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吃瓜:李某某嫖娼案,媒體披露真實姓名,是否侵犯隱私權?

小狀看法 發佈 2022-09-12T10:42:57.162106+00:00

今天看朋友圈,發現昨天的大瓜吃出了新話題:媒體公開李某某真實姓名的行為是否侵犯李某某的隱私權?誰知,沒幾分鐘,媒體轉發了公安的通報,並寫上了李某某就是那位頂流李某某,我這才安心下來。

昨天(2022年9月11日下午)的大瓜吃的夠撐,中秋節一下子不無聊了。

我的朋友絕大部分都是律師,所以朋友圈的內容也都是與法律相關的話題。今天看朋友圈,發現昨天的大瓜吃出了新話題:媒體公開李某某真實姓名的行為是否侵犯李某某的隱私權?

這個問題昨天吃瓜的時候,我也特別留意了一下。當時先看了公安機關的通報,原話是「李某某」。當時還琢磨了一下,公安沒說就是那個傳說中的李某某啊,這事還有的討論。

誰知,沒幾分鐘,媒體(權威、大媒體)轉發了公安的通報,並寫上了李某某就是那位頂流李某某,我這才安心下來。


這瓜沒吃錯。

到了今天,隱私權的法律問題就在朋友鋪開了。本著熱度不蹭王八蛋,專業吃瓜的態度,我也聊聊我的看法。

隱私權的問題,真的是一個玄之又玄的東西!!!!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結合民法典對隱私的定義,隱私權就是自然人隱私受到法律保護、排除他人侵犯的權利。

不難看出,隱私權的核心在於「私密性」,法律未就私密的內容作出要求。也就是說,在沒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即便自然人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動是違法的,也不能刺探、侵擾、泄露或者公開。

例如,李四發現了張三涉嫌吸毒的違法情況,並且偷偷進行了錄像,此時李四是否可以直接在網絡上公開上述信息呢?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張三偷偷吸毒的事,肯定屬於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張三萬不可能希望有人將此事公開。因此,張三吸毒這事毫無疑問,屬於張三的「隱私」。

那這種隱私,是否具備法律保護、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屬性呢?也就是說,張三能否基於這種隱私活動享有隱私權呢?

我認為,張三享有這樣的隱私權。

張三的這一隱私權的內涵至少可以延伸為:

(1)張三吸毒的事,未經張三許可,禁止公開;

(2)張三吸毒被司法機關處理的事,未經張三許可,禁止公開。

有人可能會說:張三吸毒,被李四發現,李四公開,屬於公民用於與違法活動作鬥爭,這是法律鼓勵的行為。

這個話題,實際上,就更麻煩,涉及的問題就更多了,簡單談談。

1、不管是《刑事訴訟法》及刑訴法解釋,還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雖然都支持公民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但是,相關條文的內容也僅限於「扭送」、「舉報」。也就是說,李四看到張三吸毒,可以直接現場將張三抓獲扭送至公安機關,或者事後將張三吸毒錄像提交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李四可以直接將收集到的、看到的違法信息直接公開。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如果李四直接將張三吸毒事實公開,張三發現後毀滅、偽造證據,導致公安機關無法調查;或者張三因輿論壓力而自殺、自殘,這後果恐怕不是李四所能承擔的。每個人對輿論的承受能力完全不同,有些人臉皮厚,無所謂,說不定沾沾自喜成網紅了(例如,當年的干某某之流);有些人臉皮薄,轉身就跳樓了。這事的後果根本不可控。

2、如果李四沒有公開張三吸毒的事,而是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了舉報,當地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後確實查證屬實了,那李四能否公開這一信息呢?這也是李某某因嫖娼一案,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這種情況下,李四公開張三吸毒的信息就不會導致張三做出毀滅、偽造證據妨礙調查的行為,那是不是就可以公開?

我認為,也不應當公開。

張三被司法機關處理的信息,絕對算得上是「私密信息」,不管是因為吸毒、嫖娼,還是打架鬥毆、交通違法,亦或是刑事犯罪,這類信息都屬於《民法典》中的「隱私」。這類信息對於公民個人的名譽、榮譽和社會聲望、工作、生活有著巨大的影響,公民因這種行為付出了法律上的代價,如果一旦再將這類信息公開,那社會輿論的壓力可能造成無法估量的後果。這也是為什麼裁判文書網上的當事人信息都是隱匿的原因。

因此,隱私權作為一種權利,他的權利內容與其他民事權利有顯著的區別,法律保護的是一種「狀態」,而不是具體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違法活動造成權利主體喪失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隱私權則不同,不管違法活動還是合法活動,只要具備「私密性」的特點,就應當收到保護,隱私權的最大價值在於對公民私密狀態的保護。

不過,這裡面的違法活動,一定要進行區分。如果張三不是吸毒,而是正在傷害他人、行賄或者破壞設備等,這種情況下,對於這類活動和信息,予以公開(實名),也不好說就侵犯了隱私權。超市老闆在監控中看到張三偷東西,公開張三姓名和長相,這算侵犯隱私權嗎?恐怕這樣的結論,群眾吐沫星子得淹死你。

那吸毒和別的違法活動的區別到底是什麼?不好區分。

不過,我要強調的是,我們應該都注意到現在公安機關披露、公開的一些違法、犯罪活動的執法記錄儀視頻中,嫌疑人、罪犯都被打了馬賽克,名字也都做了保密處理。司法機關的做法,提示我們,即便是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對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也要予以保護的。這是否說明,違法活動、信息也屬於隱私,當事人享有隱私權呢?

我覺得,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

具體到李某某嫖娼案,有關媒體公開了李某某的姓名,實際上就是一種侵犯李某某隱私權的做法。公安機關的通報中使用了「李某某」,是一種妥當、合法的做法。

當然,這類事件也有特殊性。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隱私權不受侵犯,那意味著李某某參加的、參與的相關活動,都有可能正常播放、進行,尤其是一些特殊節目(特殊題材的影視劇,特殊節日的宣傳活動等),這讓公民如何能夠接受?這也明顯與我們的價值觀相違背。更麻煩的是,李某某的頂流身價,如果這一情況不能明確公開,造成網友與粉絲之間的猜疑、對罵,甚至網絡尋釁滋事活動的蔓延,後果恐怕也是無法估量的。

另外還有一個更加常見的問題:那些腐敗貪污人員,監委官網每天都更新通告,都是實名,而且對腐敗分子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描述的相當形象生動,這是否也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呢?這都是值得思考的。

正如我一開始所說的,隱私權的問題,玄之又玄,繁多雜亂,根本無法界定清楚,更無法提供明確的依據。我研究生論文就是這方面的,看了相關文章和書籍,也是一頭霧水,概念說的再完美,條件設定的再充分,一旦遇上現實問題,就傻眼,不具有操作性。

大家經常刷抖音,是不是經常能看到有人動不動就自己用手機拍攝視頻發到網上讓大家評評理,對方根本就不同意這麼做,但是拍攝者全然不顧,一意孤行。將小範圍事件迅速擴大,引起輿情。這算不算侵犯隱私權?不過現在好多了,很多這類視頻都懂得打馬賽克了,對於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也做了保密處理,說明大家的法制意識明顯提高了。

最後,歸回李某某嫖娼案,媒體披露李某某的真實姓名,從法律來看,也確實侵犯隱私權了。至於不這麼做,可能造成的危害、風險,怎麼辦?不知道;法律都沒想好的事,我更沒想好.......

這可能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那句話:法律是平衡的藝術,只能在不同的價值、利益之間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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