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與「比較過失」

恆念律所824王賀 發佈 2022-11-13T13:54:15.817168+00:00

上一個案件已經提到了「與有過失」與「比較過失」。其中,「與有過失」有著相當長的歷史,這裡的案件就是英國法中這個制度的歷史起點。本案是一宗發生於1809年的最後上訴到貴族院的英國案例。被告住在德比小鎮上,他家位於鎮盡頭的公路旁。

上一個案件已經提到了「與有過失」與「比較過失」。其中,「與有過失」有著相當長的歷史,這裡的案件就是英國法中這個制度的歷史起點。本案是一宗發生於1809年的最後上訴到貴族院的英國案例。被告住在德比小鎮上,他家位於鎮盡頭的公路旁。他想修整一下他的房子,搭起的支架伸到了公路上,影響到了公路一側的暢通,但公路另外一邊仍然有空間,並不影響過往通行。8月的某天晚上8點,原告騎馬要穿過該路段。當時正好是掌燈時分,不過,光線亮度足以分辨出100碼距離以外的障礙。證人證明,如果原告不是騎馬急奔,那麼他應該看到並避免該路障。然而在實際上,原告騎得太快,沒有發現路障,結果撞到了支架上,從馬上摔了下來,原告受傷。證據表明,原告當時沒有醉酒。

  原告將被告送上法庭,聲稱由於被告修房的支架伸到公路上,這是原告受傷的原因,被告對此存在著過失,因此應該承擔過失的侵權行為責任。被告則稱,原告對自己的安全失於關心,急於飛馬而不看路,因此也存在著過失。原告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導致了他的傷害。

  初審法官貝萊在審查了案件證據後指導陪審團:如果一個人合理和正常地騎馬,他就能夠看見和避免路障;如果陪審團可以認定原告沿公路騎馬過於急促,沒有盡到通常的注意義務,那麼陪審團應該確定一個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法官認為,按照本案的證據,原告是以最快的速度騎馬,也又是通行在德比大街上。如果他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他就肯定能夠發現路障,因為這個緣故,可以說該事故完全是源於他自己的過錯。

  法院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原告上訴,他希望能夠找到一個規則可以得到一個新的訴訟。此案件最後上訴到了貴族院。愛倫伯魯勳爵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自己沒有採取通常和一般的謹慎行為,那麼即使他人存在著過錯而設置了路障,他也不能夠指望和利用這種事件。如果一個人騎馬,走錯了方向,那麼我們也不能說另外一個人有權利去故意騎馬撞他。一個人有過錯,而另外一個人盡到了通常的注意義務,我們就不能夠讓後者分擔前者的損失。本案件要成立,就必須要求兩件事同時發生:被告過失地在路上設置了路障,原告不需要採取通常的注意來避免它。而這個案件並不是如此,因此,勳爵判定:拒絕一個新的訴訟。

  有指控就有抗辯,過失的抗辯理由有三:第一是原告自願承擔風險,前面的案件已經講過。這是一種完全的抗辯理由,也就是說,自願承擔風險成立,原告就得不到任何賠償。第二是這裡的原告與有過失。早期英國的法律,這也是一種完全的抗辯理由,本案就被視為最早的關於「與有過失」的案例,原告沒有得到法律的救濟。第三是原告在實施非法行為的時候受傷,比如,一個小偷跑到你家地窖里偷大白菜,不小心被大白菜壓倒受傷,他因非法行為受傷,不能夠得到侵權法的救濟。這裡主要涉及第二種抗辯理由。

  一般而言,與有過失又稱促成過失、過失相抵或者受害人過錯,其含義是原告對自己的安全失於通常的注意。通常,原告與有過失都會減少或者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我們來看看這個制度的發展史。

  在早期的案件中,原告的與有過失會使原告得不到任何法律的救濟。這個規則就是上述案件發展起來的一個古老規則,也就是說,被告堵塞了公路,導致了原告傷害,被告存在著過失;然而,原告騎馬過快,應該發現路障但是沒有發現,他對自己的安全不負責任,也有過失。既然原告存在著過失,他就不能夠指望被告給予賠償。這個規則被稱之為被告「完全的、要麼全有要麼全無的抗辯理由」。

  由於與有過失的抗辯理由遵循的是要麼全有要麼全無的規則,因此其缺陷不言自明。法官們開始適用這個原則的例外條款避開這個制度的應用。1842年有個英國的案件,原告將一頭驢系在公路上,被告駕駛著馬車開過來,被告的速度太快,結果撞到了驢,驢被撞死。法官最後判定被告應該承擔責任,理由是,如果被告的馬車跑得慢一點的話,就可以避免事故。到了1911年,英國有了成文法規定,如果雙方都存在著過錯,那麼就應該按照過錯的比例負擔相應的損失。到了1945年,英國頒布了《法律改革•與有過失》,正式規定按照過錯比例,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美國則採用了一個新的規則,這就是「比較過失」的規則。這個規則意味著,如果原告存在著過失,他仍然可以得到賠償,但是他的賠償數額要相應地減少。美國最先採用這個規則的州是紐約和威斯康星,前者的成文法有時稱之為「純粹的比較過失體系」,後者的成文法稱為「改進過了的比較過失體系」。到1992年止,美國只有3到4個南方州的法律沒有採用這個規則。

  比較過失的基本含義是: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有過失,原告自己也存在著過失,在這種情況下,要比較原、被告雙方的過失比例,按照這個比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數額。比如,原告受到損害的總數是10000美金,原告的過失為49%,被告的過錯為51%,那麼判決的結果將是判定被告給付原告5100美金的賠償。至於雙方過錯的比例,是一個事實的問題,因此一般由陪審團來確定一個合適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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