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別慌!一文講清事故處理&賠付知識點(建議收藏)

寧波鎮海檢察院 發佈 2022-11-30T13:36:30.187872+00:00

突發交通事故對許多司機朋友來說是個不小的難題不是手忙腳亂就是在原地懵圈不熟悉交規也總是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劃分別慌!遇到交通事故後如何高效處理並依法維權?一起往下看↓01報警or保險,誰是第一順位?事故發生後是先報警還是先通知保險呢?這個得分情況來看。

突發交通事故

對許多司機朋友來說是個不小的難題

不是手忙腳亂就是在原地懵圈

不熟悉交規也總是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劃分

別慌!遇到交通事故後

如何高效處理並依法維權?

一起往下看↓


01

報警or保險,誰是第一順位?

事故發生後是先報警還是先通知保險呢?

這個得分情況來看。

1、造成人員傷亡

如果發生人員傷亡,首先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包括撥打120急救電話)並同時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警(撥打122或者110電話),並保護現場。因搶救受傷人員確實需變動現場的,應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現場原貌,以便交警部門正確劃分事故責任;然後及時通知承保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查勘。

2、發生較大財產損失

如果發生較大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報警,並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保存現場,然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查勘。

如果對事故責任無異議的,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錄像後,可自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然後及時通知相關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定損,就財產損失賠償或者車輛維修問題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應向交警部門報告。

3、發生輕微財產損失

如果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現場原貌後,應當先撤離現場,不得妨礙交通,然後再就損失自行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門報告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快處快賠。

02

受傷人員醫藥費如何處理?


受傷人員送醫治療,當事人均可墊付醫療費用,但需保存支付憑證以便後續處理時進行結算。治療終結傷情穩定後,受傷人員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就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後續治療費用、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進行鑑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損失可以持鑑定報告、事故認定書請求交警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害賠償。

如果傷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怎麼辦?

別擔心,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如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不能滿足治療需要,受害人亦無力支付醫療費,造成拖欠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影響治療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先予執行。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險公司根據責任劃分情況先行賠償部分醫療費用。

03

達成調解協議後

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維權?

自行達成調解協議後,對方卻不履行了,該怎麼辦?

通常來說,有兩種調解方式,不同的調解方式維權的方法也不一樣,我們接著往下看。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兩種方式可以進行調解,一種是自行調解,另一種由交通警察或者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主動履行,但有時候難免碰到一方當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由於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還應提交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支付款項的憑證以及協議書原件等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將作出裁判,當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可在簽訂的調解協議生效後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協議有效後,將製作民事裁定書送達雙方。如果一方不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則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

在交通事故賠付中

還有一些您可能忽略的知識點

一起來看↓

案例解析

2021年8月,清晨6時25分,李某駕駛車輛與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行人老徐發生碰撞,3分鐘後,在人行橫道上的李某和徐某被張某駕駛的車輛碰撞並碾壓。兩起事故造成李某受傷,老徐死亡的後果。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張某分別對其所駕駛車輛發生的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老徐的家人將李某、李某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張某、張某車輛投保的B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同時,提供了一份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法醫病理鑑定意見書,載明建議碰撞性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的因果關係參與度為80%,建議碾壓性交通事故損傷的參與度為20%。B保險公司辯稱應按照因果關係參與度區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責任比例。

經法院判決,B保險公司與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平均予以分攤。B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劃重點

一起事故是由兩輛及以上機動車造成的,交強險的賠償不區分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按平均分攤的方式賠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案例解析

2021年1月,李某駕駛車輛違章停車,其後座乘客謝某開車門時與占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占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謝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次要責任,占某無責任。

占某訴至法院後,李某車輛投保的C保險公司答辯,李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其應僅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而謝某則稱商業險保的是整輛車,而不僅僅是駕駛員,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車內人員的責任。

經法院判決,由C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C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劃重點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的「使用」應當是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整體使用。這裡的整體應當理解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對被保險機動車享有的全部功能利用,包括駕駛、搭載人員、允許同乘人員使用等功能。被保險機動車任何部件造成的車外人員人身或財產損害,且未出現免責情形的,都應當屬於三者險的賠償範圍。

案例解析

2020年11月,陳某駕駛車輛與李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老李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老李無責任。2021年6月,老李死亡。經公安機關鑑定,老李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損傷後期繼發的多臟器功能衰竭所致,建議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的因果關係參與度為70%至80%。

保險公司答辯稱,確定死亡賠償金應當乘以因果關係參與度係數0.75,並表示老李自身年老體弱也可能是造成死亡的客觀因素之一。法院審理後認為,老李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本案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經法院判決,依法應當由交通事故責任人對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由相關保險公司直接予以賠付。該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劃重點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說了這麼多

還是希望大家

文明安全參與交通

開開心心出門

平平安安回家

永遠用不到上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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