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屬索賠50萬!法院這麼判

白水檢察 發佈 2022-09-14T15:04:51.460510+00:00

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屬認為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其告上法庭。而浴室表示,己方已設有警示標誌,且對死者展開了急救,因此盡到了義務。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浴室經營者已盡到應盡的義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七旬老人公共浴室洗澡猝死,家屬認為浴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其告上法庭。而浴室表示,己方已設有警示標誌,且對死者展開了急救,因此盡到了義務。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浴室經營者已盡到應盡的義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七旬老人公共浴室內猝死2021年3月的一天,75歲的劉某獨自前往上海奉賢一處公共浴室洗澡,其間突然暈倒。隨後,經現場人員呼救,浴室老闆張某對其進行了搶救,並呼叫120。送醫後,經搶救無效後,於當天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

劉某家屬認為:

張某作為浴室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浴室內有警示標誌,但是被告並未制止劉某沐浴,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訴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經營者張某連帶賠償各項損失50餘萬元。

浴室:

劉某的死亡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劉某暈倒後即將其扶到更衣室,並進行了緊急搶救,同時也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而且被告經營的浴室內有警示標誌,被告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被告已盡經營者應盡義務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從而應當對劉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管理人的一種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原則。本案中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的主要爭議在於對過錯的判斷。劉某進入被告經營的浴室洗澡,其與浴室已確立了合同關係。被告在其服務場所內對於消費者劉某的人身和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早在浴室開業時,被告就張貼了警示,上面提示:「心臟病、高血壓、皮膚病、飲酒過量,謝絕洗澡,老人行動不便的,必須家人陪同」。同時,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員在發現劉某暈倒後即將其扶到更衣室,並進行了緊急搶救,也及時撥打了醫療急救電話,因此,被告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並無不妥之處。原告認為浴室沒有及時制止劉某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對於浴室而言,只要其按規定履行了警示告知義務,而在老年浴客沒有明顯異常的情況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經營常理和判斷標準,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存在過錯過於嚴苛。劉某發生異常情況後,浴室所採取的措施,尚屬及時、恰當,其已盡到浴室經營者應盡的義務。據此,上海奉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

作者 |夏天余亞

(上海法治報)

轉自: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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