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滋補品中含藥物及保健食品成分?法院:退一賠十

齊魯壹點 發佈 2022-12-10T03:24:17.315233+00:00

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濟南一市民因工作壓力大,在網上購買營養滋補品用於調理身體,但是食用後發現不起作用,查看配料表發現其中竟含有藥物及保健食品的成分,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維權?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審理該案。

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崔存星

濟南一市民因工作壓力大,在網上購買營養滋補品用於調理身體,但是食用後發現不起作用,查看配料表發現其中竟含有藥物及保健食品的成分,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維權?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審理該案。

徐某因近期工作壓力大,經常失眠多夢掉頭髮,通過上網搜索,自認為是氣虛造成的,打算通過食用營養滋補品調理身體。2022年1月,徐某先後在某百貨網店上購買了「八珍湯膏」「黃芪建中膏」「疏肝解瘀膏」各2瓶,共花費942元。

徐某食用後,覺得不起作用,發現以上產品配料表中含有柴胡等中藥材,還有地黃等保健食品原料,但上述產品並沒有藥品或保健食品標識。於是,徐某將該網店和產品上標註的生產商S公司起訴至槐蔭法院,認為二者銷售和生產的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原料和保健食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退還購物款942元,並支付十倍賠償9420元。

被告S公司辯稱案涉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產品上標註的公司名稱、產品編號、生產地址等信息與S公司高度相似,但並非S公司生產,徐某對S公司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徐某主張其購買的營養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原料和保健品原料,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退還購物款並支付十倍賠償能否獲得支持?

二、S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槐蔭法院審理後查明,案涉產品生產許可證號均為「SC」開頭,系普通食品編號,且沒有保健品或藥品標識,因此案涉產品屬於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即案涉產品標籤註明的配料,該產品含有中藥材(不包括藥食同源的中藥材)、保健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關於S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經查明,案涉產品標註的生產廠商信息與S公司信息均不一致:一是案涉產品的生產方名為S集團有限公司,而S公司全稱為S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案涉產品的產品標準代號前幾位為Q/SDZ0,而S公司的產品標準代號前幾位為Q/SDZG;三是案涉產品的生產地址為山東省某市小河村,而S公司的生產地址為山東省某市小河鎮。S公司已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該侵權行為,並依法受理。

據此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徐某要求作為經營者的某網店承擔相關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同時,現有證據不能證明S公司系案涉產品生產者,因此對徐某主張S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判決某網店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某退還貨款942元,並支付十倍賠償9420元,駁回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原告與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藥品、保健品與營養食品在成分和使用上有嚴格的區分標準,藥品主要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疾病,規定有適用症、用法和用量,有藥品批准文號。保健品用於特定人群,以調節機體功能而非治療疾病為目的,有保健食品批准文號,並有「藍帽子」特定標識。營養食品均不具有藥品和保健品的標準與特徵,不能非法添加藥品原料和保健品原料,否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國家衛生部門已經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單。

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營養食品時,要注意區分檢查購買的產品是否有藥品或保健品標識,配料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規定,以免亂用藥品造成自身損害。同時,也要注意到正規食品、藥品商店購買,避免買到假冒偽劣產品。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