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的績效考核與薪酬設計

理個稅 發佈 2022-10-17T08:21:22.006264+00:00

一、銷售人員的業績提成模式銷售人員的業績提成有兩種常見模式:第一種,按全部業績的一定比例提成;第二種,完成約定指標後,超額部分予以獎勵。這兩種模式,哪種激勵效果更好呢?一般來說,銷售新人願意接受第一種,而銷售高手更喜歡第二種。

一、銷售人員的業績提成模式

銷售人員的業績提成有兩種常見模式:

第一種,按全部業績的一定比例提成;

第二種,完成約定指標後,超額部分予以獎勵。

這兩種模式,哪種激勵效果更好呢?一般來說,銷售新人願意接受第一種,而銷售高手更喜歡第二種。

二、銷售人員業績提成應遵循的原則

獎勵銷售人員的原則是擴大銷售、加速回款、避免壞帳。一般需綜合考慮訂單(收入)、收回的貨款、應收帳款、壞帳等指標。銷售人員的提成按照什麼依據計算以及什麼時候發放合適呢?原則如下:

第一,銷售提成要適度,不能吞噬增量的利潤;

第二,符合責權利匹配原則,銷售人員要負責回款,以回款確認業績提成;

第三,銷售提成不宜一次性發放完畢,要對銷售人員有牽制手段;

第四,發生壞帳時,要設定銷售人員一定的擔責比率,從銷售提成中扣減。

三、銷售人員的薪酬體系

銷售人員的薪酬體系(結構)都是如何設計的呢?我觀察過不少企業的做法,銷售人員一般都是低底薪,或者壓根就沒有底薪,但給他們比較高的提成。提成根據銷售業績去獲取,多勞多得,這樣的薪酬設計有種以功行賞的味道,誰也別羨慕別人拿得多,你要能幹得比別人好,自然也能多拿。銷售人員的提成工資因為有銷售業績這一客觀依據做衡量,它會讓人感覺到更科學、更公平。站在公司角度,給銷售人員發放銷售提成,目的是激勵銷售人員實現更多的銷售,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利潤與現金流。這一目的有兩層含義:

第一,銷售提成發放是有前提的,給公司創利了才能有提成;

第二,銷售提成的發放是有條件,給公司的創利要落袋為安。

四、設置銷售提成的誤區

企業在給銷售人員設置提成時,經常會表現出一些誤區。

第一個誤區,一簽訂銷售合同,就兌現銷售提成;財務一確認了收入,就給銷售人員兌現銷售提成。這麼做的問題是什麼呢?簽了合同,合同一定能執行嗎?會計確認的收入,款項就一定能收回嗎?如果不能收回款項,簽的合同、確認的收入對企業來說有害無益。

第二個誤區,不考慮銷售人員有沒有價格決定權。如果他沒有價格決定權,那好辦,銷售提成最終就根據銷售額來決定就行了。有些企業的銷售人員有部分價格決定權,給他的提成就要考慮到他降價或者提價的影響。一降價最後這個利潤就低了,銷售提成要根據最終的利潤來決定。

第三個誤區,就是不考慮銷售人員的費用。如果公司不給銷售人員報銷費用,這個好說。如果給銷售人員報銷費用,我們就要考慮了,給提成的時候要剔除掉費用的影響。如果費用最終把這個合同的利潤全都給吃掉了,那這個時候怎麼給提成呢?

第四個誤區,就有的企業不對銷售人員建立任何的制約機制。有很多企業都特別苦惱一個事情,就是一過年,銷售人員就紛紛離職走了。有的銷售人員甚至把公司的客戶還帶到競爭對手那去了,這就非常要命了。所以這一點就要在我們的銷售提成上面加以考慮。怎麼考慮呢?思維就是銷售提成不能一次給完,要留一部分牽制銷售人員。

五、兌現銷售提成的兩個關鍵

對於如何兌現銷售提成,我覺得要考慮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銷售提成的計算的依據是什麼,這個依據可以是合同額,可以是收入額,可以是利潤額,可以是回款額,我個人推薦計算依據應該以利潤為依據,這樣做主要關註銷售能否讓公司掙到錢。但這個利潤的計算不能簡單用會計帳面利潤。第二個方面,就是什麼時候發放,發放的時間到底定在什麼時候?有的企業簽合同了發放,有的企業確認收入了發放,我個人建議等到回款之後再發放,等經濟利益真正流入企業的時候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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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袁國輝 指尖上的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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