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官吏選拔制度簡介

秦風029 發佈 2022-06-28T07:34:56.239674+00:00

選拔官吏歷來為統治集團所重視。據《周禮王制》記載,周朝時即養士於「庫」、「序」等地方學校中,由鄉大夫、鄉老考察其德行道藝,擇其優者送進「國學」,然後再選其「賢」者授予一定的官職。這是我國古代選拔官吏制度的開端。

選拔官吏歷來為統治集團所重視。據《周禮王制》記載,周朝時即養士於「庫」、「序」等地方學校中,由鄉大夫、鄉老考察其德行道藝,擇其優者送進「國學」,然後再選其「賢」者授予一定的官職。這是我國古代選拔官吏制度的開端。

春秋時期,一些侯國紛紛進行改革,其中一項重要改革就是打破原來官爵世襲制度,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來選拔官吏。例如在齊國,由管仲主持的諸項改革中,有一項便是從國都中下層的士中挑選人オ。當時管仲提出選拔人才的標準是賢、明。選拔時要經過三選,三選合格者,可以擔任上卿的副手。



戰國時期,各國從平民中選拔官吏已比較普遍,任用時由國君發給印章,免職時收回,在選官標準上一般都採用「選賢任能」、「論功賞爵」的原則。如秦國規定,凡能闢地、勝亂和力農者,可以仕進為官。為保證選官得當,秦國法律還規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漢代在選拔官吏方面有進一步發展,開始形成明確的選拔官吏制度,當時主要推行「察舉徵辟」制度。

所謂「察舉」,是中央和地方高級官吏,如丞相、侯、刺史、郡守等,將經過考察的優秀人才向朝廷推薦,經過朝廷考核後授予不同的官職。

所謂「徵辟」,是朝廷和高級官吏選拔任用屬員的一種制度。高級官吏把有聲望、有オ乾的人推薦給朝廷,由朝廷聘任為官的稱為「征」,由地方高級官吏將人才聘為自己幕僚屬官稱為「辟」。兩漢時期的「察舉徵辟」制度,看重有聲望長官的推薦,雖然有時候朝廷也進行考核,但只是薦舉的輔助手段,相反,西漢曾流行「不察廉為不勝任,當免官」的說法,可見郡國長官在察舉過程中的作用和責任相當重要。




魏晉南北朝時期,士族豪門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竭力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選官制度。

「九品」,即將士人分為上上、上中、上下等九個等級,在州、郡、縣設「中正」,由「中正」負責對本籍士人進行考察,評定品級,供朝延授官。由於地方上擔任「中正」的均是有地位有勢力有聲望的士族成員,他們評定士人品級往往重視出身門第,不重視真才實學,這就堵塞了普通中小地主進入仕途而遷升的道路,造成魏晉南北朝一段時期內官僚統治階層中「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情況。



隋朝開創了科舉制度。隋朝時間雖然短暫,但對我國古代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貢獻很大。

隋唐時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中小地主要求參政的呼聲強烈,開科考試取士的制度應運而生。科舉制度的產生,為庶族地主進入仕途提供了機會。但是,在隋唐時期,科舉考試合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一個「資格證書」,要被授予實際官職,還要經過一定的選拔。

在唐代,除了科舉「證書」外,勛官出身、技術出身、胥吏出身、門蔭出身的人要被授予現任官員,都需要經過朝廷主管部門的選拔。這種選拔稱為「銓選」。唐代銓選種類很多有「吏部選」、「兵部選」、「小選」等等,諸種銓選之中,「吏部選」是朝廷選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徑。參加「吏部選」的應選人要接受考察與考試。合格後,方由吏部注擬官職,並徵求本人意見,最後正式公布任命,由吏部發給「告身」(委任狀)。


唐代凡京官六品以下,寺、監官及外官縣令以下,都是通過這種銓選方式來選任,只有較重要的官才由宰相向皇帝推薦,可以不受上述銓選資格和程序的限制。唐代這種嚴密而完備的選官制度,既注意考試、考察,又注意勞效,才能和德行兼顧,對當時從中小地主中選拔一批既有政治才能,又有實際辦事能力的人擔任各級官吏,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唐代之後,由於科舉取士同選官任職的聯繫更加密切,因此像唐代這樣嚴密的銓選制度便不見施行,如宋代,科舉考試一旦通過,便可按名次高低定官品的等級,明代洪武年間,則定製每三年開科取士,考中進土者即直接授予官職,無需經過其他的選拔。因此唐代以後,選拔官吏主要是通過科舉制度來實現了。



結語: 我國古代官吏選拔,春秋時期,初步打破了世襲官爵制,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選拔官吏。戰國從平民中選拔官吏已相當普遍,是一大進步。漢代開始形成明確的選拔官吏制度,推行「察舉徵辟」制,魏晉南北朝時期,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選官制度。這些還都是舉薦制,受長官意志和門閥世族控制,庶族地主被推舉為官還是很難的。隋唐時期,科舉制度出現,才可以說,真正為平民百姓打開了仕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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