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酒鬼的故事

恆念律所824王賀 發佈 2022-11-13T14:36:56.222762+00:00

原告岡薩雷斯,被告加西亞,龍基斯特和羅伯茨,都是一家發電廠的工人,他們晚10點到第二天上午6點輪班。他們還都是一家轎車合夥組織的成員。這一天,四個人完成工作後去附近的一家名為蘭町的酒店喝啤酒、特快拉酒和其它酒精飲料,喝酒時間長達3個小時。原告喝了大約三瓶啤酒,其它三人喝得更多。

原告岡薩雷斯,被告加西亞,龍基斯特和羅伯茨,都是一家發電廠的工人,他們晚10點到第二天上午6點輪班。他們還都是一家轎車合夥組織的成員。這一天,四個人完成工作後去附近的一家名為蘭町的酒店喝啤酒、特快拉酒和其它酒精飲料,喝酒時間長達3個小時。原告喝了大約三瓶啤酒,其它三人喝得更多。大約次日上午9點,羅伯茨回家,被告駕車帶原告和龍基斯特去另外一家飲料商店,在那裡,龍基斯特和被告又購買一瓶特快拉酒。原告多次要求將他帶回家,未果。他給妻子打電話,讓她來接他,但是家裡沒有人接電話。加西亞和龍基斯特喝完了那瓶特快拉酒後,又趨車到一家酒吧喝另一種飲料,儘管原告抗議,但是沒有什麼效果。在被告和龍基斯特繼續喝特快拉酒時,原告也喝了一瓶啤酒。這時,酒吧發生一起騷亂,警察趕來調查。對於他們三人,一位警察建議說:因為原告似乎是三個人中麻醉得最輕的一個,他因此應該駕車帶另外兩個人回家。

  原告然後駕被告的車去龍基斯特的家裡。原告幫助龍基斯特回到其房屋,當他回到轎車裡時,發現被告坐在駕駛員的座位上,被告堅持要駕駛。二人發生了爭吵,原告又試著給妻子打電話,但是仍然無人接電話。最後,原告坐上副駕駛員的座位上,被告駕車。後來,原告在車上睡著了,被告對轎車也明顯失去控制,最後翻車,車翻倒於自由道中間地帶。一項測試表明,被告的血中有20%的酒精含量,就是說,被告毫無疑問地處於麻醉狀態之中。原告提起過失侵權行為的賠償訴訟,被告提出「比較過失」和「承擔危險」作為抗辯。審判法官拒絕指導陪審團考慮「承擔危險」原則。陪審團作出有利於原告的判定,但認定他對自己的傷害也要承擔20%的責任。被告上訴,爭議說,審判法院應該指導陪審團考慮「承擔危險」原則的抗辯。

  二審法院法官史蒂芬認為,承擔風險的抗辯是過失侵權行為法的新近發展。要使承擔風險的抗辯有效,就要符合它的本質要素。這個要素是:原告對特殊危險和危險程度有實際的認識,而且他自由地和自願地面對和遭遇這個危險。「與有過失」和「承擔危險」二者都會阻礙原告獲得賠償,承擔危險要求對危險的理智認識和主觀的默許,而與有過失經常涉及疏忽大意或偏離理智人的行為標準。承擔危險採用的是一種特定個人和環境的主觀標準,而與有過失採用的是一種客觀的、理智文雅人的標準以及原告的行為。「比較過失理論」也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承擔危險的方式:全部取消它,使它不成為一種抗辯;維持它,將它作為一種完全的和分別的抗辯;在某種程度上,將它溶入到與有過失之中。在那些合併了抗辯的州里,經常將暗示承擔危險和與有過失兩者完全合併,而將明示承擔危險保留,作為一種分別的抗辯。法院認定上述的最後一種方法是一種較好的看法,

  在本案中,被告的過失駕駛是原告受到傷害的直接原因,原告唯一的與有過失是他在同一輛轎車中乘車。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與有過失的變體,即「對於被告的過失所發生的危險,原告特別地知曉,但又合理地遭遇它。」在本案中,原告的行為清楚地處於一個重疊的區域,即,理智的人理智地選擇了一種不合理的行為方式,由此表明他對自己的安全缺乏合理的注意。原告實際知曉被告處於麻醉狀態,他被警察官建議過他應該駕車,他證明他可能知道危險,因為他試圖與其妻聯繫,他有另外的選擇,如留在龍基斯特的房子裡或叫一輛計程車,但他選擇了與被告同車。在存在一種合理安全另外選擇方式的地方,原告自由選擇了較危險的方式,這是不理智的,結果導致了與有過失和承擔危險。在這個程度上,適用比較過失的理論。結論是維持原判。

  到這裡,我們已經反覆提到「過失」一詞。應該說,過失是法律中一個比較重要的術語。在侵權法中,至少存在著三種過失的概念。第一,過失指的是行為人主觀的一種狀態,與主觀故意相對。比如,司機駕車朝人撞去,他就是故意;司機看路邊廣告牌上的美女不看道,朝人撞去,他就是過失。前者他是想撞人,後者並沒有想撞人。在這種過失中,一般又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是粗心大意的過失,比如,看到道路前一灘水,出租司機沒有看清,以為是平整的土地,結果將車開到河裡,把乘客淹到水底;其次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比如,那個司機將那灘水看清了,以為自己車好,開車過去,結果車掉進了池塘,乘客落水。第二,過失與故意一起構成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歸責原則,這個含義與嚴格責任相對。比如,張三揀了一瓶啤酒,討好地送給我,我喝了之後上吐下瀉,因為啤酒過期變質。張三的行為對我來說就是一種過失,他因主觀有過錯而要承擔責任。張三是個釀酒小老闆,討好地送啤酒給我喝,我喝了之後上吐下瀉,因為啤酒的配方有問題。張三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是他要對我進行賠償,因為啤酒生產商對消費者承擔嚴格的責任。這兩種「過失的含義,我們國家的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第三種過失的含義,則是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我國及其大陸法系國家都不存在這種獨特的「過失」含義。這就是英美法系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訴訟形式的「過失「。有學者認為是英美侵權行為法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在英美法系的法律實踐中,大量的侵權行為案件都是通過這種過失的訴訟得到解決的,而且,這種法律形式發展最快,從中還延伸出了許多新的侵權行為訴訟形式。

  本案就是這樣一個過失的案例。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了三個術語:「危險的承擔」,「與有過失」、和「比較過失」。第一個術語來源於古老英國法的傳統,我們前面已經舉過「自願承擔風險「的例子:在拳擊比賽中泰森一拳把霍費爾德眼睛打傷出血,霍氏不能要求泰氏賠償,因為他知道拳擊是危險的,他知道他可能會被打傷的,但是他還是想跟泰森打。第二個名詞我們不陌生,通稱「被害人過錯」和「過失相抵」。本案中,原告可以坐公交車,可以做計程車,可以不回家,可以找個地方睡一覺,但是,他卻坐在酒鬼被告開的車上,這本身就存在過錯。第三個名詞是進一步數量化,把原告和被告過錯的程度用數字計算出來,讓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這一點很實用,美國人用得多。當經濟學應用到侵權法後,將損害變成數字比例,並與金錢掛鈎的時候。這種方法使用起來就更加方便了。不過,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原告與被告各自過錯的比例,由案件的陪審團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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