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網絡直播中音樂版權保護,音集協公開協商中的版權費標準

知產前沿 發佈 2022-07-21T12:29:25.148144+00:00

隨著網絡直播的迅猛發展,主播在直播中使用音樂涉及的版權侵權的問題頻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如近期社會熱議的「PDD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控侵權」「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戀人心》被訴」等。


隨著網絡直播的迅猛發展,主播在直播中使用音樂涉及的版權侵權的問題頻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如近期社會熱議的「PDD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控侵權」「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戀人心》被訴」等。

為探討直播中音樂版權解決之道,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監管周刊」於7月8日聯合舉辦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的版權保護研討會,會議邀請原國家版權局巡視員、著作權法專家許超,最高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子英,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鑫,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大中華區反盜版主管張小月,湖北中禮和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周家奇,《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編委兼周刊中心主任賴名芳,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幹事國琨參加會議,國家一級作曲家、《向天再借五百年》的曲作者張宏光出席會議,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代理總幹事周亞平主持會議。會議通過視頻方式向社會同步直播。

網絡直播使用音樂,哪些版權問題要解決?

賴名芳主任作為會議聯合主辦代表,首先在發言中指出,2022年1月國家版權局發布的《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將網絡版權保護作為版權保護的重要陣地,「規劃」還提出鼓勵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相關行業協會合作的要求,增進社會公眾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認知,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營造良好社會環境,這無疑強調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要在解決新業態領域的版權方面起重要作用。本次研討會也是助力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在網絡直播領域的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

許超和林子英作為業內資深法律專家,都提出了網絡直播屬於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行為,直播中使用錄音製品應該按照45條的規定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周家奇律師提出,直播當中既涉及到音樂作品的使用,又涉及到錄音製品的使用,這是兩類不同的客體,都應該支付相應的使用報酬。劉鑫作為音樂行業內的資深人士深有感觸地說,這次新修訂《著作權法》賦予錄音製作者廣播和表演權,據此直播行業使用音樂應向唱片公司支付報酬,拓寬了音樂行業中的錄音製作者獲取報酬的範圍和渠道。網絡直播行業近幾年迅猛發展,直播過程中大量使用音樂,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應該向錄音製作者分享利益。

平台和主播各自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許超在談到平台和主播的責任承擔時提出,「不經許可,不得利用」是著作權保護的最基本原則,網絡直播使用音樂涉及作者的權利、音像製作者的權利以及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獲酬權,主播要承擔相應的版權責任,如果平台與主播用戶存在經濟利益關係——例如廣告或打賞分成,那麼平台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林子英認為,確定目前直播模式下的付費主體,要考慮直播的經營模式,就是平台跟主播之間的關係。主播和平台之間一定是合作的關係,平台和主播之間一定存在利益分配,這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法律規定,平台和主播應該對使用音樂承擔版權連帶責任。

張小月介紹了國際上對網絡服務商的版權責任的最新規定,2021年6月歐盟頒布了《歐盟版權指令》規定了版權內容的過濾條款:網絡服務商應對其用戶侵權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行為承擔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已盡最大努力獲得權利人授權等。

專家建議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解決網絡直播音樂版權之道

在談到落實網絡直播支付版權費時,劉鑫提出,現在要求網絡直播支付版權費非常困難,法律有賦權,但實際上無法維權,錄音製作者相關收入難以保證。劉鑫也表示,解決網絡直播使用錄音製品收費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個非常好的機構,可以通過與平台協商解決問題。

周家奇說,新《著作權法》解決了賦權,但缺少獲酬權的適用規則、侵權規則,建議以「行業自治,效率優先」為指導原則,通過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協商,建立靈活的、匹配使用者需求的付酬標準,激活付酬標準異議制度,同時建立高效的分配製度。

林子英指出,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減少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成本,減少司法成本,應當充分發揮利用集體管理組織的作用,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八條的規定,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確定一個協商溝通的機制,這是目前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下提供的一個非常好的解決途徑。

中國音集協公開協商中的版權費標準草案

國琨介紹,為了有效實現直播中使用的音樂錄音製品的版權,中國音集協在新《著作權法》生效後,與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於2021年11月聯合啟動了版權費標準的協商工作。中國音集協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同權利人代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直播行業的營收情況、不同直播類型對音樂錄音製品的依賴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提出了以下版權費標準(草案)與使用者代表協商:泛娛樂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間/年;泛娛樂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間/年;電商直播間10000元/直播間/年。國琨介紹,上述標準單價較低、簡單易行,使用者負擔很輕,但需要平台配合實現直播間全面付費。如果直播間全面付費,整個直播行業預估將給版權方帶來22億元的版權收入。

半年以來,中國音集協已與直播平台代表進行了三次費率協商,平台方既未接受權利人提出的方案,也不提出其他方案,進展遲滯。因此,中國音集協在推動協商的同時,開始尋求通過新《著作權法》規定的訴訟和仲裁途徑解決費率問題,以求儘快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國琨透露,中國音集協已經對侵權平台取證,並已經陸續開始立案。與此同時的積極信號是,部分平台主動履行版權責任、認可協商中的費率標準,主動與音集協洽談並同意預交版權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費標準最終確定後即按照標準支付。

劉鑫作為版權方代表全程參與了協商工作,他說:「中國音集協代表版權方提出的方案我認為是合理的。版權方對於直播這個行業有非常高的期望,如果能夠形成很好的付費商業體系的話,對於整個內容行業來說是非常好的事情。但之前平台重視程度不夠,希望大家能儘快達成共識,建立一個很好的收費及權利價值的分配體系。」

周亞平在回應場外提問時,針對行業關心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資格、使用者與權利人點對點支付是否免責」等焦點問題,提出了「權利人」是一個整體、「使用費標準」具有確定性和一攬子的基本屬性等概念,認為使用者即使對部分個體權利人支付了對價,也不能就海量的主播使用海量的作品予以免責。同時基於錄音製品在傳播中與音樂作品的不可拆分性,音樂作品廣播權法定許可的使用者主體應該從廣播電視機構擴張到所有廣播權的義務主體,以避免《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賦予錄音製作者的廣播獲酬權在實踐中落空。

周亞平最後總結,直播中使用錄音製品付酬是新《著作權法》賦予錄音製作者的一個新的權利,覆蓋一個非常大的市場,這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說既是一個機遇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我們的目標就是推動在網絡直播全行業建立起完善的音樂版權保護機制,把新《著作權法》增加的這項獲酬權落地實施,給我們的音樂產業做出更大的貢獻。理論和實踐都證明,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中行使權利是實現網絡直播中音樂版權付酬的唯一可行方式,我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承擔著光榮的歷史使命和不可推卸的責任。

來源: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編輯:梵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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