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認為手續費、利息、違約金過高,法院應當據實調低

法律的生命 發佈 2022-09-29T05:05:05.983582+00:00

2014年4月24日,被告湯某某在原告處申請辦理貸記卡,並填寫了《農村商業銀行貸記卡申請表》,該申請表上被告湯某某填寫了其本人基本信息,信息內容包括其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工作單位及住址,同時該申請表載明:「·本人已閱讀並理解《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和《農村商業銀行貸記卡領用合約》的全部內容,並自願遵守章程和領用合約規定。

2014年4月24日,被告湯某某在原告處申請辦理貸記卡,並填寫了《農村商業銀行貸記卡申請表》,該申請表上被告湯某某填寫了其本人基本信息,信息內容包括其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工作單位及住址,同時該申請表載明:「·本人已閱讀並理解《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和《農村商業銀行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的全部內容,並自願遵守章程和領用合約規定。本人保證上述填寫資料及提供證明文件的真實有效,並授權貴行根據有關規定,對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況進行核實和披露。不論批准與否,本人均同意貴行保留此申請表及提供的證明文件。·本人同意接收貴行通過簡訊、電子郵件或宣傳頁發送的貸記卡相關信息。……。」

2014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湯某某發放卡號為6259XXXXXXXX的信用卡,授信額度100000元,被告領卡後激活多次使用,但未按領用合約規定及時足額還款,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湯某某欠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貸記卡本金人民幣99731.44元、利息20068.48元、滯納金5826.3元,其他應收手續費1197.04元,合計126823.26元。期間,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多次以電話、簡訊方式向被告湯某某催收,於2020年9月4日通過郵政快遞向被告湯某某催收未果,釀成糾紛。

農商行平坦支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截至起訴之日因透支信用卡(卡號:6259XXXXXXXX)產生的欠款本金99731.44元、利息20068.48元(利息暫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此後的利息以欠付金額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滯納金5826.30元(即違約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1197.04元(暫計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此後產生的相應費用以協議約定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以上合計126823.26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信用卡糾紛。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銀行卡申請表、領用合約是發卡銀行向銀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確雙方權責的契約性文件,持卡人簽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項約定」。本案中,被告湯某某在填寫《農村商業銀行貸記卡申請表》時已簽名確認,願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的約束,同時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也向被告湯某某核發了貸記卡,由此,被告湯某某與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之間就貸記卡的申領、使用及利息收費形成了信用卡合同關係。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一種以授信為基礎、具有關聯信用聯繫的混合契約,合同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契約。因此,《農村商業銀行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應當作為規範原、被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現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已按約向被告湯某某發放了卡號為6259XXXXXXXX的貸記卡,但被告湯某某使用該貸記卡透支後,未能依據合約的約定按時向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履行還款義務及支付相關費用,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原告農商行平坦支行要求被告湯某某支付因貸記卡透支所欠的欠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的規定,本案中,被告唐某娜向法院提出原告主張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等總額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院從公平原則考慮,酌情確定被告承擔未償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總額的55%責任,對超過55%比例的部分,被告不負有向原告清償義務,故被告應向原告清償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滯納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金額為14900.5元{系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滯納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計算方法:【(20068.48元+5826.3元+1197.04元)×55%】},並承擔之後產生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應收手續費(按信用卡信用合約、信用卡章程的約定標準計算,但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經過一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湯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坦支行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卡號為6259XXXXXXXX的貸記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幣99731.44元及滯納金、利息、其他應收手續費14900.5元,合計114631.94元,並支付從2017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按信用卡信用合約、信用卡章程的約定標準計算,但不得超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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