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認定僅將他人商標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未構成侵權

知產前沿 發佈 2022-07-29T21:34:53.477609+00:00

近日,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作出裁決,認定僅將他人商標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的行為未構成商標侵權。原告1-800 Contacts是一家隱形眼鏡線上零售商,其網站為1800contacts.com,是「1800 Contacts」、「1800contacts.


近日,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作出裁決,認定僅將他人商標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的行為未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1-800 Contacts是一家隱形眼鏡線上零售商,其網站為1800contacts.com,是「1800 Contacts」、「1800contacts.com」等商標的權利人。被告JAND, Inc.以「Warby Parker」的名義開展業務,是一家線上和實體眼鏡零售商,近期剛進入隱形眼鏡線上市場,通過warbyparker.com網站和實體店銷售隱形眼鏡。原告訴稱,被告在搜尋引擎競價排名業務中購買了原告的商標作為關鍵詞,當消費者搜索原告的商標時,搜索結果頁面的頂部會顯示Warby Parker網站的付費搜索結果,通常位於原告網站搜索結果的上方,從而將消費者誤導至Warby Parker網站的登陸頁面,且該登陸頁面「欺騙性地、故意地模仿1800contacts.com網站的外觀和感覺」,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銷售的隱形眼鏡與原告相關,因此「轉移了大量原本希望訪問1800contacts.com網站的潛在消費者」,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關於商標侵權,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問題是被告的上述行為是否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對此,主要考慮如下因素:(1)原告商標的顯著性;(2)商標近似程度;(3)商品類似程度、競爭力及質量;(4)被告具有惡意的證據;(5)消費者在相關市場的成熟度。

在逐一分析上述因素後,法院認為,首先,成熟理性的消費者在瀏覽在線市場時,在點擊任何網站連結之前都非常謹慎。而隱形眼鏡放置於角膜上,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視力,更是消費者注意程度較高的產品。因此,消費者在訪問Warby Parker網站登錄頁面之前,會花時間閱讀和理解相關關鍵詞的搜索結果。且被告的付費搜索結果已經標註了「廣告」字樣,被告顯示在頂部的搜索結果亦未引用原告商標。

其次,成熟理性的消費者在瀏覽在線市場時,在點擊任何網站連結之後亦非常謹慎,即使部分消費者錯誤地點擊了Warby Parker的付費搜索結果,並無意間進入了Warby Parker網站頁面,這些消費者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前也會花時間仔細檢查網站的內容和布局。

最後,成熟理性的消費者即使進錯網站,也容易快速識別並糾正錯誤。換言之,即使意圖購買原告商品的消費者進入了被告網站,也會在網站頁面頂部和中間位置發現「Warby Parker」標識,並發現被告網站與原告網站的頁面並不相似,亦未使用原告的商標,從而選擇離開被告網站。

圖1 Warby Parker網站頁面

圖2 1-800 Contacts網站頁面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證明消費者具有混淆可能性,支持了被告要求法院根據訴訟文書作出判決的動議。

本文所述案件為1-800 Contacts Inc. v. JAND Inc.,案件編號為1:21-cv-06966,由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

來源:Law360法律資訊平台

編輯:梵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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