管理

12.3.3.1 組織應按照計量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 如GB 17167)的要求等配備相應的計量監測設施和測量設備,確保活動水平數據能夠完整準確地收集和節能減排量的量化。

12.3.3.2 組織宜建立能源和排放計量管理體系。

12.3.3.3 建立能源和排放的計量數據集中採集網絡系統平台。

12.3.3.4 對高耗能單位的用能設備宜實施能耗量過程自動控制。

附錄A

( 資料性附錄)

全球增溫潛勢(GWP)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於2007年在IPCC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中發布的各種 GHG 在一百年間的全球增溫潛勢,參見表A.1。

表 A.1 GHG 全球增溫潛勢


氣體名稱

化學分子式

全球增溫潛勢(GWP)

二氧化碳

甲烷

氧化亞氮

CO2

CH4

N2O

1

25

298

氫氟碳化物 (HFCs)

HFC-23

HFC-32

HFC-43-10mee

HFC-125

HFC-134a

HFC-143a

HFC-152a

HFC-227ea

HFC-236fa


CHF3

CH2F3

C5H2F10

C2HF5

C2H2F4 (CH2FCF3)

C2H3F3 (CF3CH3)

C2H4F2 (CH3CHF2)

C3HF7

C3H2F6


14800

675

1 640

3500

1430

4470

124

3220

9810

全氟碳化物 (PFCs)

全氟甲烷( 四氟甲烷)

全氟乙烷(六氟乙烷)

全氟丙烷

全氟丁烷

全氟環丁烷

全氟戊烷

全氟己烷

六氟化硫


CF4

C2F6

C3F8

C4F10

c-C4F8

C5F12

C6F14

SF6


7390

12200

8830

8860

10300

9160

9300

22800

附錄B

( 資料性附錄)

案 例

B.1 因結構變化重新計算基準年的案例

2010年1月,總部設在甲地的A電力集團公司向位於乙地的B公司出售其甲地發電業務五座工廠80% 的股份。為核算2010年的排放量,出售的五座電廠的歷史排放量不再計入A公司的溫室氣體盤查清單,因此,應在基準年排放量中減掉已出售的發電工廠產生的排放。

B.2 因收購而重新計算基準年的案例

Aman公司由兩個 (A+B) 業務單元組成。在公司的基準年( 第一年),每個業務單元排放25噸二氧 化碳。在第二年公司實現有機增長,每個單元的排放量增加到30噸二氧化碳,使公司的總排放量達到60 噸二氧化碳。這種情況下不重新計算基準年的排放量。在第三年初,公司從另一家公司收購了C設施。C 設施在第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5噸,第二年和第三年都是20噸。因此如果包括C設施在內Aman公司 第三年的排放量為80噸二氧化碳。公司考慮收購C設施的因素,重新計算基準年。基準年排放量增加15 噸二氧化碳,重新計算的基準年排放量為65噸二氧化碳。

B.3 若組織收購基準年不存在的業務,則不需要重新計算基準年的案例

TT公司由兩個 (A+B)業務單元組成。在基準年(第一年) ,公司排放50噸二氧化碳。第二年,公司實現有機增長,每個單元的排放量增加到30噸二氧化碳,使公司的總排放量達到60噸二氧化碳。這種 情況下不重新計算基準年的排放量。在第三年初,TT從另一家公司收購了C設施。C設施在第二年建成,第二年的排放量為15噸二氧化碳,第三年的排放量是20噸。因此包括C設施在內,TT公司第三年排放量為80噸二氧化碳。在這起收購案中,由於收購的C設施在TT公司設定基準年時的第一年不存在,因此TT 公司基準年排放量仍為50噸二氧化碳。

B.4 目標重疊導致重複計算的案例

B公司有降低發電設施直接排放量的企業目標。從B公司採購電力的C公司也有包括電力採購的間接 排放量的企業目標。C公司通過提高能效的措施降低了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量。這通常被記入兩家公司目標中的減排量。

附錄C

( 資料性附錄)

報告框架

報告框架:

第一章 概況

1.1 前言

1.2 組織簡介

1.3 組織的溫室氣體減排政策和方案介紹

第二章 組織邊界

2.1 申請進行溫室氣體清單核查的組織機構及架構圖

2.2 溫室氣體清單覆蓋的組織邊界描述

2.3 溫室氣體清單覆蓋的組織機構及架構圖

2.4 溫室氣體清單覆蓋的組織機構平面圖

2.5 進行溫室氣體清單核查的相關工作人員架構圖

第三章 溫室氣體排放量

3.1 溫室氣體清單運行邊界

3.2 溫室氣體排放量

3.3 本報告覆蓋的時間段

第四章 溫室氣體計算說明

4.1 清單中就某些溫室氣體排放源排除的說明

4.2 計算過程中數據質量管理

4.3 計算過程中如何評價和減少不確定性

4.4 計算方法

4.5 計算方法變更說明

4.6 排放係數變更說明

4.7 關於燃燒生物質帶來的CO2直接排放

4.8 溫室氣體清單中關於溫室氣體清除的說明

第五章 組織在減排方面的活動

5.1 直接行動

5.2GHG減排項目

第六章 基準年

6.1 基準年的選定

6.2 基準年排放情況

6.3 基準年排放量的變更

第七章 核查

7.1 內部核查

7.2 外部核查

第八章 報告書的管理

附錄D

(資料性附錄)

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步驟

D.1 取得最高管理層的承諾

高級管理層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重視、參與和承諾是GHG計劃取得成功的前提,有了這個前提就可 以在組織內部建立責任制和激勵機制,也可以提供實現目標所需要的資源。

D.2 設定目標類型

大致有兩種類型的GHG目標:絕對減排目標和排放密度下降目標。為增進透明性,採用排放密度下降目標的組織還應報告目標所涉及的排放源的絕對排放量,並通過所決定的多個排放密度下降目標而實 現最終的絕對減排目標。

D.3 確定GHG目標邊界

應進一步明確規定目標包括哪些溫室氣體,哪些運營地區或區域,哪些排放源和活動。

D.4 選擇目標基準年

為了讓目標具有可信度,必須指明用以對照的基準年來界定目標排放量,通常分為固定目標基準年和滾動目標基準年。

D.5 設定目標完成日期

組織可制定短期目標和/或長期目標。

D.6 設定承諾期的時間長度

分單年承諾期和多年承諾期,單年承諾期是指某一年與目標基準年相比實現了減排目標,而多年承諾期是指連續幾年每年都比目標基準年有所減排。

D.7 確定GHG抵減或信用額度的使用

通過內部措施實現減排,如:改進生產工藝、降低能源消耗、採用節能技術等;如果內部減排費用 高昂,減排機會有限,或者組織有意外情況無法實現目標時,可適當使用抵減額度,如:通過碳交易購買CDM項目中產生的減排量來抵減組織的絕對排放量,從而實現減排目標。

D.8 制定目標重複計算的政策

僅適用於參加溫室氣體抵減額度貿易(碳交易) 或目標邊界與其他組織的目標或外部計劃存在重疊 的組織。考慮到目前還沒有就如何解決重複計算問題達成共識,各組織應當制定自己的「 目標重複核算 政策」。目標重疊導致重複計算的案例可參見附錄B.4。

D.9 確定目標水平

根據前面所有步驟的信息確定目標水平:通過考察GHG排放量與商業度量的關係,了解影響GHG排放 量的關鍵因素;根據現有的重要減排機會制定不同減排策略;了解GHG排放量對組織未來的影響;考慮產量計劃、收入或銷售目標等相關增長因素以及投資回報率等其他因素,推進投資策略;考慮是否有影響GHG排放的環境或能源規劃、資本投資或產品/服務變更等因素,如是否有燃料替代或可再生能源投資計劃。

D.10 確定目標的跟蹤和報告進度

定期進行業績檢查,將目標與每年溫室氣體盤查過程掛鈎,並比照目標進行業績跟蹤;比照目標報告信息,各組織設定和報告目標進度時可包括的信息參見附錄E。

(資料性附錄)

目標跟蹤報告

目標跟蹤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a) 對目標的描述:

概述選擇的目標邊界;

具體指出目標類型、目標基準年、目標完成日以及承諾期長度;

具體指出抵減額是否可以用於實現目標, 如果可以指明類型和數量;

描述目標重複計算政策;

具體指出目標水平。

b) 與目標對應的排放量與業績信息:

在 GHG 貿易以外單獨報告目標邊界內的排放源的排放量;

如果採用密度目標,應在 GHG 貿易和商業度量以外單獨報告目標內的絕對排放量;

報告和與履行目標有關的 GHG 貿易( 包括用來實現目標的抵減額度) ;

出售或轉移給另一組織用作抵減額度的內部項目減排量;

對照目標報告總體業績。

參考文獻

[ 1] 2006 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 2] 中國能源統計年鑑

[ 3] 中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

[ 4] 2010 Guidelines to Defra / DECC's GHG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

全文完

根據網絡整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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