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登陸、用戶身份與實名制

平臺合規-雲芳 發佈 2022-07-06T22:36:09.748075+00:00

平台無法以第三方登錄為由免除自身的實名制管理義務。需要事先說明的是,案例中的被告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代表其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採取相關措施進行實名認證信息的收集與處理。案例一:陰陽師2019年8月,韋某在《陰陽師》中的遊戲角色因「使用輔助或工具行為」受到處罰。

平台無法以第三方登錄為由免除自身的實名制管理義務。需要事先說明的是,案例中的被告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代表其沒有能力或者沒有採取相關措施進行實名認證信息的收集與處理。

案例一:陰陽師

2019年8月,韋某在《陰陽師》中的遊戲角色因「使用輔助或工具行為」受到處罰。韋某要求運營商網易雷火公司撤銷處罰、提供處罰依據無果後,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使用輔助或工具行為」處罰的事實證據,撤銷處罰並三倍賠償因處罰扣除的遊戲道具和數值。

網易雷火公司認為韋某不是適格原告,因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韋某就是涉案帳號以及角色的創建者與使用者,進而也不能證明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應當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韋某是手機號A的實名用戶,用手機號A實名註冊了嗶哩嗶哩帳號,通過嗶哩嗶哩帳號登錄網易遊戲《陰陽師》。

法院認為,網易雷火公司系涉案遊戲的實際運營者、管理者,有能力和條件調取帳戶信息證實韋某非實際使用人,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認定韋某為涉案遊戲帳號的實際使用人。

案例二:倩女幽魂

2019年7月25日,劉某發現遊戲角色道具「武揚令」無故消失。聯繫客服後得知,是被告網易雷火公司認為原告使用了第三方輔助軟體,沒收了上述遊戲道具。劉某認為自己沒有違規行為,要求返還道具,多次溝通無效後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不認可劉某的遊戲用戶身份,提出劉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沒有權利就涉案遊戲和遊戲帳號主張權利,理由是:

第一,劉某不是通過網易官方通道下載、安裝案涉遊戲,而是通過渠道商華為公司下載、安裝案涉遊戲,被告不掌握案涉遊戲角色的實名身份信息。

第二,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案涉遊戲角色和帳號的使用者。

劉某主張其用本人手機號155××××83299註冊為案涉遊戲《倩女幽魂》用戶,是案涉遊戲帳號的實際使用者。

在線庭審時,劉某應法庭要求當庭登錄案涉遊戲,並在本院訴訟訴訟服務平台提交了手機錄屏視頻。視頻顯示,原告點擊遊戲頁面「進入遊戲」後,角色名顯示為「廣州xxx」,角色ID為165××××92。

法院不支持網易雷火公司的主張,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遊戲的《用戶協議》約定用戶除了以網易郵箱帳號接受服務,還可以以「網易公司認可的其他合作方帳號」接受服務。

也就是說,用戶通過渠道商提供的通道下載、安裝案涉遊戲並註冊為遊戲用戶,亦可正常登錄遊戲、接受被告提供的遊戲產品及服務——被告未在技術上進行限制。

第二,被告作為涉案遊戲的運營者,有義務要求網路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保存用戶註冊信息。

涉案遊戲的《用戶協議》約定「以用戶提供的真實準確的個人資料作為認定用戶與遊戲帳號的關聯性以及用戶身份的唯一證據」。也就是說,用戶是否通過網易官方下載通道下載、安裝案涉遊戲,並不是認定用戶身份的依據。

第三,從被告的舉證看,被告雖認為劉某提交的手機錄屏不能證明其是案涉遊戲用戶的實名註冊人,但未能舉證反駁;也沒有舉證證明涉案帳號的實際使用人是其他人。

法院認為,被告無法從渠道商處獲取遊戲用戶的實名註冊信息並不能免除被告應當承擔的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對劉某的遊戲用戶身份予以認定,劉某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實名制

第三方登錄方式已經很常見,不管是遊戲廠商還是相關第三方,自身所負有的實名制管理責任都不會因此而免除,無法履行職能反而會有被追責的風險。以下列規則為例: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22年8月1日生效)

第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國家實施網絡可信身份戰略,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網絡安全,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六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註冊的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與應用程式提供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相關權利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的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分發平台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暫停服務、下架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應用程式提供者和應用程式分發平台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網際網路用戶帳號信息管理規定》(2022年8月1日生效)

第九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網際網路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對申請註冊相關帳號信息的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帳號信息動態核驗制度,適時核驗存量帳號信息,發現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暫停提供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依法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管理網際網路用戶註冊、使用帳號信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發現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可以要求其採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帳號註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

2019年11月19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92民初30160號

2019年12月30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92民初30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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