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山打人案宣判結果談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區別

胡爾赤 發佈 2022-09-26T02:28:10.680910+00:00

唐山打人事件一審判決終於出結果了,主犯陳繼志被判有期徒刑24年,當然這不還不是終身,還在上訴期內。我們不談案件本身,就談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區別。

唐山打人事件一審判決終於出結果了,主犯陳繼志被判有期徒刑24年,當然這不還不是終身,還在上訴期內。

我們不談案件本身,就談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區別。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其主要區別如下:

1、期限不同。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為十五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是終身的,從理論上說為終身監禁;

2、刑罰的輕重不同。二者雖均為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但無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不同。有期徒刑,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從以上的區別來看,陳繼志被抓到正式執行為止被羈押的時間是要從這24年扣除的。

再看看無期和有期徒刑減刑的後果有何不同。刑法第八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二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減刑限制是實際被執行時間不得少於原判決的二分之一。

實踐中只要在獄中不再犯罪基本上所有的無期徒刑都會減為有期徒刑,從上面的規定看,自無期徒刑執行後,獲得減刑後刑期最長24年,最短13年。

再回到陳繼志案子,24年有期徒刑,最長也是24年,最短不能低於12年,所以實際執行時間跟判無期差別不大。當然以上計算都是在本案不再上訴抗訴的前提下才成立。

陳繼志犯了那麼多事為什麼不直接判無期呢?雖然他犯了很多罪(嚴格來說終審判決有罪才能說「犯了很多罪」),但沒有一件是夠判無期的,只有起碼一件事是夠判無期才能判無期,不然有期徒刑刑期加起來就是有100年也不能判無期。所以只能把很多有期徒刑疊加,然後依據刑法規定確定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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