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來了:建築工程有8項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中華建設網 發佈 2022-11-12T03:57:21.596816+00:00

記者從住建部辦公廳了解到,為統一規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方法,住建部對《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進行了修訂,並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要求,將名稱變更為《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標準》。

中華建設網訊(記者 韓冬)記者從住建部辦公廳了解到,為統一規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方法,住建部對《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進行了修訂,並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要求,將名稱變更為《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標準》。近日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為2022年11月30日。

注意:建築物、建築物部位、構築物有8項不應計算面積

●與建築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築部位;

●騎樓、過街樓底層公共通行空間、通道;

●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無頂蓋的場館看台和採光井,露台、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

●建築物的設備平台、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建築物中的箱、罐平台;

●台階、無柱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爬梯;

●窗台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O.40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台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

●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築物。

據了解,《標準》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從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房屋銷售、房屋使用到徵收拆除的建築面積計算。

《標準》對計算建築面積,作出明確規定:

建築工程計算建築面積應同時滿足三個必要條件:其外圍護結構、圍護設施能夠形成封閉或不完全封閉建築空間;建築空間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建築空間能夠通過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間正常出入的。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應按各自然層樓面或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無圍護結構的,以圍護設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

建築工程在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等未竣工階段,建築面積應按建築設計圖紙尺寸計算;竣工後,建築面積應通過實地測量獲取。

建築面積計算過程中,尺寸應按米取至三位小數,建築面積應按平方米保留兩位小數。

《標準》還具體規定,建築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窗台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窗台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應計算全面積;窗台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有圍護設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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