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範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注意】
個人取得的「房屋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範圍。
二、「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
確認「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義務人。
【注意】
「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財產租賃所得」適用的稅率
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注意】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其他類型的房屋(比如出租商鋪),仍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財產租賃所得」的個稅計算
(一)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個人「每次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減去准予扣除的項目(「稅金」、「基金」「費用」)後,再按「定額」(或「定率」)減除扣減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1、准予扣除的項目包括:
◆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房產稅、城建稅等)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需有完稅(繳款)憑證。
◆「轉租」的情況下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稅。
◆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需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
【注意】
●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根據每次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已減去准予扣除的項目)是否超過4000元,判斷減除「扣除費用」的方法(「定額」or「定率」),並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1)每次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已減去准予扣除的項目)≤4 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取得「財產租賃收入」-800----------------「定額減除」
(2)每次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已減去准予扣除的項目)>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取得「財產租賃收入」×(1-20%)-----「定率減除」
(三)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托尼於2021年1月將其自有居民住房出租給翠花,約定每月的租金為4800元(當地市場價格),當年的3月因房屋漏水,發生房屋修理費用2000元,當月完成並取得有效的憑證(假設修繕費用由托尼承擔)。
則托尼在2021年出租此套住房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不考慮其他稅費)?
①適用稅率
由於托尼出租房屋滿足:「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條件,因此,托尼取得的「房屋出租所得」,可以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②扣除項目
由於每月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限額為800元,因此2000元的修理費用需要分別在3月扣除800元,在4月扣除800元,在5月扣除400元。
③應納稅所得額
由於「財產租賃收入」以每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此,3月、4月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減去800元修繕費用(准予扣除的項目)後不超過4 000元。
★因此,在計算3月和4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適用「定額扣除」(即減去800元)
3月、4月每月「應納稅所得額」=取得「財產租賃收入」-800=(4800-800)-800=3200元
★5月份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減去400元修繕費用(准予扣除的項目)後超過4000元。因此,在計算5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適用「定率扣除」(即扣減20%)
5月「應納稅所得額」=(取得「財產租賃收入」-400)×(1-20%)=(4800-400)×(1-20%)=3520元
★同理,在計算其他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也應適用「定率扣除」(即扣減20%)
其他月份「應納稅所得額」=取得「財產租賃收入」×(1-20%)=4800×(1-20%)=3840元
★托尼全年出租房屋的「應納稅所得額」=3200+3200+3520+3840×9=44480元
④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0%=44480*10%=4448元
>>因此,托尼在2021年出租住房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為4448元。
【注意】
●以上例子是為了方便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故對問題進行了必要的簡化,如涉及到相關稅費(比如增值稅、房產稅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前還需要先將相應的稅費(在允許扣除範圍內)從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當中予以扣除。
以上,就是關於「財產租賃所得」所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內容。
本文主要內容回顧:
一、「財產租賃所得」的徵稅範圍
二、「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
三、「財產租賃所得」適用的稅率
四、「財產租賃所得」的個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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