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法
案件詳情
某小區老王養了一隻秋田犬,一日在小區廣場遛狗時,恰巧鄰居小張路過,見秋田犬非常可愛,就想逗逗狗,未想被秋田犬咬傷。小張治療花去不少醫療費,要求老王賠償,協商無果,隨提起民事訴訟。因秋田犬為當地規定的烈性犬,無論小張是否有挑逗狗的行為,老王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後法院判決老王承擔其全部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檢察官提醒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實生活中,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是飼養寵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寵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隨時注意自己寵物的行為,要嚴格遵守當地關於動物飼養的相關規定,並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如在公眾場合應當拴繩或鏈,按時進行動物疫苗注射、不得飼養禁止飼養的烈性危險動物等。同時一旦發生飼養動物傷人事件,應當及時配合傷者進行治療,若發現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及時搜集證據,固定證據,一旦發生訴訟,積極進行舉證。
被侵權人在被飼養動物損傷時,應當及時就醫進行治療,並在第一時間保存好完整證據,以便在後期的協商,調解,訴訟過程中,高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丨中國普法
編輯|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