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加裝遮陽傘,碰傷路人致十級傷殘,被判賠償9.5萬餘元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2-08-16T20:08:19.360166+00:00

近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車主騎著私自加裝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在路口碰倒行人,造成行人十級傷殘,被判賠9.5萬餘元。

近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車主騎著私自加裝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在路口碰倒行人,造成行人十級傷殘,被判賠9.5萬餘元。

(圖片來源於網絡)

案件回顧

2021年10月15日早上,陶某駕駛安裝了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後座載著孩子,行駛至望湖中路交叉口南側人行橫道時,因疏於觀察,電動自行車上的遮陽傘將正在過人行橫道的70多歲老人李某碰倒,造成李某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後,雙方均未報警,現場目擊證人留存了被告聯繫方式,原被告隨即各自離開。李某回家後被家屬送入醫院救治,並在醫院報警。一周後,李某傷情經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經鑑定,李某構成十級傷殘。

庭審中,對交通事故的具體事實情況,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原告認為,自己是正常過馬路,被告騎電動車闖紅燈撞傷自己。被告認為,原告橫穿斑馬線時是紅燈,自己騎車直行的方向為綠燈,雙方未發生碰撞。

交警部門認定,陶某駕駛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疏於觀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陶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攜帶12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雙方事發後均未立即報警,且雙方陳述不一致,無證據證明事發時雙方通過路口時的交通信號燈狀態,故此事故事實無法查清。據此,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陶某和李某在此時事故中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原告李某受傷是否系因被告陶某兩輪電動車碰撞所致的問題,因原被告持相反意見,應結合事故發生時交警部門收集的證據綜合認定該事實。通過交警部門對事發時在場人員的談話,特別是被告陶某的女兒江某的陳述內容,可以確認被告陶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遮陽傘碰到李某的身體,致李某受傷。

因事發時沒有監控設施拍攝到事故發生的過程,無法確認雙方通行時的信號燈狀態。但通過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證明,可以確認原告李某是沿望湖中路南側人行橫道由西向東橫過道路,事故發生點接近呈坎路人行道。根據被告陶某的女兒江某的陳述內容「2021年10月15日早上7時20分,我因上學快遲到……」可知陶某在事發時可能存在趕時間情形。同時,陶某騎行的是電動自行車,相較於行人而言,作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陶某更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行駛安全。且事故證明中交警部門認定陶某在事故中存在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時,作為行人的李某也應注意來往車輛。綜合以上因素,此案事故由被告陶某承擔80%的責任,扣除其已經墊付的1351元,尚需賠償9.5萬餘元。

法官提醒

電動自行車安裝遮陽傘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易引發交通事故。遮陽傘面積較大,加裝遮陽傘改變了車體重心與平衡點,破壞了車體的穩定性,還容易導致駕駛人視線受阻,增加車與車之間、與行人之間的碰擦風險。近年來,因事故發生時遮陽傘金屬部件脫落、變形給駕駛人造成傷害的案件時有發生。為了自身與他人的安全,車主應該自覺拆除加裝的遮陽傘。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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