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洗手間、看私人對話、每五分鐘自動截屏的職場監控,應當休矣

學人scholar 發佈 2022-09-30T22:43:03.171505+00:00

近日,有一則關於某公司監控員工的新聞流傳,一家廈門的科技公司在廁所隔間裝監控,網絡上曝光的監控圖片,全是員工「蹲坑」的俯視鏡頭。

作者|彭錞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近日,有一則關於某公司監控員工的新聞流傳,一家廈門的科技公司在廁所隔間裝監控,網絡上曝光的監控圖片,全是員工「蹲坑」的俯視鏡頭。該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面對網絡輿論時回應稱,攝像頭是今年才裝的,是為了監控員工吸菸。

數字時代的「監工」廣度與深度

近年來,職場監控與員工隱私之間的碰撞,日益受到社會關注。除了以電子設備對工作場所展開物理監控外,對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平板、手機甚至桌椅)進行虛擬監控也成為常規操作。

| 深圳某公司辦公室內部照片

在此之前,關於監控員工的新聞不止一次上了熱搜:深圳某公司給每個工位安裝監控,既拍人也拍電腦屏幕;還有公司給員工發高科技智能坐墊,以檢測員工的心跳、呼吸、坐姿為由,監視員工有沒有離開過座位;更有公司直接在員工手機里安裝監控軟體,掃描獲取他們手機照片、聊天記錄等所有信息,以方便監控員工對公司的忠心程度。

這些所謂的管理措施,全部、統統都涉嫌侵犯員工的隱私權。

職場監控由來已久,《詩經》中的「折柳樊圃,狂夫瞿瞿」就是在形容監工虎視眈眈,但數字時代來臨後,傳統的人力監工被技術監工所取代,其廣度和深度前所未見。

廣度上,既有狀態監控,例如某公司用智能坐墊收集員工的心跳、呼吸、坐姿等數據;也有流量監控,例如國美集團統計員工上班時間刷視頻、打遊戲的流量;還有內容監控,例如某企業開發的「行為感知系統」可查看員工的瀏覽和聊天記錄。

深度上,虛擬監控不僅能查看員工做過或正在做什麼,還能預測員工未來做什麼,曾經衝上熱搜的「離職傾向分析系統」就是根據員工曾經瀏覽招聘網站、投遞求職簡歷的信息,向僱主提示該員工可能離職的「風險」。

需要明確的是,亘古至今的職場監控有爭議,但並無原罪。

這是因為職場監控,也可以具有保護財產設施、維護職業紀律、提升工作效率等正當目的。2012年,微軟的一名高級軟體架構師因不滿自己的工作評價結論,將Windows 8核心代碼及用於反盜版軟體的「激活伺服器軟體開發工具包」代碼泄露給一位匿名的法國科技博主,後者將代碼發到網上,給微軟造成巨大損失。若不對代碼的瀏覽和傳輸情況做記錄,微軟和警方恐怕永難識別「內鬼」。

然而,職場監控也能且確實造成一系列負面後果。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中的記述觸目驚心:「一個在機器剛停住的時候就睡去的可憐的孩子,在監工的吆喝下驚跳起來,閉著眼睛重複平時的操作」。職場監控,內含把人異化為物的風險,侵犯乃至剝奪員工隱私正是異化表現之一種。

監控的邊界在哪裡

因此,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一禁了之,而在於確保職場監控在不傷害員工隱私的前提下實現正當目的。

從法律的角度看,這就要求僱主處理雇員個人信息具備合法性基礎。對此,《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提供了兩條可能的合法化路徑:一是「取得個人同意」,二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通常情況下,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知情同意是處理個人信息的主要合法性基礎。

但眾所周知,在僱主和雇員之間,存在權力不平等,雇員對僱主監控的默示、明示甚或單獨同意,往往只是無聲的忍耐或無奈的順從。有研究表明:在美國,僱主可以通過事先通知並獲得雇員書面同意,使雇員「合理隱私期待」落空,導致職場隱私權淪為「華而不實的合同附款」(a luxurious contractual addendum)。

這也正是為什麼「歐盟數據保護工作組」曾指出:由於僱主和雇員之間關係的性質,工作中大部分數據處理的法律基礎不能是、也不應該是雇員的同意。

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4-16條亦強調個人同意必須是「自願」作出,個人有權撤回同意,且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撤回同意為由停止服務。據此,職場監控不應以取得雇員個人同意為合法性基礎。但需要澄清的是,基於《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7條,職場監控須在事前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員工。換言之,員工同意不是職場監控的充分或必要條件,但員工知情是其必要條件——「監控」不能成為「窺視」。

在中國法上,職場監控的合法性基礎應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這裡的核心詞是「依法制定」,具體包含兩方面要求。一是「民主」,即《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單個雇員力量小,眾人拾柴火焰高。經由集體討論、平等協商而確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就算寫入職場監控的內容,也遠比雇員單獨同意更能維護職工的正當利益。

當然,在特定情境下,勞方完全可能集體失語。這就引出「依法制定」的第二層要求「合規」,即《勞動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知情且合法」是企業應遵循的底線

遺憾的是,儘管學界早有加強立法的呼聲,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直接、明確、細緻地劃出職場監控的邊界。但這並不意味著當下就完全無法可依。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合理目的,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並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這就從原則上厘定了職場監控的合規底線,即監控必須有說得出來的合理目的,也必須有說得過去的合理手段,既不可假公濟私,亦不可緣木求魚,更不可殺雞用牛刀——「監控」不能成為「宰制」。

在此視角下,那些拍洗手間、看私人對話、每五分鐘自動截屏的職場監控,應當休矣。

一言以蔽之,職場監控與員工隱私的平衡之道在於知情且合法。

但法網扎得再密,也需人用,而且常常只能提供事後評價和救濟,難免力有不逮。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的平衡,最終要回到社會觀念和行動中。如果違法的職場監控能像PUA、996、性騷擾那樣人人喊打,如果反對者能不被槍打出頭鳥,那麼我們才算真正領會了一百多年前先哲的提醒:「對不希望把自己當愚民看待的無產階級來說,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獨立感比麵包還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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