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涉及的合規性問題

理個稅 發佈 2022-11-15T08:04:54.861023+00:00

一、發票管理是如何一步步嚴格起來的如今發票管理日趨嚴格,主要進程如下:第一步,發票抬頭實名制,一開始抬頭要求填寫企業全稱,進而要求填寫企業稅號;第二步,手寫發票向機打發票演進,進而取消手寫發票;第三步,發票金額據實開具,逐步取消定額發票;第四步,發票貨品與服務名稱寫實化;第五步,

一、發票管理是如何一步步嚴格起來的

如今發票管理日趨嚴格,主要進程如下:第一步,發票抬頭實名制,一開始抬頭要求填寫企業全稱,進而要求填寫企業稅號;第二步,手寫發票向機打發票演進,進而取消手寫發票;第三步,發票金額據實開具,逐步取消定額發票;第四步,發票貨品與服務名稱寫實化;第五步,發票電子化,逐步取消紙質發票。

二、沒有發票能否報銷

沒有發票能否報銷?這個問題涉及兩個層面。第一,費用發生了且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可以報銷,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第二,無法證明費用真實發生的,除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要分情況處理,如果是內部員工報銷,報銷款併入薪酬計征個稅;如果給外部人士報銷,視同贈送計征個稅。

三、經營範圍會限制開發票嗎

當企業打算開展某項新業務時,會計人員總要提醒一句:沒有這項經營範圍,開不了發票。發票似乎成了限制企業業務拓展的瓶頸。對此有人存疑:經營範圍有必要限定嗎?這應多方面來看,例如,對生產製造型企業來說,由於其涉及環保、安全等問題,因此審批是有必要的;對於食品、藥品、化學品、危險品的經營,審批更是不可缺少的環節。除敏感業務外,實務中企業有超經營範圍的業務事項,也是可以開發票的。超範圍經營開具發票,分以下兩種情況解決:(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徵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發票。

四、以票控稅與憑票報銷

如果你是一名費用會計,我相信你對發票審核不會陌生。甚至呢?[1] 發票審核是我們費用會計一項主要的工作。做費用報銷的時候,為什麼把發票審核看得這麼重呢?源頭在於稅務有要求,稅務以票控稅,只有發票是真實的、合規的,稅務才允許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既然稅務有這樣的規定,到了我們的企業,到了企業財務部,就衍生出了另一項規定:憑票報銷。其實我們都知道,有時候費用發生了,不一定就[hm2] 能取得發票。即便如此,絕大多數企業的財務部仍舊會做出了這樣強勢、,甚至略顯機械的規定:。一定要憑發票報銷費用。財務部做出這樣的規定,一方面,自然是迎合稅務合規的需要;另一方面,其實也是為了滿足企業內控合規的需要。比如說,費用發生了,沒有取得發票,又如何證明這個費用一定真實發生了呢?怎麼證明費用金額就一定是報銷人說的那個數呢?所以說,發票無小事,財務合規、帳務合規、稅務合規都離不開它。

五、以票控稅的兩層管控

因為稅務有要求——以票控稅,企業呢,也提出了要求——憑票報銷。以票控稅是目前稅務管理的底層邏輯,也是稅務管理的基本要求。以票控稅或許有讓企業不舒服的地方,但它的主體思路是嚴謹的,對管住稅、管好稅功莫大焉。以票控稅實際是兩層管控:第一層管控,採購方只有拿到發票後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認證抵扣,相應的成本費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第二層管控,銷售方開具發票後,意味著納稅義務形成。這兩層管控不異於構成一個閉環,稅在閉環內必須要邏輯自洽。

六、收款與開票,孰先孰後

實務中經常會發生一種情況,即財務部要求先收款,後開發票;客戶要求先收票,後付款。雙方的業務人員都強調這是財務的規定,問題是兩邊的規定背道而馳,這樣一來就僵住了。如果不考慮店大欺客與客大欺店的因素,究竟誰的要求更合理呢?我認為是先收款,後開票。原因是商品與服務已經交付了,買方就應該付款,付款後取得發票作為佐證。對於先開票後付款,很可能會引起糾紛,曾經發生過買方拿到發票卻賴帳,表示已經付款,而賣方沒有證據證明未收到款的事件。

如果企業不可避免地先開票,後收款,那麼必須做好預防工作。例如,在合同中明確開票與付款無關,並約定付款方式;在交付發票時讓買方備註尚未付款;讓買方開具收到發票的回執,註明尚未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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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袁國輝 指尖上的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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