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的代理費用如何收取?這裡有10個問答值得看看

保標招標信息網 發佈 2022-07-20T23:25:31.825844+00:00

一、代理費收取標準是多少?由誰支付?我們公司成為一個不到20萬元服務類項目的成交供應商,根據採購文件的規定,我們得交1.2萬元的代理費。該收費符合代理費的收取標準嗎?

一、代理費收取標準是多少?由誰支付?

我們公司成為一個不到20萬元服務類項目的成交供應商,根據採購文件的規定,我們得交1.2萬元的代理費。該收費符合代理費的收取標準嗎?

答:採購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可以跟與採購人在委託合同中的約定,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採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收取標準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屬於市場調節價格範疇,但是,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


法律依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中應當包括採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五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採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政府採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代理費用超過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如果代理費用超過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但是採購人單位內部有明確的內控制度規定應通過政府採購方式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能否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序採購代理機構,由採購人支付代理費用?「原則上」是什麼意思?

答:根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代理費用超過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為保證採購效率,一般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國庫司答覆)


三、廢標後招標人重新選擇代理機構,代理費怎麼收取?

答:如果廢標是由於已經評出的中標人放棄中標所導致的,則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向原中標人收取代理服務費;如果原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保證不予退還的條件中有規定,採購代理機構也可以不向原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如果廢標是由於其他非採購代理機構的原因所導致的,則應當根據採購代理機構與採購人之間簽署的委託代理合同的約定來決定後續補償方案、收費對象及收費方式。

如果廢標是由於採購代理機構自身原因所導致的,則不應再收取相關費用,而且採購代理機構還應根據其與採購人之間簽署的委託代理合同,向採購人作出相應的賠償。(《政府採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四、一次招標延用三年的服務項目,代理費怎麼收呢?

答:嚴格來說,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只要在招標文件中公布了收費標準,投標人又未提出異議,都是合法的。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需要看採購合同是簽訂一年還是三年。如果只簽訂一年後兩年續簽,就存在後兩年不續簽的可能性,因此按三年的服務費收取招標代理費就不盡合理,如果一次簽訂三年,按照三年的服務費收取招標代理費就相對合理。(政府採購信息網)


五、中標人未付代理費,代理機構能不退投標保證金嗎?

答:在政府採購制度中,投標保證金與代理費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不能相互混淆,投標保證金應按照法定期間退還。代理費應按照招標文件約定收取、索要。(《政府採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六、有些項目通過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徵集的供應商有幾百家,代理機構需要對幾百家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87號令卻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請問為什麼規定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答:採購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包括了編制採購文件、進行資格預審、組織評審活動等服務費用。(自國庫司答覆)


七、2016年,國家發改委取消了《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在招標代理服務費用實行自有市場競爭。但有地方財政部門在代理機構發布採購公告和結果公告的時候,以招標代理服務費用過高為理由,拒絕發布公告,請問該財政部門拒絕發布採購公告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

答:按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代理機構應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按照《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無需財政部門事先審核,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其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國庫司答覆)


八、作為集采機構,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集采項目的評審專家的評標評審費用由集采機構支付,目前我單位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但縣財政沒有給我們專項的評標評審費用,我們的意見是否能項目結束後向中標人收取部分代理費用用以支付本次項目的評標評審費用,即每次只收取本次項目所支付的專家評標評審費用而不多收取其他費用,目前我們的做法也都由採購單位支付評標評審費用,採購單位將這些費用在轉嫁給中標企業,集中採購機構作為事業單位能否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

答:《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規定,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採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由採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因此,集采機構向中標人收取費用並作為報酬支付給評審專家的做法沒有制度依據,屬於違規行為。集采機構應當從本機構的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支付給評審專家的報酬,不得將費用轉嫁給中標人。(國庫司答覆)


九、在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費用模式下,採購項目單位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這種委託代理合同不應納入採購範圍。實際工作中,採購項目單位的上級單位巡察組提出兩點意見,一是要求採購項目單位將供應商付費模式的委託代理合同納入採購範圍;二是要求採購項目單位採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選擇代理機構。巡察組上述兩項要求,是否與法律規則有牴觸矛盾之處?

答: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單位可以依據實際情況擇優選擇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確定代理機構的服務條件和收費標準。您反映的情況中,考慮到採購項目為供應商付費模式,不宜納入政府採購範圍,但採購單位參照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採購代理機構是可行的。(國庫司答覆)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