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有時候知道企業侵犯自己的權益,但卻不知道如何提出自己的訴請,如何進行維權。
通常來講,企業侵犯員工權益包括以下方面:
1、 不支付或延遲支付工資;
2、 未提供加班工資(包括平時加班和節假日加班)或延時工資;
3、 未提供年休假或未支付年休假工資;
4、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減少工資金額;
6、 借員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7、 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單獨解除勞動合同;
8、 以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
9、 以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還有很多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不給員工交納社會保險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員工只需向社保局稽查部門進行投訴即可解決。
以下這個案例,雖然案情簡單,但卻包含了不少常見的勞動爭議問題。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王某經人介紹至華豐公司做食品銷售員,由於王某同時在另一家單位還有一份工作,所以華豐公司根據他的時間為其安排了工作,並非朝九晚五式。
王某被華豐公司安排在三個店面工作。三個店的工作時間分別為上午9點至晚上10:00;上午8:30至晚上9:00;上午8:30至晚上9:30。工作期間記錄考勤。工作一日休息一日情況居多,一天工資200元,另有提成。
2021年7月,王某在工作了一年後,以華豐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剋扣並拖欠工資、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報酬,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向仲裁機構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內容】
在此仲裁案件中,王某提出了以下請求內容:
1、 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2、 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 延時加班工資;
4、 周六日加班工資;
5、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6、 帶薪年休假工資;
7、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院認為】
一、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委裁決的確認勞動關係時間、延時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
二、 對於爭議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問題。法院認為,王某雖然另有工作,但法律支持雙重勞動關係。此外,王某受華豐公司管理,遵守華豐公司規章制度,並從華豐公司受領工資,所以雙方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在華豐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最後判決:
一、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二、華豐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差額6865.55元;
三、華豐公司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差額1600元;
四、華豐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7911.2元;
五、華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駁回王明闊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明:本文只為說明問題,所以,並未按訴訟格式列明詳細的內容,比如具體的起算時間等)
【重點提示】
一、 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
法律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只要企業允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通過該條可以得出:只有員工「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二、 快消品行業應支付延時、節假日等時間段的工作報酬。
受限於快消品的行業特點,從業人員普遍存在工作時間比較長,而且經常會沒有休息日或節假日的情形。比本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
來源:法言法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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