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企業公然在百度做競價排名廣告,百度被判無責

羚羊財經 發佈 2022-09-08T09:50:17.336163+00:00

李逵遇上李鬼,然後李逵被打死了。北京一家公司套用另一家公司品牌,在百度上光明正大地做競價排名推廣,然後被品牌方發現。品牌方將該公司和百度以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百度一如既往辯稱,百度只是搜尋引擎服務商,對競價排名內容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最終法院判定百度無責。

李逵遇上李鬼,然後李逵被打死了。北京一家公司套用另一家公司品牌,在百度上光明正大地做競價排名推廣,然後被品牌方發現。品牌方將該公司和百度以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百度一如既往辯稱,百度只是搜尋引擎服務商,對競價排名內容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最終法院判定百度無責。專家認為這種競價排名是搜索,並不是廣告。既然不是廣告就沒有審核的義務,所以百度無責。然而,這種既掙廣告的錢,又不用承擔廣告的責任的業務,實在是有失公允。

傍名牌,有企業冒用別人品牌做廣告引流

被冒用品牌叫北京瑞達恆建築諮詢有限公司(簡稱瑞達恆),成立於2007年,經營範圍包括「建築信息諮詢;市場調查……」。 「瑞達恆」為企業名稱簡稱、字號,並註冊有」瑞達恆」商標。

該公司表示,該簡稱也在公開場合被廣泛使用。在新浪網、鳳凰網、騰訊網、中華網、和訊網、澎湃新聞網對瑞達恆公司主辦的「2017中國十大建築設計院」「2018中國建築行業十大系列」「2019中國十大建築設計院」等各類賽事活動和評選活動中,官方文件和新聞報導中,提及活動主辦方時都使用「RCC瑞達恆」或「RCC」字樣。在全國多地開有分公司,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

但瑞達恆前不久就發現,在百度搜索輸入「RCC」「rcc瑞達恆」等關鍵詞搜索時,點擊相關連結即進入千里馬公司的網站,該網站是一家招標採購平台。瑞達恆認為,千里馬既進行了百度商業推廣,也通過對其百度後台關鍵詞、涉案網站原始碼進行相應設置;這構成了對瑞達恆公司商標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於是將該公司和百度共同起訴到了法院。

百度:對競價排名無審查義務

瑞達恆稱,其在本案起訴前也通過電子郵件,向百度公司發送了侵權通知,要求百度公司刪除涉案連結,但百度公司未採取相應措施,未盡到相應義務,存在過錯,應當與千里馬公司就被訴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瑞達恆請求法院判令千里馬公司、百度公司在各自官方網站首頁,連續72小時刊登聲明,為瑞達恆公司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倆被告共同賠償瑞達恆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合理開支23060元。

百度公司稱,作為提供搜尋引擎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被連結網站無逐條審查義務,且百度已盡到了事前提醒義務,涉案關鍵詞「rcc」為千里馬公司自行添加;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訴材料後,對被訴侵權連結進行核實後發現相應連結均已被刪除,已盡事後監管義務,故無論千里馬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均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百度無責任

最終,兩級法院均認定千里馬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23060元;但百度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此,專家解釋說:雖然「競價排名」屬於廣告行為,但由於法律對「競價排名」的定義沒有明確,也沒有明文禁止或限制競價排名行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問題也拿捏不准。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將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信息檢索服務。」北京高院曾發布《關於網絡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指南》,該指南第39條寫道:「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信息檢索服務。」根據這個規定,競價排名屬於檢索,不是廣告行為。而廣告發布者對廣告則需要承擔審核義務。

爭議:戴著「信息檢索」的帽子,掙著廣告業務的錢

搜索近年來與百度競價排名的相關報導,從2003年百度引入這一搜尋引擎功能時起就爭議不斷。

百度競價排名實際上與消費者的「選擇權」存在衝突,你搜索到的是搜尋引擎想給你的,而不是你需要的。同時,競價排名從頭到腳都是以廣告經營的形式存在,百度也從「競價排名」中獲利頗豐。競價排名表面上符合信息檢索的特徵,但是這只是表象,其實質就是廣告。如果其只承擔信息檢索服務的義務,只要出錢就可以做推廣廣告,審核「企業」是否有資質,發布的競價信息是否侵害第三方權益,百度平台都無需擔責。這種賺廣告的錢,又不承擔廣告法規定的責任,顯然有失公正。

也許有網友認為,百度是企業,免費提供搜索功能,自然應有贏利模式支撐企業運轉。那麼企業的盈利模式也應該在法律監管的框架下進行,商店出售商品也有經營範圍,不是什麼都能拿出來賣的,也不是想怎麼賣就怎麼賣?

「競價排名」是不是也應該有個範圍,贏利模式也應該有個與獲利相對等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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