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當事人的22條民事訴訟鐵規

丹柱律師 發佈 2022-11-22T18:04:12.855875+00:00

從司法理論上講,訴訟原本是沒有什麼「鐵規」的,但「理論是蒼白的,實踐之樹常青」,司法實踐中的摸爬滾打、勝敗得失卻告訴了人們「鐵規」的存在,正如魯迅先生所言「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有了路」,這些「鐵規」的存在雖不能說是訴訟致勝的「法寶」,但卻往往能喚醒當事人訴訟的希望乃至抉擇的路徑。

從司法理論上講,訴訟原本是沒有什麼「鐵規」的,但「理論是蒼白的,實踐之樹常青」,司法實踐中的摸爬滾打、勝敗得失卻告訴了人們「鐵規」的存在,正如魯迅先生所言「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有了路」,這些「鐵規」的存在雖不能說是訴訟致勝的「法寶」,但卻往往能喚醒當事人訴訟的希望乃至抉擇的路徑。



第一條

訴訟不啻於是一場戰爭,從發動訴訟的那一刻起就需要去認真對待。戰爭往往是「殘酷」的,因為需要決出一個勝負,而這就需要策略抑或說是抉擇,民事訴訟的原則之一便是「不告不理」,故此,一旦選擇訴訟,就需要考量訴訟的目標及實現這一目標的步驟,而不是一味地相信公權力會「幫助」你去訴訟。

第二條

訴訟並不都是遊戲,但對某些人而言除外。有人說,法條多如牛毛,判例浩如煙海,訴訟已經成為有錢人的遊戲。當然了,這裡指的是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即為其中顯例!據說,2018年美國GDP是20.5萬億美元,律師服務費就達1.4萬億元還多,接近7%。不過,一個沉重如鐵、殘酷不爭的事實是,在美國,訴訟並不完全是燒錢的遊戲,但在某些有錢人的觀念中又大抵如是!

第三條

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並非定分止爭的靈丹妙藥。調解也可能成為訴訟的「攔路虎」,抑或是規避法定審限的「妙招」「實招」。「和稀泥」式的調解也會讓人窩心慪氣,甚至不少虛假訴訟恰恰是藉助調解之名而大行其道。

第四條

訴訟選擇代理律師商定律師費時既不能「只選貴的」,也不宜討價還價「廉價者得」。要知道,律師也是要生活的,合理的費用更能獲得對價的服務。與現實生活中鮮有患者及其家屬就診療費用與醫院討價還價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事人在律師費上不予討價還價的卻是為數不多。

第五條

選擇律師上並無特別技巧,茲有兩句話可供參酌:一是「只選對的,不選貴的」,二是「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但無論如何,起碼有一條鐵律可供鑑戒,即但凡張口閉口自稱「關係就是生產力」「有錢好辦事」的最好避而遠之。

第六條

在訴訟上千萬別自以為是地以為諮詢了N多律師,抑或翻閱了幾本法律書籍,通讀了幾遍法條,便可以自行披掛上陣,力求省下幾兩碎銀而不去委託專業律師代理訴訟。要知道,從「紙面上」的法條到生動的訴訟實踐中去並非一件易事,專業的事兒交由專業的律師去做其結果往往大相逕庭。

第七條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正所謂「佛渡有緣人」,世俗的法律往往規定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說得通俗明白些,就是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你得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主張,否則「過期不候」。從法律角度講,私權利要想獲得公權力的有效保護,權利人往往需要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告訴。

第八條

法治與德治並行不悖,不論是法治還是德治,歸根到底都需要人去施行,也可謂是「人治」。無數的訴訟實踐證明「人治」特別是「善治」往往要比「法治」更為高效、更接近於公正,這或許是信訪與信法長期並存的緣由之一了。

第九條

民事訴訟並不都是「二審終審」。在民事訴訟中不但存在著一審終審和二審終審,而且還有著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檢察監督之檢察建議、提出抗訴和檢察監督申請被駁回後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覆核的程序。

第十條

訴訟是件非常專業的事兒,在已委託律師的情形下,除非沒有選對專業律師,否則不要輕易懷疑律師的業務水平,正所謂信任比黃金還要珍貴。不過在看待律師的專業與忠誠上,我相信當事人更樂見自己所選律師專業與忠誠並重,甚至忠誠更為優先。

第十一條

要相信奇蹟,抑或說碰運氣,但更要有一種「愛拼才會贏」的精神和行動。正所謂「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民事訴訟中哪怕你已經窮盡所有訴訟程序,但仍未實現你心目中的「正義」,作為當事人你還有一項閃耀著光輝的憲法性民主權利--申訴權,而且律師也是可以接受當事人委託代理民事申訴。有的案件,之所以最終正義得以伸張,恰恰是申訴起了作用,儘管申訴之路並不平坦,但畢竟也是一種表達的合法方式。

第十二條

日常生活中大家耳熟能詳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中的「事實」並不完全等同於當事人自己心目中的事實,而是需要有證明力的證據予以證實的「事實」,哪怕這一「事實」在當事人一方看來純屬子虛烏有,但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的情形下,該 「事實」極有可能成為不利於己的定案根據。這也就是在律師看來,「打官司」主要的是「打證據」的原因。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儘管有時或許相悖於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但是法律事實並不等同於客觀真實,相較於悖離誠信原則將要面臨的包括但不限於罰款、拘留乃至虛假訴訟罪等代價而言,遵守這一原則無疑又是明智和可行的選擇,哪怕是於己不利。畢竟「誠者,天之道也」。

第十四條

民事訴訟勝訴是當事人特別是主張債權方所努力追求的結果,但民事訴訟不僅僅有案件的審理,更有生效裁判及調解的執行。否則,得不到履行的調解和判決結果,也會陷入「空調」「白判」的尷尬境地。

第十五條

對訴訟特別是民事訴訟而言,往往需要一些「技巧」,抑或說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出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考量而在「術」的層面有所為和有所不為。但不管怎樣,務請請記住一句朝鮮族諺語:「永遠別讓你的技巧勝過你的品德。」

第十六條

民商事糾紛依法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特定的民事糾紛還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解決。對合同效力的確認上僅限於法院和仲裁機構。在選擇商事仲裁與法院管轄上,建議以下四種情形優先選擇法院管轄:(1)對於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涉及第三方主體的;(2)在與合同相對方實力相差懸殊時;(3)如果將來發生的糾紛中財產保全可能比較重要的;(4)如果認為「一裁終局」不利於實現己方對公正期待目的的。

第十七條

幸運女神,不錯,就是她。在民事訴訟中,就有那麼一些當事人幸運地遇到了負責任的、有著專業水準和司法良知的律師、法官,幸運地得到了正義的結果,如同得到了幸運女神的眷顧一般。當然了,現實並不總是令人期待和如願,幸運女神也並不總是青睞一方,但有所準備的一方往往更多機會。

第十八條

訴訟中的正義並不總如你所願,哪怕僅僅是一種正義的「感覺」,恰如在各級法院裡見到的那句「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一樣。正義長著一張普洛透斯般多變的臉。「實現正義,哪怕天塌下來」,可謂言之諄諄,然而聽之藐藐。

第十九條

這個世界,有人的地方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但並非所有的江湖恩怨都能夠訴訟解決,所以當遇到人民法院以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或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等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時,也就無需驚詫司法「不作為」了。

第二十條

民事訴訟雖不像足球運動講究主客場,但在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之外,確實存在協議管轄的情形,即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出於節省訴訟成本和對司法文明程度判斷等的考量,以書面協議事先選擇訴訟管轄法院也是明智之舉。

第二十一條

訴訟「錯案」如同幽靈一樣在大地遊蕩、逡巡,但司法官畢竟不是神一般的存在,儘管努力探尋事實真相、實現實質正義,但毋庸置疑的一個事實是「錯案」也是司法的一部分,而人們不能因噎廢食,過份苛責司法。正如羅曼羅蘭所講:「世上只有一種真正的英雄主義,那就是認清生活的真相之後,依然熱愛生活。」

第二十二條

寫到最後,或許您會問我為什麼要寫22條「鐵」規?而不是其他條數「金」「銀」規?我只能說或許是受約瑟夫·海勒的著作《第二十二條軍規》和王小波《黑鐵時代》的啟發。具體到訴訟鐵規的最後一條,無訟或許是最好的選擇,恰如《孫子兵法》中所言,「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作者介紹

劉京柱律師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律師,管委會主任、黨支部書記,深圳市第十一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參政議政與法共體委員會委員,玉林仲裁委仲裁員,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華東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副會長,深圳市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深圳市總工會專家講師團講師。擁有28年以上的法律從業經驗,曾供職於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22年,對中國司法程序有深切體察和理解,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解決方案具有豐富經驗。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山東大學法律碩士。在法院工作期間曾榮獲個人三等功二次,主審、參審和代理各類案件5000餘件。在房地產爭議處理、公司法律事務和傳統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頗有專長,在《中國律師》《法律適用》《法學》《法學雜誌》《法庭》《法庭內外》等國家級和省級報刊雜誌上發表論文十餘篇,碩士論文《房屋買賣糾紛若干爭議法律問題研究》被山東大學法學院評為優秀論文,與顏宇丹律師合著有《房地產糾紛案例述評:類案裁判規則深度分析》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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