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資格審查只有2家供應商,可以繼續採用競爭性磋商嗎?

保標招標信息網 發佈 2022-12-31T00:27:54.552187+00:00

遞交競爭性磋商文件的供應商有3家,通過資格審查只有2家供應商,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繼續磋商?非政府採購項目,但是參照政府採購方式採用競爭性磋商實施是否可以?財政部關於競爭性磋商的部分回復,看看有沒有你關心的問題?

遞交競爭性磋商文件的供應商有3家,通過資格審查只有2家供應商,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繼續磋商?非政府採購項目,但是參照政府採購方式採用競爭性磋商實施是否可以?財政部關於競爭性磋商的部分回復,看看有沒有你關心的問題?

留言編號:4322-3672940網友提問

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的項目如果要實行資格預審,請問是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還是按照《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的規定進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是不是也是屬於響應文件?

國庫司答覆:資格預審是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採購方式的前置程序。採購人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增加資格預審的前置程序。如果進行資格預審,應按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留言編號:7656-3669484網友提問

《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中說「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請問這個「採購過程中」是否指來遞交競爭性磋商文件的供應商有3家,通過資格審查只有2家供應商,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繼續磋商?

國庫司答覆:《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中「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是指磋商開始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三家及以上,磋商過程中因供應商中途退出導致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情況下,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留言編號:1364-3676817網友提問

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採購項目評審過程中,資格審查通過後,若發現供應商在其響應文件中沒有填「響應文件有效期」(實質性要求),沒有附強制節能認證產品的「強制節能證書」,或沒有響應部分實質性要求。這種情況下,部分專家認為資格審查通過後這些內容都可以通過談判、磋商讓供應商補充材料,從而通過符合性審查;部分專家認為法律規定只能就採購技術服務要求、商務要求、合同條款等進行談判、磋商,上述內容不在談判、磋商範圍內,直接判定該供應商不通過符合性審查。請問哪種觀點正確呢?

國庫司答覆:政府採購並未對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審查做明確規定。在通過資格審查後,是否可以要求供應商補充材料,應當按照採購文件有關約定執行。如果採購文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從提高採購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應商補充相應材料。

留言編號:9596-3660866網友提問

現有關於政府採購非招標方式的問題諮詢:中央預算單位,採購金額為100萬至200萬,採用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項目,採用發布公告的方式產生供應商,至磋商或談判文件發售截止時間止,獲取磋商或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以下問題均在上述背景下,問題1:是否應該停止競爭性磋商或談判採購活動,並發布終止公告?問題2:如首次採購發布終止公告後,採購人重新採購時,採購人是否可以自行根據項目情況採用政府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重新採購?問題3:如首次採購發布終止公告後,採購人重新採購時,還是採用原方式並發布採購公告,至磋商或談判文件發售截止時間止,獲取磋商或談判文件的供應商還是只有2家,這種情況如何繼續採購工作?

國庫司答覆:採購人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詢價方式採購,若有效響應供應商始終為2家,採購人可重新評估採購需求,根據項目特點合理選擇採購方式,修改採購文件,確保採購活動正常進行。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如果符合《政府採購法》關於單一來源採購適用的情形,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留言編號:4410-3675662網友提問

作為中央預算單位,下級單位有一個家具類採購項目,預算金額25萬元(未達到分散採購限額標準),該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審計指出,該項目不能採取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因為不符合五種條件之一。問題一:該項目為非政府採購項目,但是參照政府採購方式採用競爭性磋商實施是否可以?問題二:若該項目達到100萬元以上,作為政府採購項目,是否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

國庫司答覆:1、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屬於集中採購目錄外採購項目,採購人可根據項目具體情形及內控制度自行選擇採購方式,政府採購對此未作規定。

2、採購家具不屬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適用情形。

留言編號:6925-3670276網友提問

根據《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中指中,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請問:這裡說的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意思是符合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必須是3家,只是參與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只有2家,這個時候磋商可以進行;還是可以理解成符合資格條件的只要有2家,最後報價的也有2家,磋商活動也可以進行。謝謝!

國庫司答覆:《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中「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是指磋商開始時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三家及以上,磋商過程中因供應商中途退出導致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情況下,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留言編號:9375-3667171網友提問

限額以下政府採購工程採用磋商,是否一定要按照經評審最低價作為價格評審基準價?還是可以採購人自行設定。

國庫司答覆:財政部僅對競爭性磋商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評審做出規定,工程項目的價格評審沒有規定,採購人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

留言編號:2879-3671967網友提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是否可以理解為:單獨的裝修(如某政府辦公樓進行改造裝修後繼續作為辦公樓使用)不屬於必須招標項目,即使金額超過400萬元也可不用公開招標,而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政采網有類似項目,金額達2000多萬的裝修改造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中央及地方集采目錄對於政府採購工程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均描述為: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請問具體是什麼規定?我單位為中央直屬單位,單位計劃對原辦公樓進行了部分翻新和局部改造,預算金額800多萬元,請問該項目屬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嗎?是否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採購?

國庫司答覆: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有關規定,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拆除、修繕等,屬於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採用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

留言編號:5221-3674640網友提問

我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單位地點分散範圍廣,單獨的零星裝修修繕工程多且金額不定。根據我省規定,裝修修繕需要走定點採購(定點目前是對400萬以下適用),我單位裝修修繕年度預算900多萬,請問我單位能否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招三家供應商為我單位提供裝修修繕工程服務?若使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則需要走工程招標,是否需要按照服務區域,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等採購需求的前提下進行採購。若不採用公開招標,是否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裝修工程是否需要按照服務區域,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等採購需求的前提下,確定三家供應商?

國庫司答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1.對於確需由多家供應商承擔的,採購人應當在明確服務標準和定價原則等採購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合理設置採購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採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不能通過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直接招三家供應商。

2.單獨的裝修修繕工程可以視為服務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採購活動。

3.關於地方出台的有關文件,請向當地財政部門諮詢。

留言編號:9207-3647577網友提問

一般採用競爭性磋商進行採購的,對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審查,可以委託評審專家進行審查嗎?

國庫司答覆:《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競爭性磋商項目,可由採購人及其採購代理機構依法進行資格審查,也可由磋商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但應在磋商文件中進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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